2019年12月30日 星期一

有關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兒童、少年就學案件處理原則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中市教中字第1080120988號

  1.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8年8月5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80083397號函辦理。
  2. 基於人道關懷並維護旨揭兒少就學權益,請各校嗣後辦理相關案件時,應以兒童權利公約締約精神,並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2條規定:「主管機關應會同戶政、移民主管機關協助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兒童、少年依法辦理有關戶籍登記、規化、居留或定居等相關事項。前項兒童、少年於戶籍登記完成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前,其社會福利服務、醫療照顧、就學權益等事項,應依法予以保障。」協助旨揭兒少得順利就讀我國國民中小學。

2019年11月8日 星期五

「學校為豐富教學邀請校外人士進班協助教學」注意要項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小字第1080086325號

  1.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8年9月17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80102010號函辦理。
  2. 本局業於106年2月16日中市教小字第1060011781號函(諒達)轉知本市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含國立學校)配合辦理在案。
  3. 各國民中小學基於豐富教學內容,邀請校外人士進班協助教學,應妥為規劃整體課程,以兼顧授課品質與學生權益。相關注意要項如下:
    1. 學校基於豐富課程內容得同意授課教師邀請校外人士進班協助教學。
    2. 校外人士進班協助教學之內容應符合學校課程計畫,且授課教師應事先與協助教學之校外人士共同討論及規劃。
    3. 前揭課程安排,應本中立原則,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並不得有商業或其他利益衝突之情事。
    4. 授課教師邀請校外人士協助教學以納入學期課程計畫為原則,倘有臨時性需求,應於課程開始一週前,循校內審核機制辦理。
    5. 授課教師安排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應事先告知學生家長課程內容。
    6. 校外人士進班協助教學時,原授課教師仍應隨班。
    7. 校外人士協助教學實施方式、校外人士資格及次數等,學校應本教學專業自訂審核機制,並於課程實施後予以評估,了解課程實施成效,以作為爾後課程規劃及審核之參考。
  4. 有關校外人士進班協助教學之內容仍應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及各領綱之規定辦理;其他非屬進班協助教學事項仍請依各相關規定辦理,如: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3月30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40016945號函及其他志工規範。


2019年11月7日 星期四

重申本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第2點第5項轉學規定


  1. 為確實掌握學生就學動向,本市各國小對於辦理學籍異動之學生,請確實依本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第2點第5項規定辦理,各國小對轉出學生應出具轉學證明書和資料轉移回報單,並交由家長通知其於三日內前往轉入學校報到。轉入學校應將資料轉移回報單寄回轉出學校。轉出學校五日內未接到資料轉移回報單,應即追蹤輔導,並依有關規定辦理。
  2. 另依據本市108學年度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安置工作實施計畫,本市所轄公私立學校身心障礙確認個案經家長(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且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評估後須轉安置者,依「特殊教育學生(身心障礙類)同階段重新安置流程」辦理。資賦優異學生欲申請重新安置者,請依「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重新安置作業要點」辦理。
  3. 承上,倘貴校辦理學籍異動之學生為特殊教育學生,請學校進行校內行政作業之橫向聯繫,依相關規定辦理,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4. 倘對本市所轄公私立學校特殊教育學生轉學有疑義者,身心障礙類請逕洽本局特殊教育科承辦人蕭小姐,分機54615;資賦優異類請逕洽本局特殊教育科承辦人洪先生,分機54623。
1080004530

2019年8月5日 星期一

2019年7月30日 星期二

臺中市各級學校學生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

法規名稱: 臺中市各級學校學生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2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學字第1080068774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

2019年7月13日 星期六

原住民族教育法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教育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