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6日 星期三

以性別平等教育觀點編製中小學學生心理測驗之參考原則

以性別平等教育觀點編製中小學學生心理測驗之參考原則
前言
我國自民93年公布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以達到「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之目的。依據《性平法》相關規範及立法精神,教育部於民9938公布「性別平等教育白皮書」,以協助各級政府與學校及其他教育相關機構,進行具前瞻性、統整性及系統性之性別平等教育。
本參考原則立意於以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精神來檢視中小學學生常用的心理測驗,以使測驗相關用詞及用途能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精神,並做為未來編製相關測驗之參考。

國民中小學開設本土語言選修課程應注意事項修正規定

國民中小學開設本土語言選修課程應注意事項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確保學生選習本土語言權益,協助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各校)依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之「實施要點」開設本土語言選修課程,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2014年3月25日 星期二

公文電子交換系統資訊安全管理規範

公文電子交換系統資訊安全管理規範
壹、         總則
一、              為使公文電子交換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環境正常運作,確保本系統之機密性、完整性及安全性,特訂定本規範。

國民中、小學普通班安置身心障礙學生酌減班級人數案


  1. 依據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103年度第1次會議會議決議辦理。
  2. 上述會議決議事項如下:
    1. 為維持教育品質,普通班安置身心障礙學生每班至多以3名為原則。
    2. 若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型態為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或在家教育(巡迴輔導班),或該普通班實際學生人數低於20(含)人,則不適用下列酌減班級人數之規定。
    3. 普通班每安置1名身心障礙學生,不分障礙類別、程度,該班級得酌減學生人數1名。但有特殊情形者,由鑑輔會決議酌減人數。
    4. 若該名身心障礙學生經學校評估需酌減就讀之普通班人數超過1人,除需先行檢核學校特殊教育資源提供情形外,並請該班導師填寫輔導計畫併同申請表件經特推會初審後函報本局,由本局彙整後送鑑輔會審議,審查結果另案通知。
    5. 為保障安置於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接受之特殊教育服務品質,普通班教師每星期應至少輔導身心障礙學生1次,並確實建立每次輔導紀錄資料。
    6. 經核定酌減班級人數2人(含)以上者,其個別化教育計畫及相關輔導紀錄應納入「普通班特殊教育服務實施績效評鑑」評核對象。經評列輔導不力者,得調整其原核定之酌減班級人數。
    7. 學校班級數經核定後,學期中倘有學生需轉入就讀時,該年級招生人數應以實際就讀學生數(不含酌減班級人數)計算,不得因酌減班級人數影響學生就學權益。
  3. 另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辦法」第5條規定,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其班級安排應由學校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決議,依學生個別學習適應需要及校內資源狀況,選擇適當教師擔任班級導師,並以適性原則均衡編入各班,不受常態編班相關規定之限制。

2014年3月18日 星期二

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作業要點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表揚對藝術教育具有貢獻及服務績效之團體與個人獎勵其對藝術教育卓越貢獻,藉以鼓勵國人推廣藝術教育,並促進民間資源對藝術教育業務推動以喚醒國民審美意識及提升美感素養,特訂定本要點。

臺中市新住民研習教室使用管理要點

臺中市新住民研習教室使用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0337日中市民戶第1030007504號函訂定
一、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臺中市新住民研習教室空間使用,提供各機關團體從事新住民相關議題之集會、研習活動,特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