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日 星期四

臺中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臺中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 100100100年3月25日府授教秘1000012926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1年12 月25 日府授人企 字第101023185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5年11 月29 日府授人企字105010501050號函修正
一、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教師申訴案件之評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設臺中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申評會辦理工作事項如下:
(一) 受理申訴案件。
(二) 通知申訴人限期補正文件。
(三) 通知相關單位限期提出資料或答辯。
(四) 召開申評會會議。
(五) 製作評議書,並通知申訴人及相關單位。

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二、教師在服務學校以外之機關(構)兼職,依本原則規定辦理。但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其經營商業或投資營利事業、兼職範圍及許可程序,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辦理,不適用第二點之一、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
二之一、教師不得經營商業或投資營利事業。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為股東,兩合公司為有限責任股東,或有限公司為非執行業務股東,而其所持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教師持有之股份,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其持股比例不受前項但書規定之限制: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重申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領


  1. 依據國教署105年11月2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50139471號函暨教育部103年1月16日臺教學(五)字第1030006876A號令修正發布「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辦理。
  2. 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以下簡稱校安通報事件)之通報時限:
    1. 緊急事件:應於知悉後,立即應變及處理,即時以電話、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通報本局業管科室,並於2小時內於校安通報網通報。
    2. 法定通報:應於知悉後,於校安通報網通報,甲級、乙級事件至遲不得逾24小時;丙級事件至遲不得逾72小時;法有明定者,依各該法規定通報。
    3. 一般校安事件:應於知悉後,於校安通報網通報,至遲不得逾7日。
  3. 校安通報僅係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於第一時間通知本局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內部通報機制,校安通報事件囿於前述通報時限,校方之通報內容為針對知悉、疑似即實施通報,內容可隨事件發展滾動修正;因此不宜提供作為案件調查之依據或佐證資料。
  4. 各級學校及幼兒園發生校安通報事件時,應依通報時限實施初報,隨事件發展滾動修正實施續報,俟事件處置完成後結報(案),以利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掌握及提供必要協助。


1050005538

2016年11月11日 星期五

臺中市提升學生游泳能力實施計畫

105年11月修訂
 
臺中市提升學生游泳能力實施計畫
壹、依據:
一、教育部「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及「全國中、小學學生游泳與自救能力基本指標」。
二、教育部「學生游泳能力121計畫」。
三、教育部「提升學生游泳能力檢測合格率及游泳池新改建行動方案」。
貳、目標:
一、提升學生游泳能力,落實游泳教學。
二、建立學生游泳安全教育之正確認知,減少學生水上意外事故發生。
參、實施單位:
一、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二、承辦單位:臺中市各公立國民小學、中學。

2016年11月1日 星期二

教育部補助資訊教育推動要點修正規定

教育部補助資訊教育推動要點修正規定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產官學研各領域,利用資源辦理符合本部政策及具前瞻性得提升教育品質之資訊教育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目的:
()提升教師、學生及家長資訊素養。
()提升資訊教育相關教學或研究品質。
()提升資訊教育內涵應用及宣導相關政策。
()整合並推廣數位教學資源應用。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動國際教育要點修正規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動國際教育要點修正規定
一、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推動國際教育,加強並提升國際教育之深度及廣度,發展符合各學校需求之國際教育,特依教育部所定中小學國際教育白皮書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補助類別及項目如下;其內容如附件一至四:
(一) 課程發展及教學類:
1.  國際議題及國際教育融入學校課程。
2.  研發國際化課程,統整融入學校課程並採資訊及通訊技術(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ICT),進行國際交流數位教學。
3.  開設外語、文化課程及辦理相關活動。
(一) 國際交流類:
1. 辦理外國學校、師生來訪。
2. 辦理本國學校、師生出訪。
3. 參與國際網路交流計畫。
4. 參與國際會議及競賽。
5. 辦理外國學生來臺服務及學習。

2016年10月29日 星期六

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諮詢輔導小組作業要點

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諮詢輔導小組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51027日中市教小字第1050086412號函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輔導機制,辦理「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之覺察期及輔導期規範事項,特設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諮詢輔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作業要點。

2016年10月25日 星期二

國民中學與國民小學實施校長及教師公開授課參考原則

國民中學與國民小學實施校長及教師公開授課參考原則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以下簡稱課綱)總綱柒、實施要點五、(一)3、所定,持續提升教學品質及學生學習成效,形塑同儕共學之教學文化,於國民中學、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實施教師及校長公開授課,並進行專業回饋,特訂定本原則。
二、依本原則規定應進行公開授課之人員(以下簡稱授課人員)如下:
(一)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任用、聘任之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授課專任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
(二)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聘期為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
三、下列人員有意願公開授課者,視同授課人員:
(一)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兼任教師。
(二)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聘期不足三個月之代課、代理教師。

2016年10月4日 星期二

學生迎新活動所辦理之營火晚會(含戶外火舞表演)儀式、學生社團於戶外進行之火舞練習,認定非屬本市易致火災之「戶外火舞表演」行為


  1. 依據本府105年9月23日府授消預字第1050208261號函辦理。
  2. 考量學校迎新活動營火晚會所進行之戶外火舞表演儀式,其觀眾群較街頭藝人於街頭演出時固定(多為同校師生),且較易掌握現場表演者與觀眾之安全防護距離;依據臺中市戶外火舞表演安全管理辦法「戶外火舞表演」係指以「表演」為目的,故參照訂定管理辦法時將民俗節慶、儀式或原住民慶典等活動排除之精神(為保留地方特色之傳統文化),同意將下列活動及行為排除,認定非屬本市易致火災之「戶外火舞表演」行為:
    1. 學生迎新活動所辦理之營火晚會(含戶外火舞表演)儀式
    2. 學生社團於戶外進行之火舞練習。
  3. 請學校應自行督促管理學生迎新活動所辦理之營火晚會(含戶外火舞表演)及學生社團於戶外進行火舞練習,以維護師生生命財產安全。
https://www.tc.edu.tw/news/show/id/96418

2016年9月30日 星期五

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修正規定

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臺灣學術網路(TANet)資源共享及合作交流,增進網路安全,強化資訊倫理,保護合法權益,使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者及使用者有所依循,特訂定本管理規範。
二、臺灣學術網路以支援全國各級學校、研究機構及相關單位間之教學與學術研究活動及教育行政應用服務為目的,其管理組織,依序分為下列三個層級:
()臺灣學術網路管理會:設立於本部,由本部邀集專家學者、區域網路中心及直轄市、縣(市)教育網路中心(以下簡稱縣市教育網路中心)代表組成,成員計三十五人至四十人。
()區域網路中心及縣市教育網路中心:由十三所大學分別設立區域網路中心,各直轄市、縣()政府設立縣市教育網路中心。
()連線臺灣學術網路之各單位(以下簡稱連線單位)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各網路中心及連線單位得設相關管理會、小組或類似性質之組織。
三、下列單位得申請連線臺灣學術網路:
()教育行政機關及其附屬機構。
()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學術研究機構
()本部輔導設置之數位機會中心。
()其他符合臺灣學術網路設置目的,並經臺灣學術管理會審議通過之單位。
前項連線單位及在其所屬區域之使用者,應遵守相關法令及本管理規範之規定。連線單位應負責管理單位內部網路及共同維護臺灣學術網路。

2016年9月19日 星期一

校園因應擴增實境遊戲之處理原則建議

校園因應擴增實境遊戲之處理原則建議
擴增實境遊戲係結合全球定位系統(GPS)、網際網路及行動載具等機制設計,近來在世界各地造成風行因其遊戲特性及熱門度,也屢屢造成大批玩家群集現象,在考量科技發展趨勢、教育目的及可能帶來之風險,對該等遊戲處理原則建議事項如下:
一、以不影響教學及安全為前提下由學校依相關規範管理
(一)對校外民眾
1.上課或有學藝活動期間:學校依規定實施有門禁管制,禁止玩家進入
2.課後及假期期間:依各直轄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政府)所訂之「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辦理,由學校依校園開放規定管理。
3.   掌握校園內外遊戲點資訊:學校對設於校園內、校門口及週邊的道場或補給點等資訊應予掌握,同時告知校方相關安全督導或管理人員加強巡視是否有校園安全顧慮或影響教學的風險,必要時可協請當地警政單位於校園週邊增加巡邏。

2016年9月14日 星期三

公立中小學專任教師得否兼任貴署委辦計畫行政助理 一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二)字第1050104487號

  1. 復貴署105年5月24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50058765號函及同年7月22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50066245號函。
  2. 有關公立中小學專任教師兼任貴署委辦計畫行政助理是否受本部105年4月26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24567號函限制一節:
    1. 查本部105年4月26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24567號函略以:「為免公立中小學專任教師兼任研究助理職務影響教學本職工作及學生受教權益,爰公立中小學專任教師尚不宜兼任研究助理。」前開函示所稱「研究助理」職務,係指大專校院依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約用之人員。
    2. 依貴署函復說明,「高級中等學校公民與社會學科中心工作計畫」及「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設備標準修訂計畫」係貴署準用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爰旨揭貴署所詢疑義與前開本部105年4月26日函所稱「研究助理」係屬二事。

2016年9月13日 星期二

重申強化校園安全檢核機制,落實各項校安應變措施,完善校園整體安全維護


  1. 依據105年9月1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50104447號函辦理。
  2. 請學校加強學生安全意識及被害預防觀念宣導,並強化學生意外事件臨機應變能力與緊急求助技巧,相關事宜及宣導事項如下:
    1. 提醒學生上學勿單獨太早到校,放學不要太晚離開校園,務必儘量結伴同行或由家人陪同,絕不行經漆黑小巷或人煙罕至的地方及進出危險場所。
    2. 同學應配合學校作息時間,課餘時避免單獨留在教室,不單獨上廁所,避免單獨到校園偏僻的死角,確保自身安全。
    3. 課後社團及課後照顧班或自習班級之教室應集中配置,減少放學後樓層出入口動線,便於加強管控人員出入,在校遇陌生人或可疑人物,應立即通知師長。
    4. 遇陌生人問路,可熱心告知,但不必親自引導前往,應隨時注意自身安全,切勿聽信他人的要求,交金錢或隨同離校。
    5. 在校外發現陌生人跟隨,應快速跑至較多人的地方或周邊最近愛心(便利)商店,並大聲喊叫,吸引其他人的注意,尋求協助。
  3. 落實校園門禁安全管制並依作息時段(含上、放學時段)於校園及周邊指派人員實施巡邏,對於可疑人、事、物應提高警覺,儘速通報協處,預防校園危安事件發生。
  4. 針對校園周邊繪製危險熱點地圖並公告及宣導,依規定完成校園安全環境檢測,應於每學期辦理人為災害演練,精進校屬人員應變能力。
  5. 各校應利用相關課程或集會時機,加強師生安全意識及被害預防觀念教育。
  6. 請依「維護校園安全支援約定書」與轄區警政單位保持聯繫與合作,以有效即時應處突發事件。
1050004416

2016年9月8日 星期四

各級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帶隊教師辦理補休事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發文字號:中市教人字第1050067285號

  1. 有關本市所屬各級學校辦理2日以上校外教學活動,帶隊教師及相關工作人員補休事宜105學年度試辦如下:
    1. 2天1夜:核予補休4小時。
    2. 3天2夜:核予補休8小時。
  2. 前揭補休於活動結束後6個月內以不影響課務(課務自理)原則下辦理。

2016年8月23日 星期二

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

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
第一條 本標準依圖書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圖書館分類如下:
一、國家圖書館。
二、公共圖書館:
(一)公立公共圖書館:
1.國立圖書館。
2.直轄市立圖書館。
3.縣(市)立圖書館。
4.鄉(鎮、市)立圖書館。
5.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圖書館。
(二)私立公共圖書館:個人、法人或團體設立之圖書館。

2016年8月18日 星期四

臺中市校長及教師專業發展中心作業要點

臺中市校長及教師專業發展中心作業要點

一、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依據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要點,協助校長及教師專業成長,增進校長及教師專業素養,以增進學生學習成果,設立臺中市校長及教師專業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教專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教專中心之功能及任務如下:
(一)  落實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要點第五點有關評鑑實施、專業成長與人才培訓,以健全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辦理。
(二)  推動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資料分析與運用,發展契合學生學習與教師專業需求的專業發展模式。
(三)  加強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會之運作,分析評鑑資料,輔導本市教師專業成長計畫,辦理專業成長活動,並追蹤其成效。
(四)  建立校長專業發展模式,精進校長課程與教學領導能力,統籌規劃校長培育及專業發展事宜。
(五)  強化評鑑、輔導與領導之專業人才培訓,組織並運作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地方輔導群,建立完善校長及教師專業發展輔導網絡。

2016年7月30日 星期六

臺中市公立國民小學英語巡迴教師服務注意事項

臺中市公立國民小學英語巡迴教師服務注意事項
一、  英語巡迴教師:
(一)   英語巡迴教師(以下簡稱巡迴教師)係指經甄選合格英語專任教師,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置於中心學校之外加編制正式教師,配合教育局分配之學校及節數進行英語教學。
(二)   巡迴教師依教育局分配節數至各接受巡迴服務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巡迴服務學校)擔任普通班英語授課教師,服務英語專長教師不足之學校,維持英語教學品質,提高合格英語教師授課比率。
(三)   巡迴服務連續兩年表現優良教師,得由所屬中心學校、巡迴服務學校或相關單位提報具體優良事蹟,敘嘉獎乙次;若連續服務滿五年敘嘉獎貳次。

2016年7月26日 星期二

臺中市本土教育教學資源中心設置要點

臺中市本土教育教學資源中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031中市教小字第1000010525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5722教小字第1050056236號函修正第三、四點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本市國民中小學本土教育,培養學生尊重本土文化及熱愛家鄉進而關懷世界的情操,特設臺中市本土教育教學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蒐集、整理、建檔本土教育(語言)教學資料書籍、影音、文物資料等,提供教師本土教育(語言)教學資源。
(二)編輯、修訂本土教育(語言)教學補充教材,提供本土教育(語言)教學活動運用。
(三)研發、製作多元化的本土教育(語言)教學輔助媒體、提升本土教育(語言)教學活動實施成效。

2016年7月22日 星期五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修正條文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之二第三項及國民教育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議課程綱要,設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以下簡稱課審會);課審會分為審議大會及分組審議會。
前項分組審議會,得依各教育階段及特別類型教育,分為下列各組:
一、各教育階段:
(一)國民小學分組。
(二)國民中學分組。
(三)普通型及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分組。
(四)技術型及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分組。

2016年7月19日 星期二

臺中市防災教育輔導團作業要點

臺中市防災教育輔導團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435日中市教秘字第1040014451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5121日中市教秘字第1050005303號函下達
              中華民國105715日中市教秘字第1050052548號函下達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強化所屬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之課程發展、教學研究與學習評量之效能,提高防災教育品質,特設臺中市防災教育輔導團(以下簡稱輔導團),並訂定本要點。
二、輔導團任務如下︰
   ()宣導防災教育相關政策(掌握校園災害潛勢、繪製校園防災地圖、編撰校園災害防救計畫、執行校園防災演練等),輔導學校落實辦理。
()依據防災素養進行教學課程、教材教法、多元評量之教學研究,並推廣分享至所屬各級學校。
 () 提供學校防災教育諮詢管道,協助教師解決教學困境。

2016年7月18日 星期一

重申國民小學班級編制應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規定辦理


  1.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7月7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50076644號函辦理。
  2.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2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略以:國民小學每班學生人數,自104學年度起,一年級至六年級以29人編班。請各校務必落實前揭規定,不得放寬各年級額滿學生人數。
  3. 又針對極少數學校因降低班級學生人數,而致教室不足現象倘學校依據本市公立國民中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實施要點辦理後,確有前述不足情形,致學校無法依規定人數編班,務請於105年8月1日(星期一)前依教育部96年5月31日台國(四)字第0960077025號函規定,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函報本局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備查,惟班級學生人數仍不得高於35人編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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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9日 星期三

教育部獎助藝術與美感教育工作實施辦法修正條文

教育部獎助藝術與美感教育工作實施辦法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藝術教育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訂
定之。
第二條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從事藝術與美感教育工作,其類別如
下:
一、表演藝術教育。
二、視覺藝術教育。
三、音像藝術教育。
四、藝術行政教育。
五、其他有關之藝術與美感教育。

2016年6月17日 星期五

臺中市國民小學教師甄選自102學年度起錄取分發各校之各類專長教師轉任規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中市教小字第1050045392號


  1. 依據105學年度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委員會第1次會議決議辦理。
  2. 查教育部101年8月6日臺訓(三)字第1010143328號書函說明三略以:「本部100年5月5日臺人(一)字第1000066409函略以,『按同校教師轉任不同教育階段別或類科教師,係以該校尚有可提供轉任之缺額為前提,倘教師職務出缺,而有依規定分發(公費生)、介聘或列入超額精簡、因應課程調整保留名額之情形,該缺額自無法再由同校教師轉任;至學校於上開情形外教師缺額時,則宜由學校經整體考量後自行審酌是否同意由同校教師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轉任。五、綜上,學校尚有可提供轉任之缺額為前提下,由同校教師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轉任,係適用教師法及其施行細則,以續聘方式辦理...。』」爰此,各類專長教師轉任程序係依上開函示規定辦理。
  3. \次查本市近年教師甄選針對各類專長教師轉任年限規定不一,為維護教師權益並保留學校教師職務調動彈性,凡本市國民小學教師甄選錄取分發各校之各類專長教師,應擔任該專長教師,並實際服務滿5年以上,始得申請轉任其他類別教師。

2016年6月16日 星期四

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

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

類別
傳染病名稱
報告時限
病人處置措施
屍體處置
疱疹B病毒感染症
鉤端螺旋體病
類鼻疽
肉毒桿菌中毒
24小時

必要時,得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火化或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深埋
侵襲性肺炎鏈球菌感染症
Q
地方性斑疹傷寒
萊姆病
兔熱病
恙蟲病
水痘併發症
弓形蟲感染症
流感併發重症
布氏桿菌病
一週內
庫賈氏病
一個月
必要時,得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屍體不得深埋,火化溫度須達攝氏1,000度且持續30分鐘以上

裂谷熱
馬堡病毒出血熱
黃熱病
伊波拉病毒感染
拉薩熱
24小時
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24小時內入殮並火化
中東呼吸症候群冠狀病毒感染
必要時,得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新型A型流感
必要時,得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火化或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深埋
茲卡病毒感染症
病人發病期間應防蚊隔離,避免被病媒蚊叮咬
不需火化或深埋


2016年6月7日 星期二

臺中市評鑑獎勵輔導及接管委託私人辦理國民中小學學校辦法

臺中市評鑑獎勵輔導及接管委託私人辦理國民中小學學校辦法
                   中華民國105225日府授法規字第1050033972號令訂定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第二十
二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受託學校,指由受託人受教育局委託辦理之學
校,仍屬公立學校。
第四條       教育局應組成評鑑小組,定期或不定期對受託學校實施學校
評鑑及輔導。
教育局應訂定評鑑計畫,於實施評鑑一年前,辦理評鑑說明會,並公布評鑑項目、評鑑方式等相關事項;受託學校應於說明會後六個月內完成自我評鑑報告,並將自我評鑑報告書,送教育局辦理實地評鑑。

臺中市私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

臺中市私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105225日府授法規字第1050033884號令訂定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私立學校,指教育局所主管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
段之私立學校(以下簡稱私立學校)。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如下:
一、  教育局主管之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申請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下簡稱實驗教育),改制為私立實驗教育學校者(以下簡稱實驗學
校)。
二、  學校法人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申請於臺中市辦理實驗教育,設立實驗學校者。

臺中市市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臺中市市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中華民國105225日府授法規字第1050033780號令訂定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第三條    教育局得指定所屬市立學校,以學校為範圍,依據特定教育理念,就行政運作、組織型態、設備設施、課程教學、學生入學、學習成就評量、學生事務及輔導等事項,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第四條    前條經指定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市立學校(以下簡稱受指定學校),其總數不得逾教育局所屬同一教育階段總校數之百分之五,不足一校者,以一校採計。但情況特殊經教育部核准者,至多得為同一教育階段總校數之百分之十。
受指定學校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四百八十人。

2016年6月6日 星期一

落實藝術教育課程之實施,以維護學生接受藝術教育之各項權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
發文字號:中市教社字第1050041759號

  1. 依據教育部105年5月31日臺教師(一)字第1050065127號函辦理。
  2. 查「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 」第3點實施要項第3項:「教學活動正常化:學校教師應以專長授課為原則,依課綱規定及課表授課,教學內容並能落實課綱之精神與內涵。」;第4點實施策略之第1項第1款第3目:「定期調查並掌握學校師資狀況及依教師專長排課情形,加強輔導專長師資不足學校(特定科目或領域課程由未具專長教師授課總節數達該地方政府所定基本授課節數以上)之教師缺額管控,優先進用該科目或領域之專長師資。」,同點第2項第3款第2目:「排課與配課應考量教師專業、意願與備課負擔(如有配課需要,同一位教師應長期配同一領域或科目,且每位教師之配課以不超過2門為原則),且應避免同班考科任課教師配課藝能及活動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