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8日 星期二

臺中市政府辦理公共工程計畫之個案工程基本設計階段審議機制作業規定

臺中市政府辦理公共工程計畫之個案工程基本設計階段審議機制
作業規定
104313日府授建品字第1040048941號函頒行
104710日府授建品字第1040150113號函修正
1061121日府授研品字第1060257666號函修正
一、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提升公共工程計畫審議效率方案,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 經中央主管部會核定補助或由本府預算辦理之新興公共工程計畫,總工程建造經費達新臺幣(以下同)五千萬元以上者,其基本設計階段之審議應依本作業規定辦理(流程圖如附件一)。
五千萬元以上之計畫如屬例行性維修養護、施工項目簡易或緊急災害搶救修復等工程,由工程主辦機關簽奉市長核准,得免送審議,並由工程主辦機關自行辦理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