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1日 星期五

臺中市提升學生游泳能力實施計畫

105年11月修訂
 
臺中市提升學生游泳能力實施計畫
壹、依據:
一、教育部「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及「全國中、小學學生游泳與自救能力基本指標」。
二、教育部「學生游泳能力121計畫」。
三、教育部「提升學生游泳能力檢測合格率及游泳池新改建行動方案」。
貳、目標:
一、提升學生游泳能力,落實游泳教學。
二、建立學生游泳安全教育之正確認知,減少學生水上意外事故發生。
參、實施單位:
一、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二、承辦單位:臺中市各公立國民小學、中學。

肆、實施期程:自105學年度第一學期起實施。
伍、實施對象:臺中市市立國中小學學生。
陸、實施原則:
一、設有游泳池學校,應教授游泳課程;無設游泳池學校,由學校規劃協調鄰近游泳池,宜安排游泳校外教學,學生可自由選擇參加,且不涉及課程評量成績及畢業條件,未能參加之學生得由學校妥善安排水域安全或自救宣導等活動。
二、採能力分組教學,適應個別差異,並配合樂趣化及漸進式教學方式進行。
三、教授游泳課程的師資,應具有游泳教練證。
四、教學人數分組後比例,依據教育部體育署「游泳池管理規範」規定辦理。
五、學校規劃游泳課程,應考慮學生身高、人數及游泳能力,注意游泳教學池水深、水溫及活動空間。每學期每生上課堂數以6堂課以上為原則,每次實際下水教學不得少於50分鐘。
六、進行教學活動游泳池,場地設施及救生員配置應符合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頒布「游泳池管理規範」規定,並鼓勵學校運用愛心志工,建立守望員制度,以維護學生安全。
七、接送學生之交通車,車齡不得逾出廠10年,餘如教育部及交通部會銜發布「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八、教育局、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和錄影人員得於教學時段內免費進入該教學場地視導。
柒、預期成果:
一、全市學生皆具備游泳與自救能力,增進學生水域求生之知能。
二、學生於畢業前達到教育部全國中、小學學生游泳與自救能力基本指標,國小第二級標準(游泳前進15公尺,換氣3次以上)、國中第三級標準(游泳前進25公尺,換氣5次以上)、高中第四級標準(仰、蛙、蝶、捷任選一式完成50公尺)則頒發本局技能認證書。
捌、獎懲:辦理成效達預期成果,本項活動之人員得依據「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人員獎勵要點」規定敘獎。

玖、本計畫奉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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