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7日 星期三

教育部本土教育會設置要點

教育部本土教育會設置要點
教育部103114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130933號函修訂
教育部105429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50031679號函修訂
教育部1065月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046511號函修訂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劃與推動全國本土教育政策,設「教育部本土教育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規劃全國本土教育政策及發展方向。
(二)檢討並提出中小學本土教育課程之內容與定位之建議。
(三)進行中小學本土教育之研究。
(四)其他有關本土教育之規劃及諮詢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三人至二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一)文化部代表
   (二)原住民族委員會指定之副首長一人。
 (三)客家委員會指定之副首長一人。
 (四)本部綜合規劃司司長。
 (五)本部終身教育司司長。
 (六)本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司長。
   () 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
  (八)國家教育研究院院長。
  (九)教育、社會、歷史、地理、生態、文學、語言、藝術等領域之學者專家、民間團體或實務工作者。
四、本會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每屆以改聘四分之一之委員為原則。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時,應予補聘,其為前點第款者,由召集人依其專業領域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會有關業務。
    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
  本會為辦理第二點所定任務,得設工作小組,工作小組主持人由召集人指定擔任之,其成員依下列二款規定產生:
  (一)委員中遴選或推選。
  (二)本部相關業務單位指派科長級以上代表。
  前項工作小組幕僚作業,分別由本部相關司處署辦理。
六、本會以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指定副召集人代理之。
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相當層級代表出席。
    本會得邀請學者專家、有關機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七、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會務所需經費由本部與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支應。

九、本會決議事項,以本部名義行之;其涉及行政院權責者,報請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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