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3日 星期二

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修正規定

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修正規定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教師長期從事教學工作,為教育投注心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  下列人員至每年七月三十一日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屆滿十年、二十年、三十年、四十年,成績優良者,於每年教師節分別致贈獎勵金,獎勵金之基準由本部定之:
() 各級公立及已立案私立學校之在職專任合格教師。
() 本部輔導之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本國籍在職專任合格教師。
()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
前項教師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屆滿三十九年又一學期、二十九年又一學期、十九年又一學期、九年又一學期,因屆齡退休或死亡,致服務年資無法屆滿四十年、三十年、二十年及十年者,得於當年度由現職服務學校申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2014年12月19日 星期五

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修正條文

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運動防護:指各種體育運動之預防保健及安全維護。
二、     運動防護員:指依本辦法規定取得證書,於政府機關()、學校、企業機構及團體執行運動防護業務者。
三、     全國性運動防護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向內政部登記立案,以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以推廣運動防護或研究運動防護之學理及技術為宗旨之團體。
第三條    運動防護員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     運動傷害之預防。
二、     從事體育運動者之健康管理。
三、     運動傷害之辨別與評估及送醫前之緊急處理。
四、     運動傷害後之防護及保健。
五、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運動防護事務。
前項業務範圍之細項,由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 署)公告之。

2014年12月9日 星期二

臺中市政府辦理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補助設置空氣品質淨化區及低碳城市設施申請及審核作業要點

臺中市政府辦理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補助設置空氣品質淨化區及低碳城市設施申請及審核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0527日府授環空字第1000097416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3125府授環空字第1030250311函修正
一、    臺中巿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改善空氣品質,補助設置空氣品質淨化區及低碳城市設施宣導等相關工作,鼓勵帶動節約能源之落實,以提昇整體能源使用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臺中巿(以下簡稱本巿)所轄之各級機關及公立學校。
三、    空氣品質淨化區設置地點應以公有裸露地為限,並應提供申請單位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使用權利之地籍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  
四、    本要點所稱空氣品質淨化區係指位於污染源之周邊,可做為污染源與人口聚居地間之緩衝綠地,能改善空氣品質及教學環境,提供生態與環境教育之場所。
  公有裸露地係指土地為公有且地表裸露,易造成塵土飛揚之土地(包含國有土地及直轄巿有土地)。

2014年12月4日 星期四

學生輔導法

學生輔導法
第一條    為促進與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並健全學生輔導工作,特制定本法。
學生輔導,依本法之規定。但特殊教育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軍事及警察校院,其主管機關分別為國防部及內政部。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但不包括矯正學校。
二、輔導教師:指符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導教師資格,依法令任用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
三、專業輔導人員:指具有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由主管機關或學校依法進用,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
前項第二款輔導教師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資料庫資料建置及運用作業要點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資料庫資料建置及運用作業要點

1031128
臺教國署高字第1030090119B號令訂定發布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本於教育基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組織法第二條規定職權,得自行或委託大學、學術研究機構或團體(以下簡稱受託機構),建置國民及學前教育資料庫(以下簡稱資料庫);本署為使資料庫之蒐集、處理及利用,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署得依國民及學前教育之各教育階段,分別建置資料庫。
本署為建置資料庫,得向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之校長、教師、教保服務人員、學生及家長蒐集資料。
三、本署或受託機構於蒐集、處理及利用資料庫之資料時,應本於資料庫建置目的、維護資訊安全、保障填答者隱私、提升資料品質及擴大公共利益之宗旨。

中央政府推動建立員工學習制度獎勵辦法修正條文

中央政府推動建立員工學習制度獎勵辦法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終身學習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中央政府各級機關及其主管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依法設立、立案或登記之法人及私立機構、團體。
第三條    本辦法所定學習制度,得以帶薪、經費補助、公假或其他方式為之。
    依前項所定方式辦理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獎勵。

2014年12月2日 星期二

學生輔導法

學生輔導法
第一條    為促進與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並健全學生輔導工作,特制定本法。
學生輔導,依本法之規定。但特殊教育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軍事及警察校院,其主管機關分別為國防部及內政部。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但不包括矯正學校。
二、輔導教師:指符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導教師資格,依法令任用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
三、專業輔導人員:指具有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由主管機關或學校依法進用,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
前項第二款輔導教師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

2014年11月20日 星期四

臺中市路外停車場低碳車位及充電站設置收費辦法草案

臺中市路外停車場低碳車位及充電站設置收費辦法草案
                   
第一條    本辦法依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交通局。
第三條    電動車輛充電站之收費標準,以車輛充電之用電度數換算台灣電力公司收費為原則。
    電動車輛使用本府管有停車場內充電設備,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三十日前免收充電費用,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一日後得予收費。
第四條    非低碳車輛占用低碳車輛停車格位者,得依同時段一般車輛停車費率之二倍計收停車費用。

教育部獎助生命教育碩博士論文及期刊論文要點

教育部獎助生命教育碩博士論文及期刊論文要點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生命教育學術及相關研究,提高上述議題之學術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助對象及範圍︰
(一)對象: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但不包括曾依本要點提出申請或已獲其他經費獎(補)助者:
1.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之碩、博士生。
2.申請截止日前二年內,取得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之碩、博士學位。

2014年11月18日 星期二

臺中市公立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 補充規定

臺中市公立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
補充規定
1031114日中市教小字第1030096184號函訂定
一、本規定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二、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規範臺中市公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學校課程規劃應本多元活潑之原則,內容兼顧作業輔導、生活照顧及團康與體能活動或以學藝及各類藝能、育樂活動規劃。但不得實施超越學校教學進度之領域教學。

2014年11月4日 星期二

103學年度臺中市國民教育輔導團各學習領域議題輔導小組 專任輔導員諮詢服務實施計畫

103學年度臺中市國民教育輔導團各學習領域議題輔導小組
專任輔導員諮詢服務實施計畫
民國1031024日中市教督字第1030089781號函發布
壹、  依據
一、103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精進國民中小學教學品質要點。
二、103年度本市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精進國民中小學教學品質整體計畫。
貳、目的
一、落實輔導團諮詢服務功能,推廣教學新知與專業知能,協助教師專業成長。
二、凝聚輔導團力量,鼓勵團員學習新知研創教材教法,樹立輔導團專業形象。
三、傳播教育與教學資訊,開拓教育視野,促進教學經驗交流,增進教學效能。
四、激發教師課程統整、選編教材、協同教學的能力,並促其發表與經驗分享。

2014年10月28日 星期二

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估原則

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估原則
中華民國103324
府授主五字第1030050732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31022
府授主五字第1030214312號函修正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所屬各機關(構)及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辦理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估作業,以落實各機關自監督機制,特訂定本原則

2014年10月23日 星期四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名  稱: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4 月 25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 1 條
本準則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以協助學生
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為目的,並具有下列功能:
一、學生據以瞭解自我表現,並調整學習方法與態度。
二、教師據以調整教學與評量方式,並輔導學生適性學習。
三、學校據以調整課程計畫,並針對學生需求安排激勵方案或補救教學。
四、家長據以瞭解學生學習表現,並與教師、學校共同督導學生有效學習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教育部據以進行學習品質管控,並調整課程
與教學政策。

2014年10月7日 星期二

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修正條文

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各級學校實施體育之目標如下:
一、發展基本動作能力,學習運動技能,培養參與體育活動之必備技能。
二、增進體育知識,提升國際視野,建立正確體育觀念,培養參與運動之積極態度與知能。
三、提升體能,增進運動持續能力,促進身心均衡發展。
四、啟發運動興趣,體驗運動樂趣與效益,建立規律運動習慣。
五、培養運動道德,促進和諧人際關係,發展良好社會行為。
六、培養運動賞析能力及身體文化素養。

2014年9月11日 星期四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補助學校藝文團隊辦理社區民眾參與藝術展演活動實施計畫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補助學校藝文團隊辦理社區民眾參與藝術展演活動實施計畫
壹、目的:為鼓勵本市各國民中小學藝術展演團隊,深入社區分享並交流藝文展演活動;加強本市文
      化藝術美感教育,以提升社區民眾文化素養與生活品質。
貳、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
參、申請時間:每年1月份申請當年度36月辦理之活動、6月申請當年度711月辦理之活動。

2014年9月9日 星期二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修正條文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教師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定義如下:
一、兼任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之課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者。
二、代課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
三、代理教師: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

2014年9月1日 星期一

臺中市清水區甲南國民小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臺中市清水區甲南國民小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891114修正)
103625日修正)
一、依據:依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二、目的:
1.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2.導引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
3.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4.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三、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1.尊重學生人格尊嚴。
2.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3.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
4.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5.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
6.啟發學生反省與自制能力。
7.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2014年8月30日 星期六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空間設備及經費基準修正規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空間設備及經費基準修正規定

一、 依據:本基準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 空間及設備:各類藝術才能班應具備適當之教學空間及設備,其基準如附件一至附件三;申請學校依本標準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提出之具體設班計畫,應包括各教室面積、數量及平面使用圖。
三、 經費:
(一) 學校設立藝術才能班所需經費,除由學校編列  預算支應外,並得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經費補助之。
(二) 藝術才能班外聘兼任教師之鐘點費,依公立中小 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第三點規定辦理;其中部分經費,得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下列數額編列預算支應,不足部分,由家長支付:
1.國民小學:每節新臺幣二百六十元。
2.國民中學:每節新臺幣三百六十元。
3.高級中等學校:每節新臺幣四百元。
(三)  藝術才能班學生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家庭 成員 者,其應負擔之差額鐘點費由教育部補助,並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
前項第二款各目鐘點費數額,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更優惠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2014年8月26日 星期二

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

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台內童字第○九二○○九五六六八號函頒
一、 為維護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防止兒童意外事件發生,
特訂定本規範。
二、 本規範適用對象為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之各行業。
三、 本規範所稱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係指室內外、非機械式及非營利
性之兒童遊樂設施。
四、本規範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兒童局。
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之主管機關為各行業主管機關。

2014年8月23日 星期六

臺中市國民小學提升合格英語教師授課比率實施計畫

臺中市國民小學提升合格英語教師授課比率實施計畫
一、依據:
()教育部提升國民中小學英語文教學成效計畫。
()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臺中市教師聘約準則。
二、目的: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為維持英語教學品質,提高合格英語教師授課比率,提供本市學生良好之英語教學師資,獲致最大學習成效,特訂定本計畫。
三、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四、承辦單位:臺中市所屬各公立國民小學

2014年8月16日 星期六

102至105年度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升教師進修研習實施計畫

102105年度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升教師進修研習實施計畫
1021231日中市教中字第1020100869號函
   103814 日中市教中字第1030065383號函修正
壹、依據
    一、教師法。
    二、教育部對各地方政府統合視導指標「教師進修推動情形」。
貳、目的
    一、提高本市各級學校教師進修意願,提升教師專業知能及研習進修比率。
    二、鼓勵本市各級學校建立獎勵教師進修研習制度,積極促進教師專業成長。
參、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
    二、協辦單位:臺中市教師研習中心
    三、承辦單位:臺中市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公私立各級學校(含幼兒園)

2014年8月9日 星期六

代理教師聘任時未具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於學期中取得該證,是否符合再聘規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發文字號:中市教小字第103006250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代理教師聘任時未具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於學期中取得該證,是否符合再聘規定疑義案,請依教育部函示規定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3年8月5日臺教授國字第1030070095號函副本辦理。
二、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3條之2第1項規定:「中小學聘任3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且具第3條第3項第1款資格(按: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復查教育部101年8月29日臺國(四)字第1010137769D號令略以,「再聘」之適用對象,限於欲聘任學期之前一學期內,於同校擔任聘期3個月以上之代理(課)教師。
三、代理教師新聘時未具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嗣於學期中取得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若具經公開甄選、服務成績優良、符合校務需求、前一學期於原校代理(課)3個月以上,且經教評會審查通過之條件,得適用再聘之規定。

2014年8月7日 星期四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教師團隊設置及運作要點修正規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教師團隊設置及運作要點修正規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建構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體系,協助國民教育階段課程及教學政策之推展,輔導直轄市、縣(市)國民教育輔導團發揮功能,有效提升國民教育品質,特設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教師團隊(以下簡稱中央輔導團),並訂定本要點。

2014年8月1日 星期五

臺中市國民小學教師授課節數編排要點

臺中市國民小學教師授課節數編排要點
中華民國100715中市教小字第1000037912
中華民國101130日中市教小字第1010003713函修正
中華民國103730日中市教小字第1030059788號函修正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所屬國民小學教師專才專業、以提高教學效果目的,依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第九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臺中市立國民小學之教師及代理教師(以下簡稱教師)。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規定如下:
(一)主任:教師兼任各處室主任者;
(二)組長:教師兼任編制內組長者;
(三)級任:有擔任級務工作之教師,或兼任組長且擔任級任工作之教師;
(四)科任:未擔任級務、組長及主任之教師。
 ()共聘教師:偏遠或特定地區學校與鄰近一到二所學校合作組成策略聯
     盟,共聘擔任主題教學之教師;
 ()巡迴教師:針對學習領域教學需求,巡迴於偏遠或特定地區擔任主題
     教學之教師。

2014年7月16日 星期三

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輔導設立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輔導設立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作業要點
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積極輔導地方政府發掘、培訓具發展潛力之基層運動選手,提升基礎競技運動實力,建立完善培訓體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申請單位:指依本要點規定,向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
      署)提出申請設立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以下簡稱訓練站)之直轄市、縣()政府。
(二)辦理單位:指前款申請單位經本部依本要點規定核定辦理者。
(三)訓練站:指由辦理單位分別在轄區內公、私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小)、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高中)或體育場(處、所)設立,受辦理單位或其所屬體育運動主管機關指揮、監督者,包括本部主管之國立學校及私立學校。

2014年7月8日 星期二

臺中市公立國民中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實施要點

臺中市公立國民中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034府授教小字第1000033816號函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10378日府授教小字第1030125267號函修正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市公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及學生分發入學,依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六條及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五條、第八條及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二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原則如下:
(一) 依據人口、交通、社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劃分學區,分區設置。
(二) 便利學生就讀。
(三) 小校小班。
(四) 顧及學校容量,並保障學區內學生優先就學之權利。

2014年7月3日 星期四

臺中市國民小學提升合格英語教師授課比率實施計畫

臺中市國民小學提升合格英語教師授課比率實施計畫
一、依據:
()教育部提升國民中小學英語文教學成效計畫。
()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臺中市教師聘約準則。
二、目的: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為維持英語教學品質,提高合格英語教師授課比率,提供本市學生良好之英語教學師資,獲致最大學習成效,特訂定本計畫。
三、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四、承辦單位:臺中市所屬各公立國民小學

2014年6月26日 星期四

有關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相關事項


  1. 依據教育部103年6月13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053456號函辦理。
  2.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10條之修正,係為確保學生學習品質,爰請學校採行更積極作為,建立預警及輔導機制,善用教務、學務及輔導等處室資源,並與學生家長保持適度聯繫,以及時提供協助,縮短學生學習落差;而為能有效對學習低成就學生落實補救措施,請學校督導教師積極於課堂中或課後及時進行不同學習問題之診斷,並因應診斷需求而採取有效之教學策略或補考機制。
  3. 另有關準則第9條第2項,為避免因公布班級或學校排名造成惡性競爭,降低學生學習興趣及動機,影響學生身心健全發展,教育部再次重申,基於維護學生權益,「學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至於個別學生家長如欲掌握其子女之學習成效,可透過個人資訊申請方式申請取得其子女之相關資訊,惟相關申請作業請各校朝簡化便民之原則規劃。

2014年6月20日 星期五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因應空氣品質惡化處理措施暨緊急應變作業流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因應空氣品質惡化處理措施暨緊急應變作業流程
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與本部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規定,特訂定本作業流程。
二、目的:
()為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及幼兒園)迅速應變處理偶()發空氣品質惡化事件,統籌行政支援力量,俾使災害損失降低至最小。
()積極有效防止災害擴大,降低影響層面,並及早完成災害善後工作,以維護校園及師生安全。
三、本作業流程適用對象規定:
()本作業流程適用於學校及幼兒園。
()大專院校得視狀況,參酌本作業流程規定辦理。

2014年6月17日 星期二

臺中市政府強化內部控制實施方案103年度重點工作

臺中市政府強化內部控制實施方案103年度重點工作
中華民國103613
臺中市政府府授主五字第1030112018號函訂定
 
 

一、辦理內部控制宣導訓練:
(一)各機關應參照行政院訂定之「辦理內部控制宣導及教育訓練應行注意事項」定期或不定期對全體人員辦理內部控制之教育訓練,並應將內部控制相關資訊充分傳達至機關內部各單位,以利落實執行強化內部控制實施方案各項工作,促進政府良善治理。
()主管機關應對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宣導內部控制之重要性及實施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