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5日 星期四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明書申請補發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明書申請補發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利曾取得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者,因遺失、更改姓名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毀損、誤繕等因素申請補發教師證(明)書,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曾取得本部發給有效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稚)園教師證書者。
(二)曾取得臺灣省政府教育廳發給有效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證書、試用教師證書、偏遠及特殊地區教師證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