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7日 星期一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實施戶外教育要點修正規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實施戶外教育要點修正規定
97829臺國()字第0970130678C號令訂定
9864臺國()字第0980077836C號令修正
99625臺國()字第0990088932C號令修正
10071日臺國()字第1000103532C號令修正
10164日臺國()字第1010087256C號令修正
1011225日臺國(二)字第1010235254B號令修正
1021106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20103686B號令修正
1044 21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40036033B號令修正
一、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戶外教育理念,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國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附設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立學校附設國民中小學)。
()為配合政策與本署合作之國立社會教育及文化機關()

2015年4月26日 星期日

教育部強化國民中小學家庭訪問實施原則

教育部強化國民中小學家庭訪問實施原則

一、  為增進各縣(市)政府協助國民中小學家庭訪問功能,促進親師合作機制,以協助家長了解學生,強化親師生良性互動溝通,並建立多元輔導管道,結合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功能,以提高輔導學生之效果,特訂定本原則。
二、  一般學生之訪問,由各班導師擔任,每學期至少一次,其方式可採到府訪問、電話訪問、個別約談、班親會或其他方式。
三、  特殊個案學生需深入了解學生家庭生活情形和社區環境背景時,應立即與家長聯繫,探知原因及謀求解決方法,並視個案情形由導師會同相關人員共同訪問或晤談。

2015年4月23日 星期四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推動國民中小學本土教育要點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推動國民中小學本土教育要點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國民中小學本土教育及試辦夏日樂學課程本土語文活動 (以下簡稱夏日樂學課程),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增進本土文化、環境與人文特徵認識,並培養保存、傳遞及創新之觀念。
()培養本土活動興趣,激發學生愛家、愛鄉及愛國之情操。
()培養本土問題意識、強化生態教學與國土保護知能,養成主動觀察及問題解決之能力。
()落實本土教育推展,尊重多元文化,並促進社會和諧。
()培養本土語言聽說讀寫之基本能力,有效應用本土語言。
()提升欣賞本土文學作品能力,體認本土文化之精髓。

2015年4月17日 星期五

臺中市政府辦理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補助設置空氣品質淨化區及低碳城市設施申請及審核作業要點

臺中市政府辦理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補助設置空氣品質淨化區及低碳城市設施申請及審核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0 年5 月27 日府授環空字第1000097416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4 年4 月9 日府授環空字第1040073904 號函修正
一、 臺中巿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改善空氣品質,藉由補助設置空氣
品質淨化區及低碳城市設施等相關工作,鼓勵帶動環境綠美化及節
約能源之落實,以提昇整體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 適用對象及申請單位:
(一) 公有土地包括國有土地、市有土地及公立學校用地,由臺中巿(以
下簡稱本巿)所轄之各級機關及公立學校向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
局(以下簡稱環保局)提出申請。
(二) 私有土地包括私立學校用地及私人土地,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
人透過本市所轄之各級機關向環保局提出申請。

2015年4月15日 星期三

國民中、小學普通班安置身心障礙學生酌減班級人數案


  1. 依據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104年度第1次會議會議決議辦理。
  2. 上述會議決議事項如下:
    1. 為維持教育品質,普通班安置身心障礙學生每班至多以3名為原則。
    2. 若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型態為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或在家教育(巡迴輔導班),或該普通班實際學生人數低於20(含)人,則不適用下列酌減班級人數之規定。
    3. 普通班每安置1名身心障礙學生,不分障礙類別、程度,該班級得酌減學生人數1名。但有特殊情形者,由鑑輔會決議酌減人數。
    4. 若該名身心障礙學生經學校評估需酌減就讀之普通班人數超過1人,除需先行檢核學校特殊教育資源提供情形外,並請該班導師填寫輔導計畫併同申請表件經特推會初審後函報本局,由本局彙整後送鑑輔會審議,審查結果另案通知。
    5. 上述審查結果於該名身心障礙學生辦理重新鑑定或安置時,需另案申請重新評估其可酌減之普通班學生人數。
    6. 為保障安置於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接受之特殊教育服務品質,普通班教師每星期皆應確實建立每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之輔導紀錄。
    7. 經核定酌減班級人數2人(含)以上者,其個別化教育計畫及相關輔導紀錄應納入「普通班特殊教育服務實施績效評鑑」評核對象。經評列輔導不力者,得調整其原核定之酌減班級人數。
    8. 學校班級數經核定後,學期中倘有學生需轉入就讀時,該年級招生人數應以實際就讀學生數(不含酌減班級人數)計算,不得因酌減班級人數影響學生就學權益。
  3. 另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辦法」第5條規定,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其班級安排應由學校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決議,依學生個別學習適應需要及校內資源狀況,選擇適當教師擔任班級導師,並以適性原則均衡編入各班,不受常態編班相關規定之限制。

104001541

2015年4月13日 星期一

政府機關(構)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作業規定

政府機關(構)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作業規定
壹、            目的
為明確規範政府機關(構)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作業流程,透過資通安全(以下簡稱資安)管理,以防範潛在資安威脅,進而提升國家資安防護水準,特訂定「政府機關(構)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貳、            適用對象
一、   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含行政法人)。
二、   國(公)營事業、醫療及學術機構。
三、   由政府委託民間興建營運後轉移(Build-Operate-Transfer, BOT)之關鍵資訊基礎設施(Critic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CII)之營運單位。關鍵資訊基礎設施,指涉及核心業務運作,為支持關鍵基礎設施持續營運所需之重要資訊系統或調度、控制系統(Supervisory Control and Data Acquisition, SCADA),亦屬關鍵基礎設施之重要元件,應配合對應之關鍵基礎設施統一納管。

臺中市國民小學教師授課節數編排要點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所屬國民小學教師專才專業、
    以提高教學效果目的,依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第九點規
    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臺中市立國民小學之教師及代理教師(以下簡稱教師)。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規定如下:
   (一)主任:教師兼任各處室主任者;
   (二)組長:教師兼任編制內組長者;
   (三)級任:有擔任級務工作之教師,或兼任組長且擔任級任工作之
         教師;
   (四)科任:未擔任級務、組長及主任之教師。
    (五)共聘教師:偏遠或特定地區學校與鄰近一到二所學校合作組成
        策略聯盟,共聘擔任主題教學之教師;
    (六)巡迴教師:針對學習領域教學需求,巡迴於偏遠或特定地區擔
        任主題教學之教師。

2015年4月8日 星期三

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午餐及營養教育工作輔導考核要點修正
                  中華民國100218日中市教體字第1000006097號函下達
                       中華民國100414日中市教體字第1000020502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2513日中市教體字第1020031499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4402日中市教體字第1040023738號函修正            
ㄧ、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午餐及營養教育工作輔導考核,特訂定本要點。
二、輔導考核目標:
()輔導改進供應學生午餐品質及營養教育實施方法。
()發現工作缺點及時指導改正,並協助解決工作之困難。
()考核辦理營養教育及供應午餐工作之成果。

2015年4月2日 星期四

臺中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臺中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100331日府授教小字第1000054512號函頒
                   中華民國1011019日中市教小字第1010075388號函修訂,並溯自中華民國1018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40330日中市教小字第1040021356號函修正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臺中市公私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學生成績評量,特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學校學生定期評量紙筆測驗次數每學期以二次為原則,各校得視需要自行增加,惟每學期至多三次,且不得舉辦全年級排名之學業競試。
三、學習領域評量之成績計算方式,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之成績占學期成績之百分比,由學校訂定
之。
(二)彈性學習時數與學習領域相關者,得併入學習領域評量。
(三)學生成績評量方式,由任課教師依教學計畫於開學前提經各學
習領域課程小組審查通過後實施,並於學期初以口頭或書面通知
        等方式向學生及家長說明。
(四)學習領域之學期總平均成績及學生畢業總成績之計算方式,由
學校訂定之。

國民中小學中途班實施計畫

國民中小學中途班實施計畫
一、中途班:
(一)中輟生復學經追蹤輔導返校而無法適應原就學環境,經學校復學輔導就讀小組通過,並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得安排就讀中途班,以協助回歸原班就讀。
(二)本計畫中途班包含資源式中途班及合作式中途班。
二、資源式中途班: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遴選有熱誠有意願之國中小學校,分區設置資源式中途班(鄰近學區教學資源共享),提供中輟生適性課程及輔導措施,辦理方式如下:申請開班人數每班至少8人為原則(跨區),應檢附中輟生名冊人數。惟開班人數不足時,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考量資源整合,若有需求可轉向鄰近合作式中途班及慈輝班就讀(資源式中途班不提供住宿,現有住宿學生畢業後即停辦)。
三、合作式中途班: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結合轄區內已立案及經法人登記之
民間團體或企業資源,由民間團體提供適宜場所,提供中輟生專業輔導資源及中介措施,學校教師提供適性課程(部分提供住宿),每班以8~15人為限。

國民中小學慈輝班實施計畫

國民中小學慈輝班實施計畫
一、本計畫以結合社會資源,協助返校學生,增進身心健康,輔導其正常發展,並對中途輟學返校學生施以適性教育及技藝訓練,以改善並適應生活環境為目的。
二、就讀資格:
(一)輔導對象為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因家庭遭遇變故而中途輟學,經追蹤輔導返校而無法適應就學環境,或因家庭功能不彰,以及因列為中低、低收入戶而有中輟之虞,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接受輔導就讀者。
(二)家庭功能不彰與遭逢變故定義如下:
    1.符合高風險家庭學生。
    2.雙親亡故之依親學生。
    3.單親家庭學生。

中輟生輔導替代役男服勤須知

中輟生輔導替代役男服勤須知
一、目的
為有效執行中輟生之復學輔導工作,藉由中輟輔導替代役男之投入,適時提供支援與協助,以有效協助與輔導中輟生復學,降低中輟人數。
二、資格
國內具有國中教師證及畢業於大學(心理、社工、社會、教育、輔導、諮商、兒童福利等相關科系)之役男。
三、服勤處所
(一)中心學校:由各地方政府依據縣市中輟生分佈狀況或區域特性規劃中輟役男中心學校,目前全國約有130個中心學校。
(二)彈性服勤處所:各中心學校均已規劃其彈性服勤處所應支援國中、小或區域,地方政府將依各校中輟生現況,彈性調整分配役男責任區域。【註:役男分派係以中心學校為依據,惟將由地方政府視實際情況調度役男支援勤務,即實際服勤學校為彈性服勤處所規劃學校】
(三)住宿地點:役男支援各校勤務完畢仍應返回中心學校所指定住宿場所備勤,若因路程因素無法當日返回中心學校,彈性服勤處所學校應負責中輟輔導役男之住宿事宜。
(四)交通費:役男外出協尋追蹤應核實按月撥付交通補助費。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中輟生預防追蹤與復學輔導工作原則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中輟生預防追蹤與復學輔導工作原則
一、目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預防、追蹤與復學輔導國民教育階段中途輟學學生(以下簡稱中輟生),並結合社會資源,提供中輟復學學生適性教育,特訂定本原則。
二、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中央機關及政府核准立案之機構或非營利性法人團體(以下簡稱民間團體)。
三、補助原則:
(一)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政府補助辦法規定,以部分補助或指定項目補助為原則,並依直轄市、縣()政府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其最高補助比率上限,第一級為百分之四十,第二級為百分之八十,第三級至第五級為百分之九十;本署得視預算編列情形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二)對民間團體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活動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且每年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六十萬元為原則。
(三)各項工作經費編列標準請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辦理。

2015年4月1日 星期三

臺中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系統管理計畫

臺中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系統管理計畫

壹、依據
一、國民教育法第2條。
二、強迫入學條例第7條、第15條。
三、臺中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貳、計畫概述
臺中市學生學籍系統之對象包含本市公私立國民小學一至六年級學生,整合本市國民小學各校SFS3學務系統學籍資料,同時透過民政局提供之檔案傳輸內容〈包含個人戶籍資料、姓名更改記錄、遷徙記錄及年度適齡學童完整名冊〉,以有效掌握本市學生之就學狀況、學籍管理。本計畫所指學生個人資料範圍包括:學籍資料、個人戶籍資料及其它因業務辦理所建立之學生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