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27日 星期五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專案補助中小學科學教育計畫申請作業要點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專案補助中小學科學教育計畫申請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9 月 22 日 修正 )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中小學科學教育
  白皮書,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加強中小學科學教育研究、推廣、研習及輔導工作,提升中小學科
  學教育品質。
三、補助對象:
  (一)第一類: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二)第二類:師範大學之科學教育中心。
  前項學校申請補助之計畫主持人應為學校正式編制內之專任人員,且擔任
  教學或研究工作,具有專門學識與經驗者。

2015年2月24日 星期二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情事認定參考基準

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所定「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情事認定參考基準

一、不遵守上下課時間,經常遲到或早退者。
二、有曠課、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經勸導仍無改善者。
三、以言語羞辱學生,造成學生心理傷害者。
四、體罰學生,有具體事實者。
五、教學行為失當,明顯損害學生學習權益者。
六、親師溝通不良,可歸責於教師,情節嚴重者。
七、班級經營欠佳,情節嚴重者。
八、於教學、訓導輔導或處理行政過程中,採取消極之不作為,致使教學無效、學生異常行為嚴重或行政延宕,且有具體事實者。
九、在外補習、不當兼職,或於上班時間從事私人商業行為者。
十、推銷商品、升學用參考書、測驗卷,獲致利益者。

十一、有其他不適任之具體事實者。

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

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
一、      為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不適任教師之處理更為周妥,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學校教師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後段違反聘約情節重大之規定情事,應依教師法所定之處理程序辦理解聘、停聘、不續聘。
三、      學校教師有疑似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二款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之情事,依下列流程辦理:
(一)察覺期:
1、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接獲投訴或主動發現後四十八小時內,由校長邀集教師會、家長會及行政人員等代表研商是否成立調查小組,主動進行查證,並將處理結果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通報。

2015年2月11日 星期三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修正規定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修正規定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運用學產基金辦理學生及幼兒急難慰問金之發放,特訂定本要點
二、     適用對象: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各級學校(包括進修學校)在學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及幼兒園幼兒(以下簡稱幼兒)。但不包括就讀大學校院碩士班、博士班、空中進修學院與空中大學研究所碩士班、空中大學及其附設專科部,或年齡滿二十五歲之學生

臺中市受保護樹木認養作業要點

臺中市受保護樹木認養作業要點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結合民間力量,並運用社會資源參與本市受保護樹木養護維護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名詞解釋:
(一)受保護樹木:經本府公告之受保護樹木。
(二)認養人:係指與受保護樹木所在土地管理機關或土地所有權人訂定認養契約之個人、學校、企業、機關(構)、團體。

教育部體育署運動發展基金辦理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作業要點

教育部體育署運動發展基金辦理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1010706日體委綜字第10100170481號令發布
民國1020222日臺教體署綜()字第10200048182號令修正

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具體落實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相關規定發布訂定「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及運動體驗券發放辦法」之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申請單位:指學生從事提升運動服務業產值及就業人數活動,組隊參加運動競技賽事、組隊觀賞運動競技賽事或運動表演,而以學校為申請單位名義,依本要點規定向本署提出補助申請者。
(二)受補助單位:指前款申請單位經本署核定補助者。
三、本要點補助範圍如下:
(一)參與運動賽事:學校籌組學生二十名以上參加經本署公告運動賽事,培養學生及同好參加運動比賽或活動習慣,藉由群聚效益,增進運動附加價值。
(二)觀賞運動賽事或表演:學校籌組學生五十名以上觀賞經本署公告各該運動賽事或表演,並研提現場加油打氣方案,帶動現場氣氛,感受臨場觀賽及觀看轉播間差異,並培養觀賞運動習慣。
前項各款活動申請,得視其需要由學校教師或工作人員陪同。但其陪同人員人數不得逾實際參加活動學生人數十分之一。

2015年2月10日 星期二

教育部教育實習績優獎及獎勵要點修正規定

教育部教育實習績優獎及獎勵要點修正規定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師資培育之大學之教育實習指導教師、教育實習學生及教育實習機構之教育實習輔導教師積極參與教育實習,協助教育實習學生專業標準理論轉換之實踐力,獎勵其對教育實習貢獻,增進教育實習效能,提升師資培育素質,特提供教育實習績優獎項,並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師資培育之大學教育實習指導教師、教育實習學生及教育實習機構之教育實習輔導教師。
三、辦理期程:教育實習績優獎每年辦理一次,其辦理期程如下:
(一)報名甄選:每年五月十五日前。
(二)審查作業:每年五月十六日至七月十五日止。
(三)審查結果: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公告得獎名單。

總統教育獎遴選要點修正規定

總統教育獎遴選要點修正規定

一、宗旨:為鼓勵能以順處逆,發揮人性積極面,力爭上游,出類拔萃,具表率作用之大專及中小學生,以彰顯國家對學生優良品德及特殊才能之重視。
二、總統教育獎委員會:
(一)為辦理總統教育獎,應組成總統教育獎委員會,由教育部部長擔任召集人,委員九人。除總統府承辦單位代表、行政院承辦單位代表、教育部部長及教育部次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總統府聘請五位各界人士代表擔任之。委員因故不足員額時,按聘請委員程序遞補之。
(二)前款委員,任一性別比例應達委員總額三分之ㄧ,另除當然委員以職務任期為聘期外,其餘委員不因職務異動改聘。
(三)總統教育獎委員會委員由總統府核聘後,頒發聘書聘任之,聘期為一年,並得續聘,均為無給職。
(四)總統教育獎委員會會議召開時,除當然委員外,不得代理。代理人得就會議事項,行使各項會議權利,並得對會議臨時事宜全權處理。
(五)總統教育獎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二人,由總統府派員及就教育部人員中派兼之。

臺中市市立各級學校教師進修研究實施要點

臺中市市立各級學校教師進修研究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00407日府授教人字第1000056219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20603日府授教人字第1020095989號函修正第七、八點
中華民國1040000日府授教人字第1040000000號函修正第七點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學校教師參加進修研究之資格、條件及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教師,指現職臺中市市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本市各級學校)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教師。
三、教師申請部分辦公時間或留職停薪進修研究者,不得影響教學及行政業務。

2015年2月4日 星期三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原則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原則
一、依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二及第十九條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目的:
(一) 鼓勵原住民學生升學高級中等學校。
(二) 照顧就讀國民中小學原住民學生就學。
(三) 減輕原住民學生家長負擔,落實政府照顧弱勢族群政策。
三、本原則所稱原住民學生,指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學生。父
   
親為榮民、母親為原住民,經學校認定家庭清寒之學生,其助學金、伙食費
   
比照辦理。

臺中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第二點、第五點修正案

臺中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第二點、第五點修正案
二、本市公私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小)學生之入學、學號、輟學、復學、轉學、成績及學籍資料之管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入學:各國小應適時與本市各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密切聯繫,並依國民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 強迫入學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1.  六歲應入國民小學之學齡兒童,戶政機關應完成調查並依學區造冊分送國小,各國小審查名冊後編製入學通知單,再轉交各區公所,由各區公所通知入學。實際工作期程依本府教育局通知辦理。學齡兒童入學年齡之計算,以當年度九月一日滿六足歲者,均予列冊。
2.  凡應入學而未入學之適齡國民,依強迫入學條例第九條之規定辦理。如符合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情事者,依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辦理。
3.  對因無戶籍而失學之適齡國民,應准其先行入學,再由學校協助其辦理戶籍登記。
4.  新生入學應依常態編班後,依學號之順序,繕造入學學生一覽表二份,一份存校,一份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報送本府教育局核定。入學學生一覽表永久保存。
5.  入學學生一覽表,經本府教育局核定之年、月、日、文號,即為入學核准文號,應永久保存。
6.  國小除因特殊情形有寄讀、借讀或旁聽之需求,以一年為限外,不得有重讀生。
7.  僑生、港澳及大陸來臺學生、回國學人子女、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及外籍學生(非僑生)各依有關規定辦理。

臺中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臺中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修正條文
中華民國1011101日中市教中字第1010077796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20123日中市教中字第1020002382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21202日中市教中字第1020091663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4113日中市教中字第1040002464號函修正
一、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規範臺中市公私立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學生成績評量,特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  學校辦理學生成績評量,除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之規定外,應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三、  國民中學學生(以下簡稱學生)成績評量原則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四條規定應本適性化、多元化之原則,兼顧形成性評量、總結性評量,必要時得實施診斷性評量及安置性評量。
四、  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學習領域成績評量由學校教務處主辦,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由學校學生事務處主辦,各任課教師及導師應配合辦理。
學校為研議、審查學生成績評量及畢(修)業事宜,得設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審查小組之組織及運作等事項,由學校擬訂並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學校校長兼任;其他委員由學校行政人員、教師、教師會(無教師會,由教師代表)及家長會代表聘()兼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名  稱: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 1 條
本準則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以協助學生
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為目的,並具有下列功能:
一、學生據以瞭解自我表現,並調整學習方法與態度。
二、教師據以調整教學與評量方式,並輔導學生適性學習。
三、學校據以調整課程計畫,並針對學生需求安排激勵方案或補救教學。
四、家長據以瞭解學生學習表現,並與教師、學校共同督導學生有效學習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教育部據以進行學習品質管控,並調整課程
與教學政策。

臺中市各級學校學生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

臺中市各級學校學生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3213日中市教軍字第1030009989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4128日中市教軍字第1040005301號函修正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救助設籍本市或就讀本市各級公私立學校(含大學以下)及幼兒園,因突遭重大意外傷害、死亡事故或其他原因之學生,給予即時慰問,助其度過急難,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以在設籍本市或現為本市各級公私立學校(含大學以下)及幼兒園之在學生。
三、辦理方式及受理限制:
()辦理方式:
 1教育局受理案件後,得自行派員或委託學校實地訪查、蒐集相關資料並填列申請訪查表,以利教育局核定。
  2前目訪查案件,應於十日內完成訪查。
 3、案件經教育局完成審核後,立即辦理撥款事宜。
()受理限制:
1、同一事由以慰問一次為限。
2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訪查或不願提供相關資料、或證明者,訪查人員應於訪查表內詳細敘明,必要時得拒絕受理。
3、以虛偽不實之事實或文件請求救助者,經調查屬實,得追回已發給之急難慰問金;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施行細則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一條     本細則依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非營利之私法人,包括財團法人及公益社團法人。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民間機構、團體,指依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設立之私立學術研究機構或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人民團體。
    前二項私法人或團體,不包括政治團體或政黨。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但書所稱短期補習班,指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設立之技藝補習班及文理補習班。

2015年2月2日 星期一

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學校衛生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二條第六項  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稱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以下簡稱餐飲場所) 及本辦法所稱餐飲從業人員之定義如下:
    一、餐廳:指提供食品供教職員工、學生進食之固定場所。   
          二、廚房:指具烹飪設施及進行食品原材料驗收、洗滌、切割、貯存、調理、加工、烹飪、配膳、包裝行為之固定場所或移動設施。
三、員生消費合作社:指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教職員工、學生依合作社法成立之法人組織。
四、餐飲從業人員:指廚房內參與食品製作,與食品直接接觸之人員。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第一條     本細則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指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學校主管機關。
第三條     本條例第四條所定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不包括政治團體或政黨。

教育部因應禽流感疫情應變處理計畫

教育部因應禽流感疫情應變處理計畫
壹、前言
一、 疫情說明:
(一) 自本(104)年1 月7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於屏東縣一個
蛋雞場樣本中,檢出H5N2 亞型禽流感病毒,經完成病毒序列分析,判定
為高病原性禽流感開始,陸續於縣、市出現疫情,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新聞稿指出,截至本年1 月14 日下午6 時止,屏東縣、高雄市、臺南
市、嘉義縣、雲林縣、南投縣、彰化縣及桃園縣等8 個縣、市出現疑似
染疫養殖場,累計採樣95 場數,累計確診64 場數,已撲殺24 場數。
(二) 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以下簡稱疾管署) 表示,至今各國調查證據
顯示,目前皆尚無H5N2 及H5N8 病毒感染人類的報告,不過如果是大量
暴露之高風險人員,如禽畜業者、動物相關工作者等,不排除有伺機感
染之可能性,爰該署自本年1 月14 日起每日上午10 點公布「禽場相關
人員健康監測統計」,至1 月15 日,計監測543 人,出現症狀26 人,
採檢20 人(1 人季節流感,8 人流感陰性,11 人檢驗中),觀察6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