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3日 星期二

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修正規定

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修正規定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教師長期從事教學工作,為教育投注心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  下列人員至每年七月三十一日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屆滿十年、二十年、三十年、四十年,成績優良者,於每年教師節分別致贈獎勵金,獎勵金之基準由本部定之:
() 各級公立及已立案私立學校之在職專任合格教師。
() 本部輔導之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本國籍在職專任合格教師。
()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
前項教師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屆滿三十九年又一學期、二十九年又一學期、十九年又一學期、九年又一學期,因屆齡退休或死亡,致服務年資無法屆滿四十年、三十年、二十年及十年者,得於當年度由現職服務學校申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2014年12月19日 星期五

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修正條文

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運動防護:指各種體育運動之預防保健及安全維護。
二、     運動防護員:指依本辦法規定取得證書,於政府機關()、學校、企業機構及團體執行運動防護業務者。
三、     全國性運動防護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向內政部登記立案,以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以推廣運動防護或研究運動防護之學理及技術為宗旨之團體。
第三條    運動防護員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     運動傷害之預防。
二、     從事體育運動者之健康管理。
三、     運動傷害之辨別與評估及送醫前之緊急處理。
四、     運動傷害後之防護及保健。
五、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運動防護事務。
前項業務範圍之細項,由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 署)公告之。

2014年12月9日 星期二

臺中市政府辦理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補助設置空氣品質淨化區及低碳城市設施申請及審核作業要點

臺中市政府辦理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補助設置空氣品質淨化區及低碳城市設施申請及審核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0527日府授環空字第1000097416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3125府授環空字第1030250311函修正
一、    臺中巿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改善空氣品質,補助設置空氣品質淨化區及低碳城市設施宣導等相關工作,鼓勵帶動節約能源之落實,以提昇整體能源使用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臺中巿(以下簡稱本巿)所轄之各級機關及公立學校。
三、    空氣品質淨化區設置地點應以公有裸露地為限,並應提供申請單位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使用權利之地籍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  
四、    本要點所稱空氣品質淨化區係指位於污染源之周邊,可做為污染源與人口聚居地間之緩衝綠地,能改善空氣品質及教學環境,提供生態與環境教育之場所。
  公有裸露地係指土地為公有且地表裸露,易造成塵土飛揚之土地(包含國有土地及直轄巿有土地)。

2014年12月4日 星期四

學生輔導法

學生輔導法
第一條    為促進與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並健全學生輔導工作,特制定本法。
學生輔導,依本法之規定。但特殊教育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軍事及警察校院,其主管機關分別為國防部及內政部。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但不包括矯正學校。
二、輔導教師:指符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導教師資格,依法令任用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
三、專業輔導人員:指具有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由主管機關或學校依法進用,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
前項第二款輔導教師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資料庫資料建置及運用作業要點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資料庫資料建置及運用作業要點

1031128
臺教國署高字第1030090119B號令訂定發布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本於教育基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組織法第二條規定職權,得自行或委託大學、學術研究機構或團體(以下簡稱受託機構),建置國民及學前教育資料庫(以下簡稱資料庫);本署為使資料庫之蒐集、處理及利用,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署得依國民及學前教育之各教育階段,分別建置資料庫。
本署為建置資料庫,得向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之校長、教師、教保服務人員、學生及家長蒐集資料。
三、本署或受託機構於蒐集、處理及利用資料庫之資料時,應本於資料庫建置目的、維護資訊安全、保障填答者隱私、提升資料品質及擴大公共利益之宗旨。

中央政府推動建立員工學習制度獎勵辦法修正條文

中央政府推動建立員工學習制度獎勵辦法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終身學習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中央政府各級機關及其主管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依法設立、立案或登記之法人及私立機構、團體。
第三條    本辦法所定學習制度,得以帶薪、經費補助、公假或其他方式為之。
    依前項所定方式辦理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獎勵。

2014年12月2日 星期二

學生輔導法

學生輔導法
第一條    為促進與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並健全學生輔導工作,特制定本法。
學生輔導,依本法之規定。但特殊教育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軍事及警察校院,其主管機關分別為國防部及內政部。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但不包括矯正學校。
二、輔導教師:指符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導教師資格,依法令任用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
三、專業輔導人員:指具有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由主管機關或學校依法進用,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
前項第二款輔導教師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