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9日 星期三

教育部獎助藝術與美感教育工作實施辦法修正條文

教育部獎助藝術與美感教育工作實施辦法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藝術教育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訂
定之。
第二條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從事藝術與美感教育工作,其類別如
下:
一、表演藝術教育。
二、視覺藝術教育。
三、音像藝術教育。
四、藝術行政教育。
五、其他有關之藝術與美感教育。

2016年6月17日 星期五

臺中市國民小學教師甄選自102學年度起錄取分發各校之各類專長教師轉任規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中市教小字第1050045392號


  1. 依據105學年度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委員會第1次會議決議辦理。
  2. 查教育部101年8月6日臺訓(三)字第1010143328號書函說明三略以:「本部100年5月5日臺人(一)字第1000066409函略以,『按同校教師轉任不同教育階段別或類科教師,係以該校尚有可提供轉任之缺額為前提,倘教師職務出缺,而有依規定分發(公費生)、介聘或列入超額精簡、因應課程調整保留名額之情形,該缺額自無法再由同校教師轉任;至學校於上開情形外教師缺額時,則宜由學校經整體考量後自行審酌是否同意由同校教師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轉任。五、綜上,學校尚有可提供轉任之缺額為前提下,由同校教師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轉任,係適用教師法及其施行細則,以續聘方式辦理...。』」爰此,各類專長教師轉任程序係依上開函示規定辦理。
  3. \次查本市近年教師甄選針對各類專長教師轉任年限規定不一,為維護教師權益並保留學校教師職務調動彈性,凡本市國民小學教師甄選錄取分發各校之各類專長教師,應擔任該專長教師,並實際服務滿5年以上,始得申請轉任其他類別教師。

2016年6月16日 星期四

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

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

類別
傳染病名稱
報告時限
病人處置措施
屍體處置
疱疹B病毒感染症
鉤端螺旋體病
類鼻疽
肉毒桿菌中毒
24小時

必要時,得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火化或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深埋
侵襲性肺炎鏈球菌感染症
Q
地方性斑疹傷寒
萊姆病
兔熱病
恙蟲病
水痘併發症
弓形蟲感染症
流感併發重症
布氏桿菌病
一週內
庫賈氏病
一個月
必要時,得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屍體不得深埋,火化溫度須達攝氏1,000度且持續30分鐘以上

裂谷熱
馬堡病毒出血熱
黃熱病
伊波拉病毒感染
拉薩熱
24小時
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24小時內入殮並火化
中東呼吸症候群冠狀病毒感染
必要時,得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新型A型流感
必要時,得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火化或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深埋
茲卡病毒感染症
病人發病期間應防蚊隔離,避免被病媒蚊叮咬
不需火化或深埋


2016年6月7日 星期二

臺中市評鑑獎勵輔導及接管委託私人辦理國民中小學學校辦法

臺中市評鑑獎勵輔導及接管委託私人辦理國民中小學學校辦法
                   中華民國105225日府授法規字第1050033972號令訂定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第二十
二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受託學校,指由受託人受教育局委託辦理之學
校,仍屬公立學校。
第四條       教育局應組成評鑑小組,定期或不定期對受託學校實施學校
評鑑及輔導。
教育局應訂定評鑑計畫,於實施評鑑一年前,辦理評鑑說明會,並公布評鑑項目、評鑑方式等相關事項;受託學校應於說明會後六個月內完成自我評鑑報告,並將自我評鑑報告書,送教育局辦理實地評鑑。

臺中市私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

臺中市私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105225日府授法規字第1050033884號令訂定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私立學校,指教育局所主管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
段之私立學校(以下簡稱私立學校)。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如下:
一、  教育局主管之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申請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下簡稱實驗教育),改制為私立實驗教育學校者(以下簡稱實驗學
校)。
二、  學校法人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申請於臺中市辦理實驗教育,設立實驗學校者。

臺中市市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臺中市市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中華民國105225日府授法規字第1050033780號令訂定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第三條    教育局得指定所屬市立學校,以學校為範圍,依據特定教育理念,就行政運作、組織型態、設備設施、課程教學、學生入學、學習成就評量、學生事務及輔導等事項,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第四條    前條經指定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市立學校(以下簡稱受指定學校),其總數不得逾教育局所屬同一教育階段總校數之百分之五,不足一校者,以一校採計。但情況特殊經教育部核准者,至多得為同一教育階段總校數之百分之十。
受指定學校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四百八十人。

2016年6月6日 星期一

落實藝術教育課程之實施,以維護學生接受藝術教育之各項權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
發文字號:中市教社字第1050041759號

  1. 依據教育部105年5月31日臺教師(一)字第1050065127號函辦理。
  2. 查「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 」第3點實施要項第3項:「教學活動正常化:學校教師應以專長授課為原則,依課綱規定及課表授課,教學內容並能落實課綱之精神與內涵。」;第4點實施策略之第1項第1款第3目:「定期調查並掌握學校師資狀況及依教師專長排課情形,加強輔導專長師資不足學校(特定科目或領域課程由未具專長教師授課總節數達該地方政府所定基本授課節數以上)之教師缺額管控,優先進用該科目或領域之專長師資。」,同點第2項第3款第2目:「排課與配課應考量教師專業、意願與備課負擔(如有配課需要,同一位教師應長期配同一領域或科目,且每位教師之配課以不超過2門為原則),且應避免同班考科任課教師配課藝能及活動課程。」

教育部函示實習學生得否於教育實習機構下班後之時段擔任國小課後照顧班之課業輔導教師疑義一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
發文字號:中市教小字第1050041358號

  1. 依據教育部105年5月30日臺教師(二)字第1050072603號函(如附件)辦理。
  2. 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學校辦理課後照顧班得於「學校上班時間辦理」、「學校下班時間及寒暑假辦理」及「一併於學校上班時間及下班間辦理」。
  3. 教育部考量實習學生經濟等因素,於101年修正放寬「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第32點第3項規定,同意實習學生得於教育實習機構課後打工、兼差,惟須取得師資培育之大學同意。

2016年6月1日 星期三

教育部體育署補助推動學校體育運動發展經費原則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教育部體育署補助推動學校體育運動發展經費原則部分規定
修正規定
一、依據:依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年度體育施政計畫辦理。
二、目的:落實學校體育教學、活動辦理、強化學校運動團隊訓練與改善體育教學及運動訓練環境。
三、申請單位:
(一)教育部主管之各級學校。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三)全國性運動組織:
1.以學校為會員或以學生為主之全國性體育運動組織。
2.體育教育之相關學術團體。

教育部函釋參與國民教育階段團體實驗教育或機構實驗教育內學生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是否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案


  1. 依據教育部105年5月23日臺教學(三)字第1050061866號函辦理。
  2. 查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15條規定:「參與國民教育階段個人實驗教育之學生,其學籍設於原學區學校;參與團體實驗教育或機構實驗教育之學生,其學籍設於受理辦理實驗教育申請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學校。」,爰參與實驗教育之國民教育階段學生既屬具一般學校學籍之學生身分,則該等學生之間於實驗教育團體或機構內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屬性平法第2條第7款所稱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以下簡稱校園性別事件),又因該等團體或機構非屬學校之性質,事件之通報與調查處理之管轄應屬學生學籍之學校。
  3. 該等實驗教育團體或機構知悉學生間發生校園性別事件時,應通知渠等學籍學校進行通報,並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調查或經檢舉後,由行為人行為時所屬之學籍學校依性平法之規定調查處理。為利後續相關輔導或教育處置之執行,事件管轄學校於事件調查過程,並應邀請學生所在之實驗教育團體或機構參與調查。
10500025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