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7日 星期一

函釋「學校所聘3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於教師證書核發作業期間,得否以切結方式適用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再聘之規定」


  1. 依據教育部109年4月21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038870號函辦理。
  2. 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規定,中小學聘任3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且具第3條第3項第1款資格【按: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再聘至多以2次為限。
  3. 爰倘旨揭教師新聘時未具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別合格教師證,應先確認該師聘任時係依本辦法第3條第3項第1款進用。倘後續學校擬以再聘方式續聘該名教師,仍需依本辦法第5條規定,學校辦理再聘程序前,取得該名教師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不得採切結教師證書後補方式進行再聘。



109年4月24日中市教中字第1090033115號

2020年3月12日 星期四

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及公立幼兒園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

http://210.69.115.31/GLRSout/LawContent.aspx?id=GL000642


教師聘任補充規定第十七點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十七、學校聘任退休教師擔任代理、代課教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或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十七、學校聘任退休教師擔任代理、代課教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須以學校特殊科目、師資缺少及特殊情況之聘用為限。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或其他規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刪除學校聘任退休教師擔任代理、代課教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情況須以學校特殊科目、師資缺少及特殊情況之聘用為限之限制
二、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已於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廢止爰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