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6日 星期一

雇主使勞工於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出勤工作,遇 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工資及工時計算疑義

一、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是否出勤,應以安全為首要考量,本部改制前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業訂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以作為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相關事項之規範。爰勞工縱原同意於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出勤,嗣遇有天然災害發生,並經勞工工作所在地、居住地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之該管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可不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復因天然災害之發生不可歸責於勞工,勞工已於休息日出勤工作者,勞雇任一方如基於安全考量停止繼續工作,已出勤時段之工資及工時,仍應依本法第24條第2項及第36條第3項本文規定辦理。
二、至雇主如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發生,有使勞工於本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出勤工作之必要者,除出勤工資應依本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給,並依本法第36條第3項但書規定,其工作時數不受本法第32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
三、次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0條之1規定略以:「本法所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如下:…二、勞工於本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茲因休息日工作之時間,性質為延長工作時間,爰雇主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使勞工在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並應依本法第32條第4項規定,於工作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事後補給勞工適當之休息。
四、本部106年7月28日勞動條2字第1060131624號函(如附),自即日停止適用。

勞動條2字第1070130380號

2018年3月25日 星期日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出勤工作,勞工當日因個人因素未能提供勞務之請假、工時及工資給付疑義

一、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該休息日以休息為原則。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工
作,應徵得勞工同意,併依本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給工資。另依本法第39條規定,第36條所定之休息日,工資應由雇主照給,爰無論勞工休息日當日出勤狀況為何,均不影響該日應照給之工資。
二、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工作,當日應出勤多久,係屬勞雇雙方約定及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事宜,勞工如同意出勤工作後,即有於該日出勤工作之義務,如因個人因素未能於該日提
供勞務者,應告知雇主。至於勞工自始未到工或到工後未能依約定時數工作之時段,除經勞雇雙方協商解除休息日之出勤義務者外,勞工可按其原因事實依勞工請假規則等各該法令規定請假。

派遣勞動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派遣勞動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勞資二字第1010125521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勞動關二字第1070125576號函修正
壹、依勞動基準法等有關規定應約定下列事項:
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
二、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
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
四、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
五、資遣費、退休金、其他津貼及獎金。
六、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及工作用具費。
七、安全衛生。
八、勞工教育及訓練。
九、福利。
十、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
十一、應遵守之紀律。
十二、獎懲。
十三、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

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
98年10月2日勞資二字第0980126335號函訂定
103年1月16日勞資二字第1030125036號函修正
107年3月9日勞動關二字第1070125576號函修正
一、勞動部為使派遣單位與要派單位確實符合勞動法令,保障派遣勞工權益,特訂定本指導原則。
二、本指導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勞動派遣:指派遣單位指派所僱用之勞工至要派單位,接受該要派單位指揮監督管理,提供勞務之行為。
(二)派遣單位:指從事勞動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
(三)要派單位:指依據要派契約,實際指揮監督管理派遣勞工從事工作者。
(四)派遣勞工:指受派遣單位僱用,並向要派單位提供勞務者。
(五)要派契約:指派遣單位與要派單位就勞動派遣事項所訂立之契約。

2018年3月6日 星期二

各機關學校工友(含技工、駕駛)未休畢特別休假日數之處理等相關事宜


  1. 一、查勞動基準法第38條於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107年3月1日施行,依該條第4項規定以,「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爰工友未休畢特別休假日數之處理,應符合上開規定。。
  2. 本總處106年6月26日總處綜字第1060049732號函與本函未合部分,自107年3月1日停止適用。

2018年3月1日 星期四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二十條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公告周知:
       一、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變更勞工正常工作時間。
       二、依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
       三、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變更勞工更換班次時之休息時間。
       四、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調整勞工例假或休息日。
第二十二條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但書所定每三個月,以每連續三個月為一週期,依曆計算,以勞雇雙方約定之起迄日期認定之。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但書所定坑內監視為主之工作範圍如下:
         一、從事排水機之監視工作。
         二、從事壓風機或冷卻設備之監視工作。
         三、從事安全警報裝置之監視工作。
         四、從事生產或營建施工之紀錄及監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