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政府機關(構)實通安全稽核作業共同發現事項及建議
105 年稽核結果共同發現事項及建議分成策咯面丶管理面及技術面等項,分別說明如下:
一丶策略面
(一)推動維織
l 、說明:資安推動維織成員大多為資訊單位,業務部門較少參與致使相關資安政策要求與控制措施未能落實推行。
2 、建議:各機閼(搆)之資安推動維織,宜整體考量資安業務之推動,由各業務單位主管維成,訂定適當之資安管理指標,制定有效量測方式,透過定期召開推動會議,追蹤與檢討相闕控制措施之適切性及有效性。
2017年1月12日 星期四
2017年1月6日 星期五
臺中市學校午餐輔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臺中市學校午餐輔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府授人企字第1050274584號函訂定
一、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本市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午餐品質,確保營養及衛生安全,依臺中市學校午餐自治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特設臺中市學校午餐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任務如下:
(一)編訂學校午餐工作手冊。
(二)擬訂學校午餐委外辦理供應作業原則。
(三)定期輔導、考核及獎懲學校辦理午餐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學校午餐之重要事項。
2017年1月3日 星期二
社政主管機關處理網際網路內容違反兒童及少年相關法規處理原則
社政主管機關處理網際網路內容違反兒童及少年相關法規處理原則
105.12修訂,自106年1月1日生效
一、為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主管機關處理網際網路內容違反兒童及少年相關法規之案件,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兒童及少年相關法規,指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法)第46條、第46-1條、第49條及第69條,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以下簡稱防制條例)第50條由社政機關處理之案件,其中兒少法第46條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案件,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處理,另防制條例第36條、第38條、第40條由警政機關處理。
2016年12月1日 星期四
臺中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臺中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二、 申評會辦理工作事項如下:
(一) 受理申訴案件。
(二) 通知申訴人限期補正文件。
(三) 通知相關單位限期提出資料或答辯。
(四) 召開申評會會議。
(五) 製作評議書,並通知申訴人及相關單位。
中華民國 100100100年3月25日府授教秘1000012926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1年12 月25 日府授人企 字第101023185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5年11 月29 日府授人企字105010501050號函修正
一、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教師申訴案件之評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設臺中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並訂定本要點。二、 申評會辦理工作事項如下:
(一) 受理申訴案件。
(二) 通知申訴人限期補正文件。
(三) 通知相關單位限期提出資料或答辯。
(四) 召開申評會會議。
(五) 製作評議書,並通知申訴人及相關單位。
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二、教師在服務學校以外之機關(構)兼職,依本原則規定辦理。但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其經營商業或投資營利事業、兼職範圍及許可程序,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辦理,不適用第二點之一、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
二之一、教師不得經營商業或投資營利事業。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為股東,兩合公司為有限責任股東,或有限公司為非執行業務股東,而其所持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教師持有之股份,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其持股比例不受前項但書規定之限制: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重申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領
- 依據國教署105年11月2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50139471號函暨教育部103年1月16日臺教學(五)字第1030006876A號令修正發布「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辦理。
- 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以下簡稱校安通報事件)之通報時限:
- 緊急事件:應於知悉後,立即應變及處理,即時以電話、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通報本局業管科室,並於2小時內於校安通報網通報。
- 法定通報:應於知悉後,於校安通報網通報,甲級、乙級事件至遲不得逾24小時;丙級事件至遲不得逾72小時;法有明定者,依各該法規定通報。
- 一般校安事件:應於知悉後,於校安通報網通報,至遲不得逾7日。
- 校安通報僅係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於第一時間通知本局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內部通報機制,校安通報事件囿於前述通報時限,校方之通報內容為針對知悉、疑似即實施通報,內容可隨事件發展滾動修正;因此不宜提供作為案件調查之依據或佐證資料。
- 各級學校及幼兒園發生校安通報事件時,應依通報時限實施初報,隨事件發展滾動修正實施續報,俟事件處置完成後結報(案),以利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掌握及提供必要協助。
1050005538
2016年11月11日 星期五
臺中市提升學生游泳能力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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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提升學生游泳能力實施計畫
壹、依據:
一、教育部「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及「全國中、小學學生游泳與自救能力基本指標」。
二、教育部「學生游泳能力121計畫」。
三、教育部「提升學生游泳能力檢測合格率及游泳池新改建行動方案」。
貳、目標:
一、提升學生游泳能力,落實游泳教學。
二、建立學生游泳安全教育之正確認知,減少學生水上意外事故發生。
參、實施單位:
一、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二、承辦單位:臺中市各公立國民小學、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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