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5日 星期三

國民中、小學普通班安置身心障礙學生酌減班級人數案


  1. 依據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104年度第1次會議會議決議辦理。
  2. 上述會議決議事項如下:
    1. 為維持教育品質,普通班安置身心障礙學生每班至多以3名為原則。
    2. 若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型態為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或在家教育(巡迴輔導班),或該普通班實際學生人數低於20(含)人,則不適用下列酌減班級人數之規定。
    3. 普通班每安置1名身心障礙學生,不分障礙類別、程度,該班級得酌減學生人數1名。但有特殊情形者,由鑑輔會決議酌減人數。
    4. 若該名身心障礙學生經學校評估需酌減就讀之普通班人數超過1人,除需先行檢核學校特殊教育資源提供情形外,並請該班導師填寫輔導計畫併同申請表件經特推會初審後函報本局,由本局彙整後送鑑輔會審議,審查結果另案通知。
    5. 上述審查結果於該名身心障礙學生辦理重新鑑定或安置時,需另案申請重新評估其可酌減之普通班學生人數。
    6. 為保障安置於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接受之特殊教育服務品質,普通班教師每星期皆應確實建立每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之輔導紀錄。
    7. 經核定酌減班級人數2人(含)以上者,其個別化教育計畫及相關輔導紀錄應納入「普通班特殊教育服務實施績效評鑑」評核對象。經評列輔導不力者,得調整其原核定之酌減班級人數。
    8. 學校班級數經核定後,學期中倘有學生需轉入就讀時,該年級招生人數應以實際就讀學生數(不含酌減班級人數)計算,不得因酌減班級人數影響學生就學權益。
  3. 另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辦法」第5條規定,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其班級安排應由學校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決議,依學生個別學習適應需要及校內資源狀況,選擇適當教師擔任班級導師,並以適性原則均衡編入各班,不受常態編班相關規定之限制。

104001541

2015年4月13日 星期一

政府機關(構)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作業規定

政府機關(構)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作業規定
壹、            目的
為明確規範政府機關(構)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作業流程,透過資通安全(以下簡稱資安)管理,以防範潛在資安威脅,進而提升國家資安防護水準,特訂定「政府機關(構)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貳、            適用對象
一、   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含行政法人)。
二、   國(公)營事業、醫療及學術機構。
三、   由政府委託民間興建營運後轉移(Build-Operate-Transfer, BOT)之關鍵資訊基礎設施(Critic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CII)之營運單位。關鍵資訊基礎設施,指涉及核心業務運作,為支持關鍵基礎設施持續營運所需之重要資訊系統或調度、控制系統(Supervisory Control and Data Acquisition, SCADA),亦屬關鍵基礎設施之重要元件,應配合對應之關鍵基礎設施統一納管。

臺中市國民小學教師授課節數編排要點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所屬國民小學教師專才專業、
    以提高教學效果目的,依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第九點規
    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臺中市立國民小學之教師及代理教師(以下簡稱教師)。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規定如下:
   (一)主任:教師兼任各處室主任者;
   (二)組長:教師兼任編制內組長者;
   (三)級任:有擔任級務工作之教師,或兼任組長且擔任級任工作之
         教師;
   (四)科任:未擔任級務、組長及主任之教師。
    (五)共聘教師:偏遠或特定地區學校與鄰近一到二所學校合作組成
        策略聯盟,共聘擔任主題教學之教師;
    (六)巡迴教師:針對學習領域教學需求,巡迴於偏遠或特定地區擔
        任主題教學之教師。

2015年4月8日 星期三

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午餐及營養教育工作輔導考核要點修正
                  中華民國100218日中市教體字第1000006097號函下達
                       中華民國100414日中市教體字第1000020502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2513日中市教體字第1020031499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4402日中市教體字第1040023738號函修正            
ㄧ、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午餐及營養教育工作輔導考核,特訂定本要點。
二、輔導考核目標:
()輔導改進供應學生午餐品質及營養教育實施方法。
()發現工作缺點及時指導改正,並協助解決工作之困難。
()考核辦理營養教育及供應午餐工作之成果。

2015年4月2日 星期四

臺中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臺中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100331日府授教小字第1000054512號函頒
                   中華民國1011019日中市教小字第1010075388號函修訂,並溯自中華民國1018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40330日中市教小字第1040021356號函修正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臺中市公私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學生成績評量,特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學校學生定期評量紙筆測驗次數每學期以二次為原則,各校得視需要自行增加,惟每學期至多三次,且不得舉辦全年級排名之學業競試。
三、學習領域評量之成績計算方式,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之成績占學期成績之百分比,由學校訂定
之。
(二)彈性學習時數與學習領域相關者,得併入學習領域評量。
(三)學生成績評量方式,由任課教師依教學計畫於開學前提經各學
習領域課程小組審查通過後實施,並於學期初以口頭或書面通知
        等方式向學生及家長說明。
(四)學習領域之學期總平均成績及學生畢業總成績之計算方式,由
學校訂定之。

國民中小學中途班實施計畫

國民中小學中途班實施計畫
一、中途班:
(一)中輟生復學經追蹤輔導返校而無法適應原就學環境,經學校復學輔導就讀小組通過,並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得安排就讀中途班,以協助回歸原班就讀。
(二)本計畫中途班包含資源式中途班及合作式中途班。
二、資源式中途班: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遴選有熱誠有意願之國中小學校,分區設置資源式中途班(鄰近學區教學資源共享),提供中輟生適性課程及輔導措施,辦理方式如下:申請開班人數每班至少8人為原則(跨區),應檢附中輟生名冊人數。惟開班人數不足時,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考量資源整合,若有需求可轉向鄰近合作式中途班及慈輝班就讀(資源式中途班不提供住宿,現有住宿學生畢業後即停辦)。
三、合作式中途班: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結合轄區內已立案及經法人登記之
民間團體或企業資源,由民間團體提供適宜場所,提供中輟生專業輔導資源及中介措施,學校教師提供適性課程(部分提供住宿),每班以8~15人為限。

國民中小學慈輝班實施計畫

國民中小學慈輝班實施計畫
一、本計畫以結合社會資源,協助返校學生,增進身心健康,輔導其正常發展,並對中途輟學返校學生施以適性教育及技藝訓練,以改善並適應生活環境為目的。
二、就讀資格:
(一)輔導對象為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因家庭遭遇變故而中途輟學,經追蹤輔導返校而無法適應就學環境,或因家庭功能不彰,以及因列為中低、低收入戶而有中輟之虞,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接受輔導就讀者。
(二)家庭功能不彰與遭逢變故定義如下:
    1.符合高風險家庭學生。
    2.雙親亡故之依親學生。
    3.單親家庭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