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0日 星期二

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工程品質查核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工程品質查核小組設
置及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4034日中市原經字第1040001730號函頒定
一、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工程會頒定之「工程施     
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及勞委會函頒之「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訂定「本會工程品質查核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會為落實政府採購法及行政院頒「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以提升工程施 
工品質,及執行行政院核頒之「維護公共安全方案–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子方案」,以提升公共工程之勞工安全衛生水準,加強辦理工程品質及施工安全衛生管理督導抽查,確保工程施工成果符合設計及規範之品質要求,發揮工程應有之效益,並消弭職業災害,以保障勞工生命健康福祉,設立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工程品質查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三、本會設置之「工程品質查核小組」由主任委員指定召集人,置委員若干人,委員由召集人就本會具有工程專業知識人員或外聘工程專業人員選派之,小組執行指定工作人員協辦小組業務。

2015年3月8日 星期日

臺中市政府採購流廢標督導小組作業要點

臺中市政府採購流廢標督導小組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4212日府授秘採字第1040036445號函訂定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促及控管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採購案件招標期程,降低流廢標比率,提升預算及採購作業執行效率,確保本府採購流廢標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會議及管制考核業務之進行,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辦理採購業務人員,係指機關辦理政府採購法採購事項之人員,包括處理訂定招標文件、招標、開標、審標、比價、議價、決標、訂約、履約管理、驗收及爭議處理之人員。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審議本府各主辦機關流、廢標績效優劣事宜。
  (二)輔導本府各主辦機關流、廢標案件檢討事宜。
  (三)督考本府重大採購案件流、廢標檢討事宜。
  (四)其他與本府採購案件流、廢標有關之事項。

2015年3月4日 星期三

學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要點

學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要點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第五十條第二項及相關法令規定,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避免學校於教育及工作過程中發生職業災害,以保障學校工作者與其他人員安全及健康,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工作者:指學校所聘僱之勞工及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者。
(二)   勞工: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之學校教職員工,及與學校存有提供勞務獲取報酬之工作事實及勞動契約之助理等;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另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規定辦理。
(三)   受指揮監督從事勞動者︰指與學校無僱傭關係或勞務契約,受指揮或監督而從事勞動之人員。
(四)   雇主︰指校長或學校經營負責人。
(五)   工作場所負責人︰指雇主或代表雇主從事管理、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如學校單位主管、系所主任或教職員等。
(六)   勞動場所:指校內勞工履行勞務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或實際從事勞動場所。
(七)   工作場所:指勞動場所中,接受校長或代理校長指示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管理之場所。
(八)   作業場所:指工作場所中,從事特定工作之學校場所。
(九)   學生:指學校內除工作者以外之接受學校教育者,包括學生及以課程學習或服務學習等以學習為主要目的及範疇之兼任助理等。

2015年2月27日 星期五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專案補助中小學科學教育計畫申請作業要點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專案補助中小學科學教育計畫申請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9 月 22 日 修正 )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中小學科學教育
  白皮書,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加強中小學科學教育研究、推廣、研習及輔導工作,提升中小學科
  學教育品質。
三、補助對象:
  (一)第一類: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二)第二類:師範大學之科學教育中心。
  前項學校申請補助之計畫主持人應為學校正式編制內之專任人員,且擔任
  教學或研究工作,具有專門學識與經驗者。

2015年2月24日 星期二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情事認定參考基準

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所定「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情事認定參考基準

一、不遵守上下課時間,經常遲到或早退者。
二、有曠課、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經勸導仍無改善者。
三、以言語羞辱學生,造成學生心理傷害者。
四、體罰學生,有具體事實者。
五、教學行為失當,明顯損害學生學習權益者。
六、親師溝通不良,可歸責於教師,情節嚴重者。
七、班級經營欠佳,情節嚴重者。
八、於教學、訓導輔導或處理行政過程中,採取消極之不作為,致使教學無效、學生異常行為嚴重或行政延宕,且有具體事實者。
九、在外補習、不當兼職,或於上班時間從事私人商業行為者。
十、推銷商品、升學用參考書、測驗卷,獲致利益者。

十一、有其他不適任之具體事實者。

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

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
一、      為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不適任教師之處理更為周妥,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學校教師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後段違反聘約情節重大之規定情事,應依教師法所定之處理程序辦理解聘、停聘、不續聘。
三、      學校教師有疑似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二款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之情事,依下列流程辦理:
(一)察覺期:
1、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接獲投訴或主動發現後四十八小時內,由校長邀集教師會、家長會及行政人員等代表研商是否成立調查小組,主動進行查證,並將處理結果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通報。

2015年2月11日 星期三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修正規定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修正規定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運用學產基金辦理學生及幼兒急難慰問金之發放,特訂定本要點
二、     適用對象: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各級學校(包括進修學校)在學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及幼兒園幼兒(以下簡稱幼兒)。但不包括就讀大學校院碩士班、博士班、空中進修學院與空中大學研究所碩士班、空中大學及其附設專科部,或年齡滿二十五歲之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