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4日 星期三

學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要點

學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要點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第五十條第二項及相關法令規定,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避免學校於教育及工作過程中發生職業災害,以保障學校工作者與其他人員安全及健康,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工作者:指學校所聘僱之勞工及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者。
(二)   勞工: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之學校教職員工,及與學校存有提供勞務獲取報酬之工作事實及勞動契約之助理等;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另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規定辦理。
(三)   受指揮監督從事勞動者︰指與學校無僱傭關係或勞務契約,受指揮或監督而從事勞動之人員。
(四)   雇主︰指校長或學校經營負責人。
(五)   工作場所負責人︰指雇主或代表雇主從事管理、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如學校單位主管、系所主任或教職員等。
(六)   勞動場所:指校內勞工履行勞務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或實際從事勞動場所。
(七)   工作場所:指勞動場所中,接受校長或代理校長指示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管理之場所。
(八)   作業場所:指工作場所中,從事特定工作之學校場所。
(九)   學生:指學校內除工作者以外之接受學校教育者,包括學生及以課程學習或服務學習等以學習為主要目的及範疇之兼任助理等。

2015年2月27日 星期五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專案補助中小學科學教育計畫申請作業要點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專案補助中小學科學教育計畫申請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9 月 22 日 修正 )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中小學科學教育
  白皮書,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加強中小學科學教育研究、推廣、研習及輔導工作,提升中小學科
  學教育品質。
三、補助對象:
  (一)第一類: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二)第二類:師範大學之科學教育中心。
  前項學校申請補助之計畫主持人應為學校正式編制內之專任人員,且擔任
  教學或研究工作,具有專門學識與經驗者。

2015年2月24日 星期二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情事認定參考基準

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所定「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情事認定參考基準

一、不遵守上下課時間,經常遲到或早退者。
二、有曠課、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經勸導仍無改善者。
三、以言語羞辱學生,造成學生心理傷害者。
四、體罰學生,有具體事實者。
五、教學行為失當,明顯損害學生學習權益者。
六、親師溝通不良,可歸責於教師,情節嚴重者。
七、班級經營欠佳,情節嚴重者。
八、於教學、訓導輔導或處理行政過程中,採取消極之不作為,致使教學無效、學生異常行為嚴重或行政延宕,且有具體事實者。
九、在外補習、不當兼職,或於上班時間從事私人商業行為者。
十、推銷商品、升學用參考書、測驗卷,獲致利益者。

十一、有其他不適任之具體事實者。

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

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
一、      為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不適任教師之處理更為周妥,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學校教師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後段違反聘約情節重大之規定情事,應依教師法所定之處理程序辦理解聘、停聘、不續聘。
三、      學校教師有疑似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二款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之情事,依下列流程辦理:
(一)察覺期:
1、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接獲投訴或主動發現後四十八小時內,由校長邀集教師會、家長會及行政人員等代表研商是否成立調查小組,主動進行查證,並將處理結果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通報。

2015年2月11日 星期三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修正規定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修正規定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運用學產基金辦理學生及幼兒急難慰問金之發放,特訂定本要點
二、     適用對象: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各級學校(包括進修學校)在學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及幼兒園幼兒(以下簡稱幼兒)。但不包括就讀大學校院碩士班、博士班、空中進修學院與空中大學研究所碩士班、空中大學及其附設專科部,或年齡滿二十五歲之學生

臺中市受保護樹木認養作業要點

臺中市受保護樹木認養作業要點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結合民間力量,並運用社會資源參與本市受保護樹木養護維護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名詞解釋:
(一)受保護樹木:經本府公告之受保護樹木。
(二)認養人:係指與受保護樹木所在土地管理機關或土地所有權人訂定認養契約之個人、學校、企業、機關(構)、團體。

教育部體育署運動發展基金辦理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作業要點

教育部體育署運動發展基金辦理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1010706日體委綜字第10100170481號令發布
民國1020222日臺教體署綜()字第10200048182號令修正

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具體落實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相關規定發布訂定「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及運動體驗券發放辦法」之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申請單位:指學生從事提升運動服務業產值及就業人數活動,組隊參加運動競技賽事、組隊觀賞運動競技賽事或運動表演,而以學校為申請單位名義,依本要點規定向本署提出補助申請者。
(二)受補助單位:指前款申請單位經本署核定補助者。
三、本要點補助範圍如下:
(一)參與運動賽事:學校籌組學生二十名以上參加經本署公告運動賽事,培養學生及同好參加運動比賽或活動習慣,藉由群聚效益,增進運動附加價值。
(二)觀賞運動賽事或表演:學校籌組學生五十名以上觀賞經本署公告各該運動賽事或表演,並研提現場加油打氣方案,帶動現場氣氛,感受臨場觀賽及觀看轉播間差異,並培養觀賞運動習慣。
前項各款活動申請,得視其需要由學校教師或工作人員陪同。但其陪同人員人數不得逾實際參加活動學生人數十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