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10日 星期二

臺中市市立各級學校教師進修研究實施要點

臺中市市立各級學校教師進修研究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00407日府授教人字第1000056219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20603日府授教人字第1020095989號函修正第七、八點
中華民國1040000日府授教人字第1040000000號函修正第七點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學校教師參加進修研究之資格、條件及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教師,指現職臺中市市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本市各級學校)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教師。
三、教師申請部分辦公時間或留職停薪進修研究者,不得影響教學及行政業務。

2015年2月4日 星期三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原則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原則
一、依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二及第十九條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目的:
(一) 鼓勵原住民學生升學高級中等學校。
(二) 照顧就讀國民中小學原住民學生就學。
(三) 減輕原住民學生家長負擔,落實政府照顧弱勢族群政策。
三、本原則所稱原住民學生,指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學生。父
   
親為榮民、母親為原住民,經學校認定家庭清寒之學生,其助學金、伙食費
   
比照辦理。

臺中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第二點、第五點修正案

臺中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第二點、第五點修正案
二、本市公私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小)學生之入學、學號、輟學、復學、轉學、成績及學籍資料之管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入學:各國小應適時與本市各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密切聯繫,並依國民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 強迫入學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1.  六歲應入國民小學之學齡兒童,戶政機關應完成調查並依學區造冊分送國小,各國小審查名冊後編製入學通知單,再轉交各區公所,由各區公所通知入學。實際工作期程依本府教育局通知辦理。學齡兒童入學年齡之計算,以當年度九月一日滿六足歲者,均予列冊。
2.  凡應入學而未入學之適齡國民,依強迫入學條例第九條之規定辦理。如符合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情事者,依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辦理。
3.  對因無戶籍而失學之適齡國民,應准其先行入學,再由學校協助其辦理戶籍登記。
4.  新生入學應依常態編班後,依學號之順序,繕造入學學生一覽表二份,一份存校,一份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報送本府教育局核定。入學學生一覽表永久保存。
5.  入學學生一覽表,經本府教育局核定之年、月、日、文號,即為入學核准文號,應永久保存。
6.  國小除因特殊情形有寄讀、借讀或旁聽之需求,以一年為限外,不得有重讀生。
7.  僑生、港澳及大陸來臺學生、回國學人子女、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及外籍學生(非僑生)各依有關規定辦理。

臺中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臺中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修正條文
中華民國1011101日中市教中字第1010077796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20123日中市教中字第1020002382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21202日中市教中字第1020091663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4113日中市教中字第1040002464號函修正
一、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規範臺中市公私立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學生成績評量,特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  學校辦理學生成績評量,除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之規定外,應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三、  國民中學學生(以下簡稱學生)成績評量原則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四條規定應本適性化、多元化之原則,兼顧形成性評量、總結性評量,必要時得實施診斷性評量及安置性評量。
四、  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學習領域成績評量由學校教務處主辦,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由學校學生事務處主辦,各任課教師及導師應配合辦理。
學校為研議、審查學生成績評量及畢(修)業事宜,得設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審查小組之組織及運作等事項,由學校擬訂並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學校校長兼任;其他委員由學校行政人員、教師、教師會(無教師會,由教師代表)及家長會代表聘()兼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名  稱: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 1 條
本準則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以協助學生
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為目的,並具有下列功能:
一、學生據以瞭解自我表現,並調整學習方法與態度。
二、教師據以調整教學與評量方式,並輔導學生適性學習。
三、學校據以調整課程計畫,並針對學生需求安排激勵方案或補救教學。
四、家長據以瞭解學生學習表現,並與教師、學校共同督導學生有效學習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教育部據以進行學習品質管控,並調整課程
與教學政策。

臺中市各級學校學生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

臺中市各級學校學生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3213日中市教軍字第1030009989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4128日中市教軍字第1040005301號函修正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救助設籍本市或就讀本市各級公私立學校(含大學以下)及幼兒園,因突遭重大意外傷害、死亡事故或其他原因之學生,給予即時慰問,助其度過急難,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以在設籍本市或現為本市各級公私立學校(含大學以下)及幼兒園之在學生。
三、辦理方式及受理限制:
()辦理方式:
 1教育局受理案件後,得自行派員或委託學校實地訪查、蒐集相關資料並填列申請訪查表,以利教育局核定。
  2前目訪查案件,應於十日內完成訪查。
 3、案件經教育局完成審核後,立即辦理撥款事宜。
()受理限制:
1、同一事由以慰問一次為限。
2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訪查或不願提供相關資料、或證明者,訪查人員應於訪查表內詳細敘明,必要時得拒絕受理。
3、以虛偽不實之事實或文件請求救助者,經調查屬實,得追回已發給之急難慰問金;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施行細則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一條     本細則依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非營利之私法人,包括財團法人及公益社團法人。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民間機構、團體,指依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設立之私立學術研究機構或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人民團體。
    前二項私法人或團體,不包括政治團體或政黨。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但書所稱短期補習班,指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設立之技藝補習班及文理補習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