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修正規定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教師長期從事教學工作,為教育投注心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
下列人員至每年七月三十一日 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屆滿十年、二十年、三十年、四十年,成績優良者,於每年教師節分別致贈獎勵金,獎勵金之基準由本部定之:
(一) 各級公立及已立案私立學校之在職專任合格教師。
(二) 本部輔導之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本國籍在職專任合格教師。
(三)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
前項教師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屆滿三十九年又一學期、二十九年又一學期、十九年又一學期、九年又一學期,因屆齡退休或死亡,致服務年資無法屆滿四十年、三十年、二十年及十年者,得於當年度由現職服務學校申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