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9日 星期六

代理教師聘任時未具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於學期中取得該證,是否符合再聘規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發文字號:中市教小字第1030062502號
速別:普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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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主旨:有關代理教師聘任時未具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於學期中取得該證,是否符合再聘規定疑義案,請依教育部函示規定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3年8月5日臺教授國字第1030070095號函副本辦理。
二、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3條之2第1項規定:「中小學聘任3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且具第3條第3項第1款資格(按: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復查教育部101年8月29日臺國(四)字第1010137769D號令略以,「再聘」之適用對象,限於欲聘任學期之前一學期內,於同校擔任聘期3個月以上之代理(課)教師。
三、代理教師新聘時未具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嗣於學期中取得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若具經公開甄選、服務成績優良、符合校務需求、前一學期於原校代理(課)3個月以上,且經教評會審查通過之條件,得適用再聘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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