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國民小學提升合格英語教師授課比率實施計畫
一、依據:
(一)教育部提升國民中小學英語文教學成效計畫。
(二)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臺中市教師聘約準則。
二、目的: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為維持英語教學品質,提高合格英語教師授課比率,提供本市學生良好之英語教學師資,獲致最大學習成效,特訂定本計畫。
三、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四、承辦單位:臺中市所屬各公立國民小學
五、名詞定義:
(一)合格英語教師資格:依教育部相關辦法規定,教師具有國小教師證並有下列條件之一者,為合格英語教師。
1.通過教育部88 年國小英語教師英語能力檢覈測驗者。
2.畢業於英文(語)相關系所者、畢業於外文系英文(語)組者(含未分組之外語文系,經畢業之大學開具主修英文之證明者)、畢業於英文(語)輔系者、國民小學英語教師學士後教育學分班結業者、修畢各大學專為國小英語教學所開設之英語20 學分班者。
3.英語能力達到CEF 架構之B2 級者(如附錄)。
4.經縣市政府自行培訓檢核通過者。
(二) 合格英語教師,含以下二種聘任身分:
1.參加本市國民小學教師甄選,甄選類別為「英語專長」之合格英語教師。
2.參加本市國民小學教師甄選,甄選類別為「普通教師」之合格英語教師。
(三)英語學習節數:係指本市所屬各公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各國民小學)二年級至六年級英語學生學習節數,不含其他專案補助增加之英語學習節數。
六、實施方式:
為有效提升各校合格英語教師授課比率,學校應依據下列策略安排合格英語教師授課:
(一)學校應建立校內「英語專長」及「普通教師」之合格英語教師師資結構名冊,作為安排合格英語教師課務編排之依據。
(二)學校依據規模大小,教師員額編制得設置科任教師時,應依下列順序辦理之:
1.以優先設立英語科任為原則。
2.英語科任應優先安排「英語專長」合格英語教師擔任之。
3.「英語專長」合格英語教師授足各校應有之英語節數後,得安排擔任級任教師或其他類科教師。
4.自102學年度起,本市所甄選之「英語專長」合格英語教師,各校應於教師聘約內,規定不得轉任其他類科之教師。
5.校內無「英語專長」合格英語教師或其師資不足時者,應優先安排「普通教師」之合格英語教師為科任教師,擔任英語科教學。
6.「英語專長」合格英語教師及「普通教師」之合格英語教師擔任級任教師時,應優先教授該班級之英語。
(三)學校依據規模大小,教師員額編制無法設置科任教師時,應依下列順序辦理之。
1.學校得依實際狀況調整教師員額編制(調降兼任行政人員教師數),改設置科任教師,並依前款辦理之。
2.學校無法調整教師員額編制時,得依照「英語專長」合格英語教師或「普通教師」合格英語教師之順序,安排合格英語教師兼任行政人員,並授課英語。
3.學校若實際狀況須由「英語專長」合格英語教師或「普通教師」合格英語教師擔任級任教師時,仍應優先教授該班級之英語。
4.校內無「英語專長」合格英語教師或「普通教師」合格英語師資或不足時者,應申請本局英語巡迴教師教授英語。
5.自102學年度起,本市所甄選之「英語專長」合格英語教師,依規定各校應於教師聘約內,規定不得轉任其他類科之科任教師、級任教師。
(四)校內若無「英語專長」合格英語教師或「普通教師」之合格英語師資時,學校於甄選合格教師或代理教師時,應優先遴聘合格英語教師,或積極鼓勵校內教師取得合格英語教師資格。
七、督導與考核:
(一)學校安排各校英語學習領域由合格英語教師擔任授課之相關資料應留存備查,做為視導區督學到校視導之重點項目。
(二)各校校長應依據本計畫,積極督導辦理以提升校內英語學習領域合格英語教師授課比率,其相關成效將做為本局校務評鑑及考核校長辦學績效之參考。
八、預期目標:本市各國民小學二至六年級英語學生學習節數(不含其他專案補助增加之英語學習節數)由合格英語教師授課比率達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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