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公立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
補充規定
103年11月14日中市教小字第1030096184號函訂定
一、本規定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二、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規範臺中市公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學校課程規劃應本多元活潑之原則,內容兼顧作業輔導、生活照顧及團康與體能活動或以學藝及各類藝能、育樂活動規劃。但不得實施超越學校教學進度之領域教學。
三、學校辦理本服務之時間,除一年級上學期得延後一週開課外,應於開學後第一週開課;其原則如下:
(一)學期中:放學後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必要時得延長至下午七時。
(二)寒暑假:上午八時至中午十二時,必要時得延長至下午七時。
(三)寒暑假是否實施,在不影響學校教師進修、備課原則下,由各校自行決定。
(四)本服務時間每節四十分鐘,每節課之間應安排五分至十分鐘休息時間。
前項服務時間,學校視實際情形調整之
四、學校應依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妥善規劃安排場地以安置本服務學生,如留校時間較長,應選定進出動線離大門警衛室較近的場地,以維護師生安全,學校排定本服務之教室,原班級應予配合。
五、學校自行辦理本服務時,應訂定年度實施計畫,內容包括辦理班別、時間、師資條件、收退費基準、活動內容、場地設施、安全照護、行政人力任務編組表及其他相關事項。
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前完成規劃,並辦理學生參與意願調查,相關資料留校備查。
學校視學生報名情況,得將不同年級學生併同開班。各學校間亦得基於教育資源共享,跨校招收學生。
六、學校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委託辦理本服務時,應事先訂定實施計畫、評選(審)須知及契約書,並依政府採購法及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辦理。
七、學校辦理本服務向學生收取費用應依本辦法第二十條辦理,並應專款專用。
八、學校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委託辦理本服務時,學生繳交之費用,應納入公庫,依契約規定支付受委託人;受委託人非經學校同意,不得以其他名目私自向學生收取費用。
學校得視學生按月繳費之需求,將代收費用按月支給受委託人。
受委託人如因非原委託契約約定事項,需使用學校設施或設備,應依各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收費基準表辦理。
九、學校自行辦理本服務之收費支應基準如下:
(一)教師鐘點費占百分之七十,核實支給;午餐、午間指導、下午降旗放學時間、整潔活動及交通導護時間、生活輔導期間。生活輔導教學時間,學校仍應安排教師照顧學生,並支給教師鐘點費,四十分鐘以一節計,二十分鐘以零點五節計。
(二)行政費占百分之三十,包括水電費、材料費、勞健保費(含補充保費)、勞退金、資遣費、加班費、獎金及意外責任保險等勞動權益保障費用,或學生活動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行政費得勻支支付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原住民及情況特殊學生學費。
加班費之支領得按支給標準核實支給,並以實際參與工作之任務編組內人員為限。
本服務所收費用不敷使用時,以發放教師鐘點費為優先。如教師鐘點費核實支付金額未達收費總金額百分之七十時,得併入行政費用內使用。
十、學生參加本服務之退費基準如下:
(一)於確定開班日前申請退費者,退還所繳費用之全部。
(二)確定開班後未逾本服務總時(節)數三分之ㄧ,申請退費者,不論是否開始本服務,退還所繳費用之三分之二。
(三)開班後超過本服務總時(節)數三分之ㄧ未達三分之二申請退費者,退還所繳費用之三分之ㄧ。
(四)申請退費時達本服務總時(節)數之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五)學校因故未能開辦本服務者,應全額退還費用。
(六)學生因法定傳染病或防疫需要無法參加本服務者得申請退費。
十一、學校自行辦理本服務,每學期開設總數在五班以內者,得敘獎嘉獎一次,並以五人為上限,每增設一班得增加敘獎一人或酌予提高敘獎額度。
委託辦理本服務得敘獎嘉獎一次,並以三人為上限。
十二、教育局得聘請學者專家、行政人員及有關人員組成推動及督導小組至學校訪視考核,辦理成效良好之學校,由教育局視辦理成效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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