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日 星期五

臺中市國民小學教師授課節數編排要點

臺中市國民小學教師授課節數編排要點
中華民國100715中市教小字第1000037912
中華民國101130日中市教小字第1010003713函修正
中華民國103730日中市教小字第1030059788號函修正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所屬國民小學教師專才專業、以提高教學效果目的,依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第九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臺中市立國民小學之教師及代理教師(以下簡稱教師)。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規定如下:
(一)主任:教師兼任各處室主任者;
(二)組長:教師兼任編制內組長者;
(三)級任:有擔任級務工作之教師,或兼任組長且擔任級任工作之教師;
(四)科任:未擔任級務、組長及主任之教師。
 ()共聘教師:偏遠或特定地區學校與鄰近一到二所學校合作組成策略聯
     盟,共聘擔任主題教學之教師;
 ()巡迴教師:針對學習領域教學需求,巡迴於偏遠或特定地區擔任主題
     教學之教師。

四、兼任職務減授節數規定如下:
(一)主任應以科任兼任為原則。
(二)組長應以科任兼任為原則,但得視學校規模由級任教師兼任之,其排課節數每週不得少於十二節
(三)教師兼任午餐執行秘書之授課節數,規定如下:
1.公辦公營:供餐班級數三十六班以下比照組長之標準;三十七班以上比照主任之標準。
2.公辦民營及委辦學校(含團膳外包):比照組長之授課標準。
3.由主任或組長兼任者每週得酌減二節。
(四)專任輔導教師負責執行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措施,以學生輔導工作為主要職責,原則上不排課或比照教師兼任主任之授課節數排課;各校得在現有員額編制,以減授節數方式協調教師兼任輔導教師,其減授節數以二節至四節為原則;但教育部另有減授節數規定,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五)教師兼任資訊管理或出納人員每週得酌減二至四節課。
(六)教師兼任臺中市輔導團輔導員,每週得減授授課節數二節;但教育部另有減授節數規定,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 共聘或巡迴教師每週基本授課節數比照科任教師為二十節(不含交通時間)。服務二所學校者,得酌減授課節數一節;服務三所學校以上者,得酌減授課節數二節。
五、依相關規定及本局核定補助調整授課節數編排後仍有剩餘節數,得由各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或另組課務編排專案小組擇一審議,視教師教學、行政、指導學生團隊、兼任學校教師會理事長等工作比重酌予減授節數,減授節數與該類教師授課節數以不超過二節課為原則。
六、課務編排專案小組依「課程需求總量管制」之精神,妥善處理本案之相關規定,由校長召集,小組中未兼行政職教師不得少於所有成員的二分之一,其組織辦法應經校務會議通過。
七、學校得視規模及課程需要,依臺中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規定控留教師員額。
八、教師授課節數採基本授課節數,教師兼任行政、專業工作及依第五點規定減授課節數後,均視為教師個人基本應授課節數。
    各校完成教師個人基本授課節數調整後,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前函報本
    局同意備查後實施。
    凡超過教師個人基本應授課節數之授課節數,均得支付超鐘點費。
    除專任輔導教師外,教師經減授授課節數後,教師個人基本應授課節數不得
    為零。
九、特殊教育班教師授課節數由本局另定之。
十、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標準如附表。
附表
班級數
職務
十二班以下
十三~三十六班
三十七~六十班
六十一班以上
主任
4
3
2
1
組長
10
10
8
6
級任
16
科任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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