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清水區甲南國民小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89年11月14日 修正)
(103年6月25日修正)
一、依據:依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二、目的:
1.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2.導引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
3.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4.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三、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1.尊重學生人格尊嚴。
2.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3.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
4.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5.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
6.啟發學生反省與自制能力。
7.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四、範圍:
1.凡經學校或教師安排之教育活動,教師應負起輔導與管教學生之責任。
2.教師應對學生實施生活、學習、生涯、心理與健康等各種輔導。
五、時機:
學生干擾或妨礙教學活動正常進行,違反校規、社會規範或法律,或從事有害身心健康之行為者,教師應施予適當輔導與管教。
前項輔導與管教無效時,得移請學校訓輔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處理。
六、處理原則:
1.教師管教學生,應事先瞭解學生行為動機,並明示必要管教之理由。
2.教師不得為情緒性或惡意性之管教。
3.教師因實施輔導與管教學生所獲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4.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因學生之性別、能力或成績、宗教、種族、黨派、地域、家庭背景、身心障礙、或犯罪紀錄等,而為歧視待遇。
5.教師應秉客觀、平和、懇切之態度,對涉及爭議之學生為適當勸導,並就爭議事件為公正合理處置,力謀學生當事人之和諧。
七、獎勵:
教師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得給予嘉勉、獎卡或其他適當之獎勵。
教師對於特殊優良學生,得移請學校為下列獎勵:
1.兒童集會時公開表揚。
2.公開報請相關單位表揚。
八、管教措施:
1.教師管教學生應依學生人格特質、身心健康、家庭因素、行為動機與平時表現等,採取下列措施:
(1)勸導改過、口頭糾正。
(2)取消參加課程表列以外之活動。
(3)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矯正其行為。
*教師必須在旁指導。
*留置前應經監護人同意,監護人並應負責到校接回。
(4)調整座位。
(5)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工作,監護人得斟酌增減之。
(6)責令道歉或寫悔過書。
(7)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等。
前項措施於必要時,教師除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外,得請訓導組、輔導室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之。
2.依前項所為之管教無效或違規情節重大者,教師得移請學校為下列措施:
(1)警告。
(2)假日輔導。
(3)心理輔導。
(4)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經家長同意)。
(5)改變學習環境。
(6)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
3.攜帶及使用不當物品處置方法:
(1)學生攜帶之物品足以影響學生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者,教師或學校得保管之,必要時得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
(2)學生攜帶或使用左列物品者,教師或訓輔人員應立即處置,並視其情節移送相關單位處理:
*具有殺傷力之刀械、槍砲、彈藥及其它危險物品。
*毒藥、毒品及麻醉藥品。
*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影片、磁碟片或卡帶。
*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身心健康之物品。
*其他違禁品。
九、設立學生獎懲委員會:
1.組織:
(1)五至十五人,由教導處代表一至三人、輔導處代表一至三人、教師會代表一至三人、學生代表一至三人組成。
(2)召集人由委員互推方式產生。
2.運作方式:
(1)當事人得聲請獎懲委員會中關係人迴避。
(2)獎懲審議對象為獎懲委員會之委員時,當事人及其監護人、教師應迴避之。
(3)其他運作方式由學生獎懲委員會訂定。
3.審議原則:審議學生重大違規事件時,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瞭解事實經過,並應給予學生當事人或家長、監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並得要求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
4.決議處理:重大獎懲決議後,應做成決定書,並記載事實、理由及獎懲依據,通知學生當事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必要時並得要求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
5.核定與執行:
(1)獎懲決定書,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校長認為決定不適當時,得退回再議。
(2)學生因重大違規事件經處分後,教師應追蹤輔導,必要時會同學校輔導單位協助學生改過遷善。對於必須長期輔導者,學校得要求家長配合並協請社會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十、救濟:
1.學生及監護人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以書面向本校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2.申訴評議委員會依『臺中市國中小學學生申訴處理要點』設置並施行之。唯申訴會委員不得亦為獎懲會委員。
十一、本要點經校務會議表決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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