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路外停車場低碳車位及充電站設置收費辦法草案
第一條 本辦法依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交通局。
第三條 電動車輛充電站之收費標準,以車輛充電之用電度數換算台灣電力公司收費為原則。
電動車輛使用本府管有停車場內充電設備,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三十日前免收充電費用,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一日後得予收費。
第四條 非低碳車輛占用低碳車輛停車格位者,得依同時段一般車輛停車費率之二倍計收停車費用。
第五條 停車場經營業其停車場小型車停車位數在三百個以上者,應設置一處電動汽車充電設備;機車停車位數在三百個以上者,應設置一處電動機車充電設備。
前項小型車與機車應設置之充電設備數量分別計算,如兩車種皆符合者則皆應設置。
第六條 電動車輛充電設備應於停車場營業時間內隨時提供車輛充電使用,不得有刻意不開放使用或僅供特定人車使用之情事。
第七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領得停車場登記證之停車場經營業,於停車場登記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不適用本辦法第五條之規定。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https://www.tc.edu.tw/news/show/id/66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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