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因應空氣品質惡化處理措施暨緊急應變作業流程
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與本部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規定,特訂定本作業流程。
二、目的:
(一)為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及幼兒園)迅速應變處理偶(突)發空氣品質惡化事件,統籌行政支援力量,俾使災害損失降低至最小。
(二)積極有效防止災害擴大,降低影響層面,並及早完成災害善後工作,以維護校園及師生安全。
三、本作業流程適用對象規定:
(一)本作業流程適用於學校及幼兒園。
(二)大專院校得視狀況,參酌本作業流程規定辦理。
四、本作業流程所稱高風險族群,指因懷孕、氣喘、慢性呼吸道疾病、心血管疾病及過敏性體質等,於各級狀況發生時,需特別加強防護,並採個人健康自主管理者。
五、監測、預警及聯繫作業處理原則:
(一)監測:
1.由環保署逐時監測空氣品質並適時發布訊息。
2.依據環保署空氣品質監測之空氣污染指標Pollutants Standard
Index(以下簡稱「PSI值」)連續二小時達100以上(PM10達150μg/m3以上),即啟動聯繫作業,並通知學校進行防護措施。
(二)預警:
1.停課原則:依環保署空氣品質監測網(http://taqm.epa.gov.tw/)全國空品區空氣品質預報,前一日下午五時預報次日PSI值達400以上(PM10達500μg/m3以上、PM2.5達350.4μg/m3以上),即達停課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邀集相關單位,參考各空氣品質區之預報PSI值,共同會商決定是否停課及相關因應措施。
2.高風險族群之學生,於預報PSI值達300以上(PM10達420μg/m3以上、PM2.5達250.4μg/m3以上),或前目情形經地方政府決定不停課者,得請假居家健康管理,不列入其個人日常生活表現評量。
(三)聯繫:
1.預報PSI值大於100(PM10大於150μg/m3):
(1)由環保署循環保行政系統通報地方政府,並一併通知地方政府環境保護局及教育局(處)。
(2)地方政府教育局(處)聯繫轄區內學校及幼兒園,得依地方政府既有系統,包括行政公告系統或校安中心系統等完成確實通報,並由各地方政府教育局(處)控管各學校回復情形。
2.當日PSI值大於200(PM10大於350μg/m3)且符合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所定氣象條件:
(1)由環保署通知本部、衛生署及受預警地區地方政府環境保護局,並由該地方政府環境保護局緊急通知該地方政府教育局(處),並由地方政府教育局(處)聯繫轄區內學校及幼兒園。
(2)地方政府環境保護局彙整之回報資料,依現行環保署「空氣品質惡化縣市應變處置回報單」方式循環保行政系統回報環保署,並由環保署副知本部。
六、分級防範措施:如於上課期間發生空氣品質惡化之情況,以不停課為原則,予以加強健康防護。基於維護學校師生健康考量、學校本位管理及區域因地制宜,並依據環保署公告空氣污染指標PSI值,建議採取下列防護措施:
(一)基本防護(PSI值達101以上299以下):
1.加強學生、幼兒及教職員健康防護宣導。
2.學生及幼兒於上、下學途中或進行戶外活動時,應配戴口罩等個人防護用具。
3.師生於室內上課時,得適度關閉門窗,減少暴露於不良品質之空氣中。
4.學校及幼兒園地點位於交通繁忙街道上者,宜避免長時間逗留戶外。
5.PSI 值達200以上,高風險族群之學生、幼兒及教職員工,應注意個人健康自主管理,盡量避免長時間戶外活動。
(二)緊急防護(PSI值達300以上;PM10達420μg/m3以上、PM2.5達250.4μg/m3以上):
1.達到緊急防護程度,地方政府應啟動緊急聯絡網,立即通知(如:簡訊或傳真等)轄區內學校及幼兒園,並請學校及幼兒園通知師生做好緊急防護措施。
2.學生及幼兒上、下學途中或進行戶外活動時,應配戴口罩、護目鏡等個人防護工具。
3.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應立即停止戶外活動。
4.學校應視室外課(體育課)、戶外教學或觀摩活動之活動地點空氣品質條件,將課程活動調整於室內進行或延期辦理。
5.高風險族群之學生、幼兒及教職員工,應加強個人健康自主管理,並避免外出及劇烈運動。
七、通報作法:
1.空氣污染事件:事件類別請點選主類別「天然災害事件」/次類別「環境災害」/事件名稱「一般空氣污染」進行通報。
2.沙塵事件:事件類別請點選主類別「天然災害事件」/次類別「環境災害」/事件名稱「沙塵事件」進行通報。
3.人為空氣污染事件(如工廠毒【廢】氣外洩):事件類別請點選主類別「意外事件」/次類別「中毒事件」/事件名稱「其他化學品中毒」進行通報。
(二)停課通報作業:學校及幼兒園如有停課事實,應於確定停課訊息後,至本部校安中心網頁點選「校安即時通」進行通報。
八、建議事項:
(二)學校及幼兒園停課或停辦戶外活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宣布。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注意:只有此網誌的成員可以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