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4日 星期四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資料庫資料建置及運用作業要點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資料庫資料建置及運用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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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教國署高字第1030090119B號令訂定發布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本於教育基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組織法第二條規定職權,得自行或委託大學、學術研究機構或團體(以下簡稱受託機構),建置國民及學前教育資料庫(以下簡稱資料庫);本署為使資料庫之蒐集、處理及利用,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署得依國民及學前教育之各教育階段,分別建置資料庫。
本署為建置資料庫,得向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之校長、教師、教保服務人員、學生及家長蒐集資料。
三、本署或受託機構於蒐集、處理及利用資料庫之資料時,應本於資料庫建置目的、維護資訊安全、保障填答者隱私、提升資料品質及擴大公共利益之宗旨。

四、申請資料庫資料之處理及利用,基於資料之建置目的,以下列機關、學校、機構及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為限:
(一)本署及本署認定之政府機關(構)、學校、學術研究機構。
(二)前款機關(構)、學校、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師、研究人員及研究生(以下簡稱研究人員)
五、    本署或受託機構就資料庫之資料,在符合法規前提下,得為下列處理:
(一)協助申請人將資料合併、分割、變項重新編碼或樣本選取。
(二)將資料作成分析報告。
六、資料庫之資料,經本署或受託機構處理後,已無法辨識特定個人者,得以下列版本釋出:
(一)校務分析版:指將蒐集之學校資料,清理檢誤、篩除或處理可辨識個人身分之變項,並加權處理或分析完成,匯入本署或受託機構建置之線上分析系統,僅供教育部、本署及學校作為校務研究之資料。但受測學校之填答問卷人數為十人以下者,不提供申請使用。
(二)公共版:指將蒐集之學校資料,抽樣及清理檢誤,並加權處理完成,供申請使用。
(三)現場版:指將蒐集之學校資料,抽樣及清理檢誤,並加權處理完成,該資料可辨識屬同一學校,無法辨識學校名稱,僅供申請者至本署或受託機構現場使用資料。
(四)特用版:指前三款以外,經本署同意處理及利用之特殊用途資料。
前項第一款資料,以完整調查版本釋出為原則;第二款及第三款資料,以抽樣版本釋出為原則;第四款資料,以經本署同意之版本釋出為原則。
七、    申請人應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應上網填具申請書並予列印,經申請人相關單位主管用印後,向本署或受託機構提出申請,受託機構應副知本署;受託機構應將審核結果副知本署。但申請前點第一項第四款特用版者,申請人應檢附申請書,函送本署或受託機構;受託機構應先報經本署同意後,始得核准。
(二)使用前點第一項第三款現場版者,應依本署或受託機構之規定辦理。
八、申請人之義務:
(一)使用資料庫之資料發表學術作品(包括學位論文)者,應於期刊論文獲得正式刊登許可、專書(包括專書論文)定稿付梓、研究報告定稿、發表會議論文或學位論文(以下併稱研究成果)定稿後一星期內,以電子檔形式上傳至受託機構指定之網址,並應提供全文PDF檔;受託機構得在適當時間無償公開上述研究成果,並視需要將研究成果交予本署,申請者不得有異議。
(二)所有資料與資訊內容,均以本署或受託機構版本為準。資料與資訊經竄改或隱匿之相關責任,由申請人自負。
(三)申請人在資料未釋出或釋出日期未公告前,不得以能獲得資料庫資料為由,向政府機關(構)申請執行任何計畫(包括補助或委辦計畫)或參與公開招標,亦不得以資料庫之資料進行學位論文等研究。
(四)申請人未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者,作為下次申請資料庫是否核准之參據。情節重大或屢次違反本要點規定者,得由受託機構函報本署停止該申請人之申請,每次停止期間為二年,申請人為研究生者,其指導教授亦受停止申請二年。

九、    本署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四條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向申請人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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