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空間設備及經費基準修正規定
一、 依據:本基準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 空間及設備:各類藝術才能班應具備適當之教學空間及設備,其基準如附件一至附件三;申請學校依本標準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提出之具體設班計畫,應包括各教室面積、數量及平面使用圖。
三、 經費:
(一) 學校設立藝術才能班所需經費,除由學校編列 預算支應外,並得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經費補助之。
(二) 藝術才能班外聘兼任教師之鐘點費,依公立中小 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第三點規定辦理;其中部分經費,得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下列數額編列預算支應,不足部分,由家長支付:
1.國民小學:每節新臺幣二百六十元。
2.國民中學:每節新臺幣三百六十元。
3.高級中等學校:每節新臺幣四百元。
(三) 藝術才能班學生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家庭 成員 者,其應負擔之差額鐘點費由教育部補助,並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
前項第二款各目鐘點費數額,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更優惠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高級中等學校音樂班空間及設備基準
附件一-1
1、
空間自開辦第一年起於三至四年內完備。
2、
得與校內其他教學併用之專門課程教室於審查時仍視為單項計算。
3、 除所列空間及設備之外,學校得視設班需求及特色規劃應備之空間及設備。
4、
教學設備均為必要設備、空間設備可依學校特色調整。
類別
|
名稱
|
單位
|
數量
|
說明
|
備註
|
空
間
空
間
|
音樂班辦公室(間)
|
間
|
1
|
一、提供音樂班業務使用。
二、得併設教學準備室。
|
|
個別課程教室
兼練習室
|
間
|
23
|
一、提供樂器專長課程個別教學及自主練習使用。
二、須配置良好之隔音、除濕及空調設備。
三、以每四名學生須設一間為原則。
|
|
|
團體課程教室 |
間
|
2
|
一、
提供音樂基礎訓練、理論或鑑賞課程教學使用。
二、
須配置良好之多媒體視聽、隔音、除濕及空調設備。
三、須配置鋼琴供教學使用。
|
|
|
合唱/合奏課程教室
|
間
|
1
|
一、 提供合唱及合奏教學及練習使用。
二、 須配置良好之隔音、除濕及空調設備。
三、 須配置鋼琴供教學使用。
四、
得併設大型樂器儲藏室。
|
|
|
大型樂器儲藏室
|
間
|
1
|
一、 提供大型樂器如低音提琴、低音號等置放。
二、 須配置良好之除濕及空調設備。
三、
得併合唱/合奏課程教室設置。
|
|
|
音樂學習
資源專區
|
間
|
1
|
一、提供專門課程教學所需之音樂圖書、樂譜、影音資料等之儲放。
二、須配置良好之除濕及空調設備。
三、得併學校圖書館設置專區。
|
|
|
演奏廳
(附設音控室) |
間
|
1
|
一、提供音樂展演及教學使用,得對外開放。
二、須配置良好之多媒體視聽、隔音、除濕及空調等設備。
三、 須配置平臺型鋼琴供展演及教學使用。
四、得併設大型樂器儲藏室。
五、得併學校禮堂或多功能活動中心設置。
|
|
|
班級教室
|
間
|
3
|
一、每班一間,提供學科教學使用。
二、空間以備個別樂器之置放。
三、得配鋼琴供教學使用。
|
|
|
教學準備室
|
間
|
1
|
一、 提供專門課程教師教學準備 使用。
二、 得併音樂班辦公室設置。
|
|
|
教學設備
|
多媒體視聽設備
|
組
|
3
|
一、提供專門課程教學使用。
二、每組視聽設備含高傳真立體 音響擴、
揚聲器、DVD錄放影機、數位單槍投影機、投影布幕等。
三、以設置於團體課程教室及合唱/合奏
課程教室為原則。
|
|
筆記型電腦
|
臺
|
3
|
提供專門課程教學及備課使用。
|
|
|
數位相機
|
臺
|
1-2
|
提供專門課程教學及展演使用。
|
|
|
手提式數位攝錄影機(含腳架)
|
臺
|
1-2
|
提供專門課程教學及展演使用。
|
|
|
五線譜黑、白板
|
座
|
5
|
併班級教室及團體課程教室設置。
|
|
|
指 揮 臺
|
座
|
1-2
|
提供專門課程教學及展演使用。
|
|
|
合唱/合奏
演出臺架
|
組
|
1-2
|
一、提供專門課程教學及展演使用。
二、以容納合唱團及樂團人數使用為原則。
|
|
教學設備
|
譜 架
|
個
|
45
|
一、提供專門課程教學及練習使 用。
二、以每二名學生購置一個為原 則。
三、以非折疊式譜架為原則。
|
|
拍節機
|
個
|
5
|
一、提供專門課程教學使用。
二、得視需要購置座式或攜帶式。
|
|
|
除濕機
|
座
|
15-30
|
一、提供樂器儲藏及空間設備維護使用。
二、須設置於專門課程教室及樂器儲藏室。
|
|
|
影印機(含掃描及傳真功能)
|
臺
|
1
|
提供專門課程備課及展演使用。
|
|
|
樂器儲藏櫃
|
組
|
若干
|
一、提供樂器儲藏使用。
二、設置於大型樂器儲藏室。
|
|
|
樂譜及套譜
|
組
|
若干
|
一、提供專門課程教學及備課使 用。
二、得併學校圖書購置。
三、得購置專用櫃。
|
|
|
音樂類圖書
|
組
|
若干
|
一、提供專門課程教學及備課使 用。
二、得併學校圖書購置。
三、得購置專用櫃。
|
|
|
音樂類影音
|
組
|
若干
|
一、提供專門課程教學及備課使用。
二、 得併學校圖書購置。
三、 得購置專用櫃。
|
|
|
製譜軟體
|
組
|
1-2
|
提供專門課程教學及備課使用。
|
|
|
樂器設備
樂器設備
樂器設備
|
鋼琴
|
臺
|
18-33
|
一、提供專門課程教學、練習及展演使用。
二、班級教室、團體課程教室、合唱/合奏課程教室、演奏廳須設置至少一臺。
三、個別課程教室得視學生修習鋼琴人數規劃購置數量,至少應有半數以上個別課程教室應設置鋼琴。
四、視需要及經費得購置平臺型或直立鋼琴。
|
|
定音鼓
|
個
|
2-4
|
一、提供專門課程教學、練習及展演使用。
二、一組為四個定音鼓。
|
|
|
大鼓
|
座
|
1
|
提供專門課程教學、練習及展演使用。
|
|
|
小鼓
|
座
|
1
|
提供專門課程教學、練習及展演使用。
|
|
|
打擊樂器
|
批
|
1
|
一、提供專門課程教學、練習及展演使用。
二、包括三角鐵、鈴鼓、鈸、鑼、木魚等。
三、得以大型樂器或教學需求程度設定優先購置順序。
|
|
|
馬林巴琴或木琴
|
座
|
1
|
提供專門課程教學、練習及展演使用。
|
|
|
鐵琴
|
座
|
1
|
提供專門課程教學、練習及展演使用。
|
|
|
低音提琴
|
把
|
1-2
|
提供專門課程教學、練習及展演使用。
|
|
|
傳統樂器
|
批
|
(1)
|
一、依設班特色得提供專門課程教學、練習、展演及個人使用教學樂器。
二、包括:1.彈撥樂器如揚琴、箏、阮、琵琶、三絃、月琴、柳葉琴、秦琴等;2.吹管樂器如嗩吶、笙、笛、簫等;3.擦絃樂器如胡琴等;4.其他視教學需求規劃之樂器。
三、依教學需求程度設定優先購置順序,個人樂器部分之添購係屬建議性質,得依各校所提設班計畫及實際學生需求購置。
|
|
|
木笛
|
批
|
(1)
|
一、依設班特色得提供專門課程教學、練習、展演及個人使用教學樂器。
二、包括各式木笛家族樂器及其他視教學需求規劃之樂器。
三、依教學需求程度設定優先購置順序,個人樂器部分之添購係屬建議性質,得依各校所提設班計畫及實際學生需求購置。
|
|
|
西洋管樂器
|
批
|
(1)
|
一、依設班特色得提供專門課程教學、練習、展演及個人使用教學樂器。
二、包括:1.木管樂器如長笛、短笛、單簧管、雙簧管、低音管、薩克管、英國管等;2.銅管樂器如小號、法國號、長號、低音號等;3.其他視教學需求規劃之樂器。
三、依教學需求程度設定優先購置順序,個人樂器部分之添購係屬建議性質,得依各校所提設班計畫及實際學生需求購置。
|
|
|
西洋絃樂器
|
批
|
(1)
|
一、依設班特色得提供專門課程教學、練習、展演及個人使用教學樂器。
二、包括: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含腳架)、豎琴、吉他等,及其他視教學需求規劃之樂器。
三、依教學需求程度設定優先購置順序,個人樂器部分之添購係屬建議性質,得依各校所提設班計畫及實際學生需求購置。
|
|
國民中學音樂班空間及設備基準
附件一-2
1、 空間自開辦第一年起於三至四年內完備。
2、 得與校內其他教學併用之專門課程教室於審查時仍視為單項計算。
3、
除所列空間及設備之外,學校得視設班需求及特色規劃應備之空間及設備。
4、
教學設備均為必要設備、空間設備可依學校特色調整。
類別
|
名稱
|
單位
|
數量 |
說明
|
備註
|
空
間
空
間 |
音樂班辦公室(間)
|
間
|
1
|
一、提供音樂班業務使用。
二、得併設教學準備室。
|
|
個別課程教室
兼練習室
|
間
|
23-30 |
一、提供樂器專長課程個別教學及自主練習使用。
二、須配置良好之隔音、除濕及空調設備。
三、以每三名學生須設一間為原則。
|
|
|
團體課程教室 |
間
|
1
|
一、
提供音樂基礎訓練、理論或鑑賞課程教學使用。
二、
須配置良好之多媒體視聽、隔音、除濕及空調設備。
三、須配置鋼琴供教學使用。
|
|
|
合唱/合奏課程教室
|
間
|
1
|
一、 提供合唱及合奏教學及練習使用。
二、 須配置良好之隔音、除濕及空調設備。
三、 須配置鋼琴供教學使用。
四、 得併設大型樂器儲藏室。
|
|
|
大型樂器儲藏室
|
間
|
1
|
一、 提供大型樂器如低音提琴、低音號等置放。
二、 須配置良好之除濕及空調設備。
三、得併合唱/合奏課程教室設置。
|
|
|
音樂學習
資源專區
|
間
|
1
|
一、
提供專門課程教學所需之音樂圖書、樂譜、影音資料等之儲放。
二、須配置良好之除濕及空調設備。
三、得併學校圖書館設置專區。
|
|
|
演奏廳
(附設音控室) |
間
|
1
|
一、提供音樂展演及教學使用,得對外開放。
二、須配置良好之多媒體視聽、隔音、除濕及空調等設備。
三、須配置平臺型鋼琴供展演及教學使用。
四、得併設大型樂器儲藏室。
五、得併學校禮堂或多功能活動中心設置。
|
|
|
班級教室
|
間
|
3
|
一、每班一間,提供學科教學使用。
二、空間以備個別樂器之置放。
三、得配鋼琴供教學使用。
|
|
|
教學準備室
|
間
|
1
|
一、提供專門課程教師教學準備使用。
二、得併音樂班辦公室設置。
|
|
|
教
學
設
備 |
多媒體視聽設備
|
組
|
3
|
一、提供專門課程教學使用。
二、每組視聽設備含高傳真立體音響 擴、揚聲器、DVD錄放影機、數位單槍投影機、投影布幕等。
三、以設置於團體課程教室及合唱/合奏課程教室為原則。
|
|
筆記型電腦
|
臺
|
3
|
提供專門課程教學及備課使用。
|
|
|
數位相機
|
臺
|
1-2
|
提供專門課程教學及展演使用。
|
|
|
手提式數位
攝錄影機
(含腳架)
|
臺
|
1-2
|
提供專門課程教學及展演使用。
|
|
|
五線譜黑、白板
|
座
|
5
|
併班級教室及團體課程教室設置。
|
|
|
指 揮 臺
|
座
|
1-2
|
提供專門課程教學及展演使用。
|
|
|
合唱/合奏
演出臺架
|
組
|
1-2
|
一、提供專門課程教學及展演使用。
二、以容納合唱團及樂團人數使用為原則。
|
|
|
譜 架
|
個
|
45
|
一、提供專門課程教學及練習使用。
二、以每二名學生購置一個為原則。
三、以非折疊式譜架為原則。
|
|
|
拍節機
|
個
|
5
|
一、提供專門課程教學使用。
二、得視需要購置座式或攜帶式。
|
|
|
除濕機
|
座
|
15-30
|
一、提供樂器儲藏及空間設備維護使用。
二、須設置於專門課程教室及樂器儲藏室。
|
|
|
影印機(含掃描及傳真功能)
|
臺
|
1
|
提供專門課程備課及展演使用。
|
|
|
樂器儲藏櫃
|
組
|
若干
|
一、提供樂器儲藏使用。
二、設置於大型樂器儲藏室。
|
|
|
樂譜及套譜
|
組
|
若干
|
一、提供專門課程教學及備課使用。
二、得併學校圖書購置。
三、得購置專用櫃。
|
|
|
音樂類圖書
|
組
|
若干
|
一、提供專門課程教學及備課使用。
二、得併學校圖書購置。
三、得購置專用櫃。
|
|
|
音樂類影音
|
組
|
若干
|
一、提供專門課程教學及備課使用。
二、得併學校圖書購置。
三、得購置專用櫃。
|
|
|
教學設備 |
製譜軟體
|
組
|
1-2
|
提供專門課程教學及備課使用。
|
|
樂器設備
樂器設備
|
鋼琴
|
臺
|
18-33
|
一、提供專門課程教學、練習及展演使用。
二、班級教室、團體課程教室、合唱/合奏課程教室、演奏廳須設置至少一臺。
三、個別課程教室得視學生修習鋼琴人數規劃購置數量,至少應有半數以上個別課程教室應設置鋼琴。
四、視需要及經費得購置平臺型或直立鋼琴。
|
|
定音鼓
|
個
|
2-4
|
一、提供專門課程教學、練習及展演使用。
二、一組為四個定音鼓。
|
|
|
大鼓
|
座
|
1
|
提供專門課程教學、練習及展演使用。
|
|
|
小鼓
|
座
|
1
|
提供專門課程教學、練習及展演使用。
|
|
|
打擊樂器
|
批
|
1
|
一、提供專門課程教學、練習及展演使用。
二、包括三角鐵、鈴鼓、鈸、鑼、木魚等。
三、得以大型樂器或教學需求程度設定優先購置順序。
|
|
|
馬林巴琴或木琴
|
座
|
1
|
提供專門課程教學、練習及展演使用。
|
|
|
鐵琴
|
座
|
1
|
提供專門課程教學、練習及展演使用。
|
|
|
低音提琴
|
把
|
1-2
|
提供專門課程教學、練習及展演使用。
|
|
|
傳統樂器
|
批
|
(1)
|
一、依設班特色得提供專門課程教學、練習、展演及個人使用教學樂器。
二、包括:1.彈撥樂器如揚琴、箏、阮、琵琶、三絃、月琴、柳葉琴、秦琴等;2.吹管樂器如嗩吶、笙、笛、簫等;3.擦絃樂器如胡琴等;4.其他視教學需求規劃之樂器。
三、依教學需求程度設定優先購置順序,個人樂器部分之添購係屬建議性質,得依各校所提設班計畫及實際學生需求購置。
|
|
|
木笛
|
批
|
(1)
|
一、依設班特色得提供專門課程教學、練習、展演及個人使用教學樂器。
二、包括各式木笛家族樂器及其他視教學需求規劃之樂器。
三、依教學需求程度設定優先購置順序,個人樂器部分之添購係屬建議性質,得依各校所提設班計畫及實際學生需求購置。
|
|
|
西洋管樂器
|
批
|
(1)
|
一、依設班特色得提供專門課程教 學、練習、展演及個人使用教學樂器。
二、包括:1.木管樂器如長笛、短笛、單簧管、雙簧管、低音管、薩克管、英國管等;2.銅管樂器如小號、法國號、長號、低音號等;3.其他視教學需求規劃之樂器。
三、依教學需求程度設定優先購置順序,個人樂器部分之添購係屬建議性質,得依各校所提設班計畫及實際學生需求購置。
|
|
|
西洋絃樂器
|
批
|
(1)
|
一、依設班特色得提供專門課程教學、練習、展演及個人使用教學樂器。
二、包括: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含
腳架)、豎琴、吉他等,及其他視教學需求規劃之樂器。
三、依教學需求程度設定優先購置順序,個人樂器部分之添購係屬建議性質,得依各校所提設班計畫及實際學生需求購置。
|
|
國民小學音樂班空間及設備基準
附件一-3
1、
空間自開辦第一年起於三至四年內完備。
2、 得與校內其他教學併用之專門課程教室於審查時仍視為單項計算。
3、 除所列空間及設備之外,學校得視設班需求及特色規劃應備之空間及設備。
4、 教學設備均為必要設備、空間設備可依學校特色調整。
類別
|
名稱
|
單位
|
數量 |
說明
|
備註
|
空
間
空
間 |
音樂班辦公室
|
間
|
1
|
一、提供音樂班業務使用。
二、得併設教學準備室。
|
|
個別課程教室
兼練習室
|
間
|
24 |
一、提供樂器專長課程個別教學及自主練習使用。
二、須配置良好之隔音、除濕及空調設備。
三、以每五名學生須設一間為原則。
|
|
|
團體課程教室 |
間
|
1
|
一、 提供音樂基礎訓練、理論或鑑賞課 程教學使用。
二、 須配置良好之多媒體視聽、隔音、除濕及空調設備。
三、
須配置鋼琴供教學使用。
|
|
|
合唱/合奏課程教室
|
間
|
1
|
一、 提供合唱及合奏教學及練習使用。
須配置良好之隔音、除濕及空調設
備。
二、 須配置鋼琴供教學使用。
三、得併設大型樂器儲藏室。
|
|
|
大型樂器儲藏室
|
間
|
1
|
一、 提供大型樂器如低音提琴、低音號等置放。
二、 須配置良好之除濕及空調設備。
三、得併合唱/合奏課程教室設置。
|
|
|
音樂學習
資源專區
|
間
|
1
|
一、提供專門課程教學所需之音樂圖書、樂譜、影音資料等之儲放。
二、須配置良好之除濕及空調設備。
三、得併學校圖書館設置專區。
|
|
|
演奏廳
(附設音控室) |
間
|
1
|
一、 提供音樂展演及教學使用,得對外 開放。
二、須配置良好之多媒體視聽、隔音、除濕及空調等設備。
三、須配置平臺型鋼琴供展演及教學使用。
四、得併設大型樂器儲藏室。
五、得併學校禮堂或多功能活動中心設置。
|
|
|
班級教室
|
間
|
4
|
一、每班一間,提供學科教學使用。
二、空間以備個別樂器之置放。
三、得配鋼琴供教學使用。
|
|
|
教學準備室
|
間
|
1
|
一、 提供專門課程教師教學準備使用。
二、 得併音樂班辦公室設置。
|
|
|
教學設備 |
多媒體視聽設備
|
組
|
4
|
一、提供專門課程教學使用。
二、每組視聽設備含高傳真立體音響擴、 揚聲器、DVD錄放影機、數位單槍投影機、投影布幕等。
三、以設置於團體課程教室及合唱/合奏課程教室為原則。
|
|
筆記型電腦
|
臺
|
4
|
提供專門課程教學及備課使用。
|
|
|
數位相機
|
臺
|
2
|
提供專門課程教學及展演使用。
|
|
|
手提式數位攝錄影機(含腳架)
|
臺
|
1
|
提供專門課程教學及展演使用。
|
|
|
五線譜黑、白板
|
座
|
6
|
併班級教室及團體課程教室設置。
|
|
|
指 揮 臺
|
座
|
1
|
提供專門課程教學及展演使用。
|
|
|
合唱/合奏
演出臺架
|
組
|
1
|
一、提供專門課程教學及展演使用。
二、以容納合唱團及樂團人數使用為原則。
|
|
|
譜 架
|
個
|
45
以上
|
一、提供專門課程教學及練習使用。
二、以每二名學生購置一個為原則。
三、以非折疊式譜架為原則。
|
|
|
拍節機
|
個
|
5
|
一、提供專門課程教學使用。
二、得視需要購置座式或攜帶式。
|
|
|
除濕機
|
座
|
15
|
一、提供樂器儲藏及空間設備維護使用。
二、須設置於專門課程教室及樂器儲藏室。
|
|
|
影印機(含掃描及傳真功能)
|
臺
|
1
|
提供專門課程備課及展演使用。
|
|
|
教學設備 |
樂器儲藏櫃
|
組
|
若干
|
一、提供樂器儲藏使用。
二、設置於大型樂器儲藏室。
|
|
樂譜及套譜
|
組
|
若干
|
一、提供專門課程教學及備課使用。
二、得併學校圖書購置。
三、得購置專用櫃。
|
|
|
音樂類圖書
|
組
|
若干
|
一、提供專門課程教學及備課使用。
二、得併學校圖書購置。
三、得購置專用櫃。
|
|
|
音樂類影音
|
組
|
若干
|
一、提供專門課程教學及備課使用。
|
|
|
二、得併學校圖書購置。
|
|||||
教學設備 |
三、得購置專用櫃。
|
||||
製譜軟體
|
組
|
1
|
提供專門課程教學及備課使用。
|
|
|
樂
器
設
備
樂器設備 |
鋼琴
|
臺
|
27
|
一、提供專門課程教學、練習及展演使用。
二、班級教室、團體課程教室、合唱/合奏課程教室、演奏廳須設置至少一臺。
三、個別課程教室得視學生修習鋼琴人數規劃購置數量,至少應有半數以上個別課程教室應設置鋼琴。
四、視需要及經費得購置平臺型或直立鋼琴。
|
|
定音鼓
|
個
|
4
|
一、提供專門課程教學、練習及展演使用。
二、一組為四個定音鼓。
|
|
|
大鼓
|
座
|
1
|
提供專門課程教學、練習及展演使用。
|
|
|
小鼓
|
座
|
1
|
提供專門課程教學、練習及展演使用。
|
|
|
打擊樂器
|
批
|
1
|
一、提供專門課程教學、練習及展演使用。
二、包括三角鐵、鈴鼓、鈸、鑼、木魚等。
三、得以大型樂器或教學需求程度設定優先購置順序。
|
|
|
馬林巴琴
或木琴
|
座
|
1
|
提供專門課程教學、練習及展演使用。
|
|
|
鐵琴
|
座
|
1
|
提供專門課程教學、練習及展演使用。
|
|
|
低音提琴
|
把
|
2
|
提供專門課程教學、練習及展演使用。
|
|
|
傳統樂器
|
批
|
(1)
|
一、依設班特色得提供專門課程教學、練習、展演及個人使用教學樂器。
二、包括:1.彈撥樂器如揚琴、箏、阮、琵琶、三絃、月琴、柳葉琴、秦琴等;2.吹管樂器如嗩吶、笙、笛、簫等;3.擦絃樂器如胡琴等;4.其他視教學需求規劃之樂器。
三、依教學需求程度設定優先購置順序,個人樂器部分之添購係屬建議性質,得依各校所提設班計畫及實際學生需求購置。
|
|
|
木笛
|
批
|
(1)
|
一、
依設班特色得提供專門課程教學、練習、展演及個人使用教學樂器。
二、
包括各式木笛家族樂器及其他視教學需求規劃之樂器。
三、
依教學需求程度設定優先購置順序,個人樂器部分之添購係屬建議性質,得依各校所提設班計畫及實際學生需求購置。
|
|
|
西洋管樂器
|
批
|
(1)
|
一、
依設班特色得提供專門課程教學、練習、展演及個人使用教學樂器。
二、
包括:1.木管樂器如長笛、短笛、單簧管、雙簧管、低音管、薩克管、英國管等;2.銅管樂器如小號、法國號、長號、低音號等;3.其他視教學需求規劃之樂器。
三、
依教學需求程度設定優先購置順序,個人樂器部分之添購係屬建議性質,得依各校所提設班計畫及實際學生需求購置。
|
|
|
西洋絃樂器
|
批
|
(1)
|
一、
依設班特色得提供專門課程教學、練習、展演及個人使用教學樂器。
二、
包括: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含腳架)、豎琴、吉他等,及其他視教學需求規劃之樂器。
三、依教學需求程度設定優先購置順序,個人樂器部分之添購係屬建議性質,得依各校所提設班計畫及實際學生需求購置。
|
|
高級中等學校美術班空間及設備基準
附件二-1
1、空間標示為(必)者,為申請設班時必要具備項目﹔標示為(選)者,得視學校發展特色選備設置,至少應具備三項,自開辦第一年起於三至四年內完備。
2、得合併使用之專科教室於審查時仍視為單項計算。
3、申設美術班之基本教室數量為九至十間教室。
類別
|
名稱
|
單位
|
數量 |
備 註
|
|
空
間
|
學科教室(必)
|
間
|
3-4
|
每年級各一間。
|
|
創作教室(必)
|
間
|
3-4
|
可視學校發展的規模與特色,設置如素描、水彩畫、水墨畫、立體造形、版畫等教室,以利創作表現。
|
||
多媒體電腦繪圖教室(選)
|
間
|
1-2
|
電腦繪圖教室得與校內現有電腦教室共用,但須升級軟硬體以應專業繪圖教學課程需求。
|
||
鑑賞教室(必)
|
間
|
1-2
|
設置多媒體視聽設備。
|
||
展覽室(必)
|
間
|
1
|
可視學校空間,規劃室內的展覽室及室外的展示區(或藝術廊道等)。
|
||
美術辦公室(必)
|
間
|
1
|
|
||
教師準備室(選)
|
間
|
1-2
|
|
||
基
本
設
備
|
DV攝影機
|
臺
|
1-4
|
|
|
數位相機
|
臺
|
1-4
|
|
||
桌上型電腦
|
臺
|
3-4
|
|
||
筆記型電腦
|
臺
|
3-4
|
|
||
掃描器
|
臺
|
1-4
|
|
||
彩色高階印表機
|
臺
|
1
|
|
||
單眼相機
|
臺
|
1-4
|
|
||
數位影印機
|
臺
|
1
|
|
||
陳列櫥(或櫃)
|
座
|
3-4
|
一、設有多媒體電腦繪圖教室者,得與校內現有電腦教室設備共用。
二、以上數量屬建議性質,各校應依實際需求及經費狀況酌予添購。
|
||
畫框
|
個
|
60-90
|
|||
照明燈
|
組
|
3-6
|
|||
靜物寫生檯
|
座
|
3-6
|
|||
室內畫架、凳子
|
組
|
30
|
|
||
畫板(標準開至全開)
|
個
|
30
|
|
||
基
本
設
備
|
畫板(四開)
|
個
|
90-180
|
|
|
水墨畫桌(約90×
|
張
|
16-32
|
|
||
|
張
|
32-64
|
|
||
單槍投影機
|
台
|
2-4
|
|
||
數位感壓繪圖板
|
組
|
31
|
|
||
17吋以上支援RGB輸出液晶螢幕
|
臺
|
31
|
|
||
高階多媒體桌上型電腦主機
|
臺
|
31
|
|
||
中高階平台掃描器
|
臺
|
1
|
|
||
數位教學廣播系統
|
套
|
1
|
|
||
多媒體製作軟體
|
套
|
1-4
|
|
||
素描教具及畫材
|
組
|
4以上
|
各類描繪之實物、模型、標本、教學用畫材等供教學使用。
|
依學校中長程計畫之發展特色,規劃基本的教具及器材,並能逐年添置。
|
|
水彩畫教具及畫材
|
組
|
4以上
|
各種不同的色彩、材質及形狀之織品、用品或器皿、教學用畫材等。
|
||
設計教具及器材
|
組
|
4以上
|
設計教學之相關用具和器材
,如描圖台、簡易手工具機
、設計尺、圓規、切割墊、設計用材等。
|
||
水墨畫教具及畫材
|
組
|
4以上
|
水墨畫教學用工具、畫材等。
|
||
版畫教具及器材
|
組
|
4以上
|
版畫壓印機、晾乾架、油墨、滾筒、絹印設備、版畫教學用材等。
|
||
雕塑教具及器材
|
組
|
4以上
|
雕塑檯、轉盤、泥槽、鍊土機、窯爐、雕塑教學用材等。
|
||
投影幕
|
組
|
3-6
|
|
||
LCD數位單槍投影機
|
臺
|
3-6
|
|
||
基本
設備
|
視聽教具
|
套
|
10以上
|
藝術相關書籍、光碟、色彩掛圖、圖卡及鑑賞教學應用等。
|
|
擴
充
設
備
|
3D 列印機
|
臺
|
1
|
|
|
音響及擴音設備
|
套
|
1-4
|
設有多媒體電腦繪圖教室者,得與校內現有電腦教室設備共用。
|
||
擴充各類教具及器材
|
套
|
若干
|
視學校發展特色,逐年擴充之。
|
||
收納櫃(可供畫板、畫紙等使用)
|
組
|
3-8
|
以上數量屬建議性質,各校應依實際需求及經費狀況酌予添購。
|
||
防潮櫃
|
座
|
3-4
|
國民中學美術班空間及設備基準
附件二-2
1、空間標示為(必)者,為申請設班時必要具備項目﹔標示為(選)者,得視學校發展特色選備設置,至少應具備三項,自開辦第一年起於三至四年內完備。
2、得合併使用之專科教室於審查時仍視為單項計算。
3、申設美術班之基本教室數量為九至十間教室。
類別
|
名稱
|
單位
|
數量 |
備 註
|
|
空
間
|
學科教室(必)
|
間
|
3-4
|
每年級各一間。
|
|
專門課程教室(必)
|
間
|
4-6
|
可視學校發展的規模與特色,設置如素描、水彩畫、水墨畫、立體造形、版畫、鑑賞、多媒體電腦等教室,以利專門課程教學。
|
||
多媒體電腦繪圖教室(選)
|
間
|
1-2
|
電腦繪圖教室得與校內現有電腦教室共用,但須升級軟硬體以應專業繪圖教學課程需求,納入專門課程教室範疇。
|
||
鑑賞教室(必)
|
間
|
1-2
|
設置多媒體視聽設備,納入專門課程教室範疇。
|
||
材料室/典藏室(選)
|
間
|
1
|
|
||
展覽室(必)
|
間
|
1
|
可視學校空間,規劃室內的展覽室及室外的展示區(或藝術廊道等)。
|
||
美術辦公室(必)
|
間
|
1
|
|
||
教師準備室(選)
|
間
|
1-2
|
至少為專科教室1/2之間數。
|
||
基
本
設
備 |
DV攝影機
|
臺
|
1-4
|
|
|
數位相機
|
臺
|
1-4
|
|
||
桌上型電腦
|
臺
|
3-4
|
|
||
筆記型電腦
|
臺
|
3-4
|
|
||
掃描器
|
臺
|
1-4
|
|
||
彩色高階印表機
|
臺
|
1
|
|
||
單眼相機
|
臺
|
1-4
|
|
||
數位影印機
|
臺
|
1
|
|
||
陳列櫥(或櫃)
|
座
|
3-4
|
一、設有多媒體電腦繪圖教室者,得與校內現有電腦教室設備共用。
二、以上數量,各校應依實際需求及經費狀況酌予添購。
|
||
器材櫥(或櫃)
|
座
|
3-4
|
|||
畫框
|
個
|
180
|
|||
照明燈
|
組
|
3-6
|
|||
靜物寫生檯
|
座
|
3-6
|
|||
基
本
設
備 |
室內畫架、凳子
|
組
|
30
|
|
|
畫板(標準開)
|
個
|
60
|
|
||
畫板(四開)
|
個
|
90
|
|
||
冰箱(感光乳劑保存用)
|
臺
|
1
|
|
||
水墨畫桌椅
|
組
|
30
|
|
||
|
臺
|
1-3
|
|
||
單槍投影機
|
台
|
2-4
|
|
||
數位感壓繪圖板
|
組
|
31
|
|
||
17吋以上支援RGB輸出液晶螢幕
|
臺
|
31
|
|
||
高階多媒體桌上型電腦主機
|
臺
|
31
|
|
||
中高階平台掃描器
|
臺
|
1
|
|
||
數位教學廣播系統
|
套
|
1
|
|
||
多媒體製作軟體
|
套
|
1-4
|
|
||
素描教具及畫材
|
組
|
4以上
|
各類描繪之實物、模型、標本、教學用畫材等供教學使用。
|
依學校中長程計畫之發展特色,規劃基本的教具及器材,並能逐年添置。
|
|
水彩畫教具及畫材
|
組
|
4以上
|
各種不同的色彩、材質及形狀之織品、用品或器皿、教學用畫材等。
|
||
設計教具及器材
|
組
|
4以上
|
設計教學之相關用具和器材
,如描圖台、簡易手工具機、設計尺、圓規、切割墊、設計用材等。 |
||
水墨畫教具及畫材
|
組
|
4以上
|
水墨畫教學用工具、畫材等。 |
||
版畫教具及器材
|
組
|
4以上
|
版畫壓印機、晾乾架、油墨、滾筒、絹印設備、版畫教學用材等。 |
||
雕塑教具及器材
|
組
|
4以上
|
雕塑檯、轉盤、泥槽、鍊土機、窯爐、雕塑教學用材等。
|
||
投影幕
|
組
|
3-6
|
|
||
|
LCD數位單槍投影機
|
臺
|
3-6
|
|
|
視聽教具
|
套
|
10以上
|
藝術相關書籍、光碟、色彩掛圖、圖卡及鑑賞教學應用等。
|
||
擴
充
設
備 |
3D 列印機
|
臺
|
1
|
|
|
音響及擴音設備
|
套
|
1-4
|
|
||
擴充各類教具及器材
|
套
|
若干
|
視學校發展特色,逐年擴充之。
|
||
除濕機
|
臺
|
3-4
|
|
||
收納櫃(可供畫板、畫紙等使用)
|
組
|
3-8
|
一、設有多媒體電腦繪圖教室者,得與校內現有電腦教室設備共用。
二、以上數量,各校應依實際需求及經費狀況酌予添購。
|
||
防潮櫃
|
座
|
3-4
|
國民小學美術班空間及設備基準
附件二-3
1、空間標示為(必)者,為申請設班時必要具備項目﹔標示為(選)者,得視學校發展特色選備設置,至少應具備三項,自開辦第一年起於三至四年內完備。。
2、得合併使用之專科教室於審查時仍視為單項計算。
3、申設美術班之基本教室數量為九至十間教室。
類別
|
名稱
|
單位
|
數量 |
備 註
|
|
空
間 |
學科教室(必)
|
間
|
4以上
|
每年級各一間。
|
|
創作教室(必)
|
間
|
4以上
|
可視學校發展的規模與特色,設置如素描、水彩畫、水墨畫、立體造形、版畫、綜合表現、多媒體電腦等教室,以利創作表現。
|
||
多媒體電腦繪圖教室(選)
|
間
|
1-2
|
電腦繪圖教室得與校內現有電腦教室共用,但須升級軟硬體以應專業繪圖教學課程需求。
|
||
鑑賞教室(必)
|
間
|
1-2
|
設置多媒體視聽設備。
|
||
展覽室(必)
|
間
|
1
|
可視學校空間,規劃室內的展覽室及室外的展示區(或藝術廊道等)。
|
||
美術辦公室(必)
|
間
|
1
|
|
||
教師準備室(選)
|
間
|
1-2
|
至少為專科教室1/2之間數。
|
||
教材資源教室(選)
|
間
|
1
|
增列。
|
||
基
本
設
備
基
本
設
備 |
DV攝影機
|
臺
|
1-4
|
一、設有多媒體電腦繪圖教室者,得與校內現有電腦教室設備共用。
二、以上數量屬建議性質,各校應依實際需求及經費狀況酌予添購。
三、多媒體製作軟體以能夠多台使用為原則。
|
|
數位相機
|
臺
|
1-4
|
|||
桌上型電腦
|
臺
|
4
|
|||
筆記型電腦
|
臺
|
2-4
|
|||
平板電腦
|
臺
|
4-8
|
|||
彩色高階印表機
|
臺
|
1
|
|||
單眼相機
|
臺
|
1-2
|
|||
數位影印機
|
臺
|
1
|
|||
陳列櫥(或櫃)
|
座
|
3-4
|
|||
畫框
|
個
|
180
|
|||
照明燈
|
組
|
3-6
|
|||
靜物寫生檯
|
座
|
3-6
|
|||
室內畫架、凳子
|
組
|
30
|
|||
畫板(標準開)
|
個
|
60
|
|||
畫板(四開)
|
個
|
90
|
|||
水墨畫桌椅
|
組
|
30
|
|
||
單槍投影機
|
台
|
4
|
|
||
數位感壓繪圖板
|
組
|
31
|
|||
17吋以上支援RGB輸出液晶螢幕
|
臺
|
31
|
|||
高階多媒體桌上型電腦主機
|
臺
|
31
|
|||
中高階平台掃描器
|
臺
|
1-4
|
|||
數位教學廣播系統
|
套
|
1
|
|||
多媒體製作軟體
|
套
|
1-4
|
|||
素描教具及畫材
|
組
|
4以上
|
各類描繪之實物、模型、標本、教學用畫材等供教學使用。
|
依學校中長程計畫之發展特色,規劃基本的教具及器材,並能逐年添置。
|
|
水彩畫教具及畫材
|
組
|
4以上
|
各種不同的色彩、材質及形狀之織品、用品或器皿、教學用畫材等。
|
||
設計教具及器材
|
組
|
4以上
|
設計教學之相關用具和器材,如描圖台、簡易手工具機、設計尺、圓規、切割墊、設計用材等。
|
||
水墨畫教具及畫材
|
組
|
4以上
|
水墨畫教學用工具、畫材等。
|
||
版畫教具及器材
|
組
|
4以上
|
版畫壓印機、晾乾架、油墨、滾筒、絹印設備、版畫教學用材等。
|
||
雕塑教具及器材
|
組
|
4以上
|
雕塑檯、轉盤、泥槽、鍊土機、窯爐、雕塑教學用材等。
|
||
投影幕
|
組
|
4以上
|
|
||
LCD數位單槍投影機
|
臺
|
3-6
|
|
|
|
視聽教具
|
套
|
10以上
|
藝術相關書籍、光碟、色彩掛圖、圖卡及鑑賞教學應用等。
|
|
|
擴
充
設
備 |
音響及擴音設備
|
套
|
1-4
|
|
|
擴充各類教具及器材
|
套
|
若干
|
視學校發展特色,逐年擴充之。
|
||
收納櫃(可供畫板、畫紙等使用)
|
組
|
3-8
|
一、 設有多媒體電腦繪圖教室者,得與校內現有電腦教室設備共用。
二、以上數量屬建議性質,各校應依實際需求及經費狀況酌予添購。
|
||
防潮櫃
|
座
|
3-4
|
舞蹈班空間及設備基準
附件三
1、 本表可作為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和國民小學三階段舞蹈藝術才能班空間及設備基準,自開辦第一年起於三至四年內完備。
2、 擴充空間和擴充設備,為各校依未來發展所規劃之空間與設備。
類別
|
名稱
|
單位
|
數量 |
備註
|
|||
空
間 |
基本
空間
(必)
|
普通教室
|
間
|
若干
|
班級學科教室,建議規格
|
||
舞蹈教室
|
間
|
1-3
|
設有合乎規格之空心木板地面;建議規格
|
||||
舞蹈視聽教室
|
間
|
1
|
得併入學校視聽教室使用。
|
||||
學生更衣室
|
間
|
若干
|
男女生至少各一間。
|
||||
舞蹈專業教學研究室
|
間
|
1-2
|
|
||||
道具服裝儲藏室
|
間
|
1
|
空調設備由各校自由設備。
|
||||
舞蹈圖書室
|
間
|
1
|
|
||||
展演空間
|
間
|
1
|
得依條件設置為全校師生可共用之空間。
|
||||
擴充
空間
|
淋浴間
|
間
|
若干
|
|
|||
展演實驗劇場
|
間
|
1
|
得依條件設置為全校師生可共用之空間。
|
||||
舞蹈館
|
間
|
1
|
舞蹈教室、表演場所、辦公室、實驗劇場等。
|
||||
教
學
設
備 |
基本
設備
(必)
|
空心木板地面
|
面
|
若干
|
|
一、設備應依專業教室之需要設置,且教室設備均應為隔音防火材質,並符合消防規範。
二、各項設備應以教室數量與學生數之需要計算。
|
|
壁鏡
|
面
|
若干
|
含遮光布幕。
|
||||
固定式扶把
|
把
|
若干
|
|
||||
活動式扶把
|
把
|
若干
|
|
||||
舞蹈場地專用塑膠地墊
|
卷
|
若干
|
鋪滿教室。
|
||||
舞蹈教學/運動保護墊
|
片
|
若干
|
|
||||
影音播放設備
|
套
|
1-2
|
含立體音響、CD錄放音機、DVD錄放影機、電視、投影機、投影幕…等。
|
||||
資訊設備
|
台
|
1-3
|
數位相機或錄影機…等。
|
||||
教
學
設
備 |
基本
設備
(必)
|
移動式音響設備
|
套
|
若干
|
手提CD音響
、擴音播音設備。
|
|
|
輔助
設備
|
鋼琴
|
臺
|
1-3
|
|
|||
置物櫃
|
個
|
若干
|
|
||||
空調設備
|
組
|
若干
|
|
||||
運動傷害相關防護用品與輔助器材
|
式
|
若干
|
|
||||
除濕機
|
臺
|
若干
|
|
||||
防潮箱
|
臺
|
若干
|
|
||||
教材
教具 |
基本
設備
(必)
|
CD唱片
|
張
|
若干
|
|
||
節奏樂器
|
個
|
若干
|
|
||||
書籍刊物
|
本
|
若干
|
|
||||
圖片影片
|
張
|
若干
|
|
||||
教學用基本道具
|
式
|
若干
|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注意:只有此網誌的成員可以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