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辦理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補助設置空氣品質淨化區及低碳城市設施申請及審核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府授環空字第1000097416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府授環空字第1030250311號函修正
一、
臺中巿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改善空氣品質,補助設置空氣品質淨化區及低碳城市設施宣導等相關工作,鼓勵帶動節約能源之落實,以提昇整體能源使用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臺中巿(以下簡稱本巿)所轄之各級機關及公立學校。
三、
空氣品質淨化區設置地點應以公有裸露地為限,並應提供申請單位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使用權利之地籍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
四、
本要點所稱空氣品質淨化區係指位於污染源之周邊,可做為污染源與人口聚居地間之緩衝綠地,能改善空氣品質及教學環境,提供生態與環境教育之場所。
公有裸露地係指土地為公有且地表裸露,易造成塵土飛揚之土地(包含國有土地及直轄巿有土地)。
五、
空氣品質淨化區依其土地、區位及規模,分為兩類:
(一) 大型空氣品質淨化區:位於污染源附近且面積寬廣之公有地、已廢棄為可再利用之土地、河川新生地及經濟價值較低之土地。
已廢棄為可再利用之土地係指堆置廢棄物經清除後可供植栽綠化之土地。
(二) 一般空氣品質淨化區:位於都市人口集聚地或移動污染源附近,包括都市計畫內公共設施保留地、鄰里或社區、校園內閒置之土地、使用期滿已封閉之垃圾掩埋場等。
六、
本要點所稱低碳城市設施如下:
(一)
電動汽車傳導式充電系統:
1.
指符合經濟部工業局公告「電動車輛傳導式充電系統實務準則」第一部設置準則、第二部充電系統介面準則及第三部充電系統安全準則等設置規定供給電動公路車輛傳導式充電使用之充電系統。
2.
本系統設置地點:須為申請單位劃設專供電動汽車停放之專屬停車位置,並設置定著式金屬材質專屬識別。
(二)
電動機車充電系統:
1.
指依據經濟部發展電動機車補助及獎勵實施要點所定設置電動機車能源補充設施類別、規格與補助作業流程審核通過經核定補助之電動機車能源補充設施。
2.
本系統設置地點:設置地點須為申請單位劃設專供電動機車停放之專屬停車位置,並設置定著式金屬材質專屬識別。
(三)
風力、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風力、太陽光電照明設備及節電省水等設施之細部補助項目如下:
1.
公共區域省電照明設備:包括路燈、地下室停車場燈具、景觀用燈、中庭庭園燈、各樓層梯燈、樓梯間樓層指示燈、緊急逃生燈、消防警示燈、會議室等照明設備(省電照明設備須符合經濟部能源局所訂之螢光燈管能源效率標準之照明設備)。
2.
公共區域節約用水設施:包括省水器材、雨水利用設施、生活雜排水再利用系統等節約用水設備。
3.
公共區域再生能源系統設置:包括太陽能熱水器、水力發電(水位高低落差應達20公尺)、風力發電機組或使用太陽能光電系統等可再生能源系統。
4.
公共區域綠建築設置:包括公共建築遮陽設施、建築物能源管理系統(智慧型電錶) 、屋頂隔熱材料、自行車停車架。
5.
公共區域其他相關硬體設施:包括地下室排風扇抽風機、變頻電梯或載重調整系統、揚水馬達。
前項之低碳設施應提供開放式公共服務,不得僅供申請單位員工使用。
七、
申請本要點補助款,申請單位應提送申請設置計畫書三份送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辦理。
八、
依本要點提出之補助申請計畫,申請金額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先行由環保局初審通過後,提送本市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查核定;申請計畫經費金額未達新臺幣二百萬元者,由環保局審查及核定,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協助審查及核定。電動機車充電站補助申請,由環保局依經濟部工業局之「電動機車能源補充設施申請補助作業流程」審查核定。
九、
申請空氣品質淨化區提報之計畫書,其內容應包含下列各項:
(一)
計畫目標
1.
背景說明:包括現有人口數、已開闢之公園綠地面積、空氣品質現況等。
2.
規劃目標:包括計畫人口數、預定開闢之公園綠地面積等。
(二)建設計畫
1.
土地現況:檢附計畫區域圖並標明預定地及相關位置。
(1)申請單位現況。
(2)用地面積、所有權屬、持有面積。
(3)土地現況使用情形及佐證照片。
(4)附近之特殊自然或人文資源。
(5)土地權屬及相關資料。
(6)附近之開發計畫。
(7)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情形。
2.
計畫規劃內容
(1)綠地面積與植栽種類及來源。
(2)相關育苗設施及面積。
(3)相關服務設施及面積。
(4)相關環境教育設施及面積。
(5)其他相關設施及面積。
3.預定工作期程:申請單位應於環保局核定補助當年度內完成發包事宜。
(三)管理維護計畫
1.
權責機關及配合單位。
2.
執行內容。
(四)經費需求:詳列申請補助經費(含編列項目、單價、數量、總計及說明)。
(五)效益預估
1.
完成綠美化面積統計。
2.
每人擁有綠地面積。
3.
空氣品質改善預期成效。
4.
環境保護教育利用。(配合辦理示範觀摩活動)
5.
其他。
十、
申請設置低碳城市設施設置申請及審核原則:
(一)
申請單位應備齊申請計畫書申請設置,計畫書內容包含:
1.
申請表。
2.
設置座落土地所有權狀證明影本或土地登記謄本。
3.
地籍圖。
4.
設計圖及配置圖說。
5.
預期效益評估。
6.
現況照片。
7.
單價分析表。
8.
施工用料清單及規格。
9.
獲其他機關補助經費表及核可文件影本(無則免)。
10.
電動汽車傳導式充電系統須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可證明函件;電動機車充電系統須附經濟部工業局核定補助證明文件影本。
11.
後續維護費用編列規劃切結書。
12.
保固承諾書(申請單位或廠商出具之保固承諾書,其保固期間自驗收完成日起至少一年)。
(二)
設置及核銷期程:
1.
申請單位應備齊申請文件向環保局提出申請,經取得環保局核可補助函後始得設置。
2.
申請案應於環保局核定補助函發文日起九十天內完成設置,並於設置完成三十日內提送核銷文件至環保局辦理核銷事宜,逾期未完成設置或未辦理核銷視同放棄申請補助資格。
(三)
申請單位應於期限內完成設置,並備齊下列文件函送環保局辦理核銷事宜:
1.
環保局核定補助函影本。
2.
經核定之申請書及設置計畫書影本。
3.
廠商開立統一發票影本。
4.
竣工驗收證明文件影本。
5.
施工前、中及竣工照片。
6.
機關領據正本乙份。
(四)
其他注意事項:
1.
申請文件如不齊全或未完整填列,經環保局通知日起三十日內未完成補正者,予以駁回申請,申請文件資料不論核予補助與否概不退件。
2.
本案僅補助設置經費,後續電費、維護管理及相關費用俱由申請單位自行支應。
3.
受補助之低碳設施,申請單位應配合辦理相關宣導,並依環保局通知,提報相關使用情形及節能績效。
4.
設置使用材料及零組件需為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合格產品,使用產品以產地標識為臺灣者優先使用,倘經核定非經環保局核可不得變更品項。
5.
各項設施設置均須符合本國相關法令規定,並不得有侵權或妨礙智慧財產權之情形。
6.
總設置經費如逾新臺幣十萬元,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採購事宜。
7.
於環保局撥款日起一年內拆除受補助設施、或一年內經環保局查獲功能不堪使用經環保局發函限期修復未完成者,應繳回全部補助經費,申請單位不得拒絕。
8.
申請本案補助之低碳設施如有獲其他機關(構)補助經費,該部分經費不予補助,申請單位須載明於申請文件。
十一、
各申請單位所提報之空氣品質淨化區綠化植栽計畫及低碳城市設施設置、宣導等相關工作,經本巿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管理委員會或專家學者審查通過核准補助後,始授權由環保局辦理後續核撥事宜。
十二、
經本巿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管理委員會或專家學者審查通過核定之申請計畫,申請單位應確實按計畫內容執行,環保局得會同本巿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一名至二名進行追蹤考核,不符規定或未依核定計畫內容實施者,環保局得撤銷或廢止其補助。
十三、
設置空氣品質淨化區植栽工程經費應占補助經費百分之七十以上,配合之土木工程及相關費用(含包商利潤管理費、稅捐及空氣污染防制費等)在百分之三十以下為原則,工程結算亦同。植栽工程分為綠化工程及綠化輔助工程兩項,綠化工程之經費比重須高於綠化輔助工程,但經環保局同意之個案不在此限。
十四、
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設置之設施,如另依本要點申請配合辦理相關節能減碳宣導活動,應依臺中市政府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補助辦理空氣污染防制相關活動實施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十五、
補助款申請及經費核銷審核原則如下:
(一)
請申請單位妥善考量綠化植栽或風力、太陽能等低碳城市設施設置及節約能源之落實實際需求提出適當申請金額,以避免行政資源及人力資源之浪費。
(二)
申請單位提送之領據,應符合下列規定:領據上須書名「臺中巿政府環境保護局」抬頭、受補助單位名稱、補助計畫名稱、領據日期及承辦、主辦會計、機關首長等相關人員核章。
(三)
補助案件憑證,應確實依據核定計畫內容及經費編列項目執行。如有不合規定或支出不符核定項目將予以剔除,並扣除該項目之補助款。
(四)
撥款作業:
1.
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者:檢具核定補助之正式公文影本、成果報告書二份、領據、收支明細清單等相關資料一次撥付。
2.
補助金額在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分二次撥付。
(1)
第一次於工程發包後,檢具核定補助之正式公文影本、發包合約書、領據。核撥發包後總經費(包括工程款、空污費及管理費)之百分之四十。
(2)
第二次於完工結案後,檢具完工驗收證明書副本、收支明細清單及二份成果報告、領據,撥付尾款百分之六十。
3.
申請單位提出設置空氣品質淨化區申請補助金額下限至少須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
4.
補助經費如有剩餘款須於當年度繳回環保局。
5.
發包金額高過環保局核定經費時,其不足部分由申請單位自行補足,環保局不另補助。
6.
空氣品質淨化區設置如已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尚未結案者(或獲其他機關補助),不予補助。受補助單位應簽立未接受其他單位補助之證明書。
十六、申請人應提出申請土地5年內不另作他用之切結或證明,如有個案
因特殊事由須縮短年限者,應個案提請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管理委
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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