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17日 星期三

有關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服務人員之鐘點費支領、兼代課限制及行政費用(獎金)項目疑義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中市教小字第1050007954號

  1. 依據教育部105年1月30日臺教授國字第1040143701號函辦理。
  2. 兒童課後照顧班服務人員鐘點費支領:
    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課照法)第22條規定課照班之服務人員如係學校自辦,得由校長就校內教師派兼之或聘請合格人員擔任。依教育部100年4月1日臺國(一)字第1000052755號函,校內教師擔任課後照顧服務人員之職務,因非屬學校教師本職工作,且現職教師利用課後時間擔任本服務人員,並非以教師本職上班時間為之,爰支領課照班之鐘點費應無重複支領之疑慮。
  3. 兒童課後照顧班服務人員兼代課限制:
    查教育部國教署及教育部分別於102年9月10日、102年11  月19日以臺教國署國字第1020079797號函及臺教授國字第1020106846號函函示,現職教師於上班時間擔任課照班服務人員,因非學校正式課程,得不受兼代課節數之限制。
  4. 行政費用(獎金)項目:
    查課照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行政費項下之「獎金」係參考95年9月20日修正發布之「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第11條訂定,支付項目係指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動權益所需之費用,又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款規定:「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1050000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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