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國民小學提升合格英語教師授課比率實施計畫
一、依據:
(一)教育部提升國民中小學英語文教學成效計畫。
(二)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臺中市教師聘約準則。
二、目的: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為維持英語教學品質,提高合格英語教師授課比率,提供本市學生良好之英語教學師資,獲致最大學習成效,特訂定本計畫。
三、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四、承辦單位:臺中市所屬各公立國民小學
五、名詞定義:
(一)合格英語教師資格:依教育部相關辦法規定,教師具有國小教師證並有下列條件之一者,為合格英語教師。
1.通過教育部88 年國小英語教師英語能力檢覈測驗者。
2.畢業於英文(語)相關系所者、畢業於外文系英文(語)組者(含未分組之外語文系,經畢業之大學開具主修英文之證明者)、畢業於英文(語)輔系者、國民小學英語教師學士後教育學分班結業者、修畢各大學專為國小英語教學所開設之英語20 學分班者。
3.英語能力達到CEF 架構之B2 級者(如附錄)。
4.經縣市政府自行培訓檢核通過者。
(二) 合格英語教師,含以下二種聘任身分:
1.參加本市國民小學教師甄選,甄選類別為「英語專長」之合格英語教師。
2.參加本市國民小學教師甄選,甄選類別為「普通教師」之合格英語教師。
(三)英語學習節數:係指本市所屬各公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各國民小學)二年級至六年級英語學生學習節數,不含其他專案補助增加之英語學習節數。
六、實施方式:
為有效提升各校合格英語教師授課比率,學校應依據下列策略安排合格英語教師授課:
(一)學校應建立校內「英語專長」及「普通教師」之合格英語教師師資結構名冊,作為安排合格英語教師課務編排之依據。
(二)學校依據規模大小,教師員額編制得設置科任教師時,應依下列順序辦理之:
1.以優先設立英語科任為原則。
2.英語科任應優先安排「英語專長」合格英語教師擔任之。
3.「英語專長」合格英語教師授足各校應有之英語節數後,得安排擔任級任教師或其他類科教師。
4.自102學年度起,本市所甄選之「英語專長」合格英語教師,各校應於教師聘約內,規定不得轉任其他類科之教師。
5.校內無「英語專長」合格英語教師或其師資不足時者,應優先安排「普通教師」之合格英語教師為科任教師,擔任英語科教學。
6.「英語專長」合格英語教師及「普通教師」之合格英語教師擔任級任教師時,應優先教授該班級之英語。
(三)學校依據規模大小,教師員額編制無法設置科任教師時,應依下列順序辦理之。
1.學校得依實際狀況調整教師員額編制(調降兼任行政人員教師數),改設置科任教師,並依前款辦理之。
2.學校無法調整教師員額編制時,得依照「英語專長」合格英語教師或「普通教師」合格英語教師之順序,安排合格英語教師兼任行政人員,並授課英語。
3.學校若實際狀況須由「英語專長」合格英語教師或「普通教師」合格英語教師擔任級任教師時,仍應優先教授該班級之英語。
4.校內無「英語專長」合格英語教師或「普通教師」合格英語師資或不足時者,應申請本局英語巡迴教師教授英語。
5.自102學年度起,本市所甄選之「英語專長」合格英語教師,依規定各校應於教師聘約內,規定不得轉任其他類科之科任教師、級任教師。
(四)校內若無「英語專長」合格英語教師或「普通教師」之合格英語師資時,學校於甄選合格教師或代理教師時,應優先遴聘合格英語教師,或積極鼓勵校內教師取得合格英語教師資格。
七、督導與考核:
(一)學校安排各校英語學習領域由合格英語教師擔任授課之相關資料應留存備查,做為視導區督學到校視導之重點項目。
(二)各校校長應依據本計畫,積極督導辦理以提升校內英語學習領域合格英語教師授課比率,其相關成效將做為本局校務評鑑及考核校長辦學績效之參考。
八、預期目標:本市各國民小學二至六年級英語學生學習節數(不含其他專案補助增加之英語學習節數)由合格英語教師授課比率達百分之百。
附錄:
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符合相當於CEF語言參考架構B2級之各項英語檢定考試標準參照表
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 (簡稱CEF) B2級以上英語相關考試檢定及格證書
(103.05.01修正)
考試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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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相當於CEF語言參考架構B2級以上英語檢定
|
考試項目
|
備 註
|
全民英檢(GEPT)
|
中高級複試通過
|
聽說讀寫
|
◎ 無分項考試。
Ø 資料參考:LTTC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
|
托福iBT測驗
(網路型態) (TOEFL iBT) |
聽力21;閱讀22
口說23;寫作21
|
聽說讀寫
|
◎ 無分項考試。
◎ 成績須符合各分項標準。
Ø
資料參考:ETS臺灣區代表忠欣股份有限公司。
|
雅思(IELTS)
|
6.0
|
聽說讀寫
|
◎ 無分項考試。
Ø
資料參考:雅思官方考試中心。
|
劍橋五級國際英語認證(Cambridge English)
|
First Certificate in English (FCE)
|
聽說讀寫
|
◎ 無分項考試。
Ø 資料參考:LTTC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
|
劍橋博思職場英語檢測(BULATS)
|
The Association of Language Testers in
(ALTE) Level 3
|
聽說讀寫
|
◎ 聽、說、讀、寫可分項單考。
Ø
資料參考:LTTC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
|
外語能力測驗(FLPT)
|
聽力&閱讀195
口說S-2+
寫作B
|
聽說讀寫
|
◎ 英語測驗分筆試(含聽力、用法、字彙與閱讀)口試、寫作測驗,可單獨報考。
Ø
資料參考:LTTC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103年4月16日103綜合一字第0009號函修正。
|
PTE學術英語考試(PTE-A)
|
聽力59;閱讀59
口說59;寫作59
|
聽說讀寫
|
◎ 無分項考試。
◎ 成績須符合各分項標準。
Ø
資料參考:台灣培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03年4月17日函。
|
多益英語測驗(TOEIC)
|
聽力400;閱讀385
|
聽讀
|
◎ 「聽、讀」合併考。
◎ 成績須符合各分項標準。
◎ 多益英語測驗字2008年全面改制後已無新制或傳統之分。
Ø 資料參考:ETS臺灣區代表忠欣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月24日忠益102字第132號函修正。
|
多益口說與寫作測驗(TOEIC Speaking and Writing Tests)
|
口說160;寫作150
|
說寫
|
◎ 「說、寫」合併考;可單考「口說」。
◎ 成績須符合各分項標準。
Ø
資料參考:ETS臺灣區代表忠欣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月24日忠益102字第132號函修正。
|
傳統多益英語測驗(TOEIC)
|
750
|
聽讀
|
◎ 傳統多益成績採認標準採總分制。
◎ 此項考試自
Ø 資料參考:ETS臺灣區代表忠欣股份有限公司。
|
托福ITP測驗
(TOEFL ITP) |
543
|
聽讀
|
◎ 無寫作及口說考試。
◎ 對照成績自100年11月起更新,100年11月前對照成績為527。
Ø 資料參考:ETS臺灣區代表忠欣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月24日忠益102字第132號函修正。
|
托福CBT測驗(TOEFL CBT)
|
197
|
聽讀寫
|
◎ 無口說考試。
Ø
資料參考:ETS臺灣區代表忠欣股份有限公司。
|
托福PBT測驗(TOEFL PBT)
|
聽力&閱讀527
寫作4
|
聽讀寫
|
◎ 無口說考試;寫作考試成績依其能力描述之評分表,寫作4分約等同於CEF之B2級成績。
◎ 部份區域已停考。臺灣地區於90年停考。
◎ 此項考試成績依行政院
Ø 資料參考:ETS臺灣區代表忠欣股份有限公司。
|
備註:
1.教育部於100年2月21日以臺中(二)字第1000022382C 號令發布「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實施要點」,作為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劃加註英語專長專門課程之參據。
2.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審核符合相當於CEF語言參考架構B2級以上英語考試檢定及格證書,得由學校自行訂定參照表,無年限之限制,惟須包含聽、說、讀、寫4項檢測,如有缺漏仍須補足該項成績,始得申請辦理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證書。
3.通過教育部88年度所辦國小教師英語能力檢核測驗者(須檢附國小英語師資培訓「英語教學能力班」學分證明書影本)及通過財團法人語言訓練中心93年度所辦國民小學教師英語能力檢核考試者(須檢附財團法人語言訓練中心證明函影本),視同符合相當於CEF語言參考架構B2級以上英語考試檢定及格。
4.以年資辦理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證書者,以本參照表為採認依據,不在本參照表之測驗成績,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審核作業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不予採認。擬申請為本參照表之英語檢定考試流程為:由各師資培育大學(以下簡稱各大學)推薦3至5位審查委員,形成專業審查人才資料庫,每次聘5位專業審查委員,進行匿名審查,再邀請已提報及已核定加註英語專長專門課程之各大學英語相關學系所教授代表(非職員)參加會議討論,經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且三分之二以上(含)投票通過,方可列入本參照表,作為本小組審核依據。其他未核定或提報加註英語專長專門課程之師培大學可列席會議,但不參與表決。
5.本小組每年3月調查一次已核定加註英語專長專門課程之各大學校內採認之英語檢測考試情形,上開大學倘三分之二(含)以上已採認某項英語檢測工具,亦得列於本參照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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