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9月2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40109217A號函辦理。
- 有關教師因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接受調查期間核給「事假」扣薪與否,前經本部99年12月29日台訓(三)字第0990184700號函釋在案(諒達),同函並載明俟調查結果無此事實時,該段事假期間不予扣薪,且不列入年終成績考核事假日數計算。
- 倘案件經申請調查教師涉及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學生,依據教師法第14條第4項前段規定及本部102年10月31日臺教人(三)字第1020142773號函(如附件)說明二後段,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經審議後未核予停聘之處置時,學校為維護學生學習權益,得依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25條規定及參照上開本部99年12月29日函釋,提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後命該教師請假(事假),暫時離開校園現場並靜候調查。
- 如經調查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事實,則無論情節是否重大,該調查期間之請假即予扣薪;如調查認定無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事實,惟有違反防治準則第7條所訂之教師專業倫理,或認有對18歲以下兒童及少年學生之不當行為,經轉請地方社政主管機關確認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事實,則該教師之行為仍屬不當或不法(屬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3款所定「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渠調查期間所請之事假仍應予扣薪。
2015年12月22日 星期二
教師涉校園性別 事件請事假接受調查期間是否扣薪疑義案
2015年11月27日 星期五
104學年度第2學期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辦學績效評鑑
104學年度第2學期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辦學績效評鑑
實施計畫
一、 依據
(一)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第9條。
(二) 國民教育法第9條之3。
高級中學、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現職校長申請遴選前,均應接受辦學績效評鑑。
二、 評鑑對象
任期屆滿之市立高級中學、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現職校長,欲申請連任者。
2015年11月20日 星期五
各級學校學生身體活動及體能培訓原則
各級學校學生身體活動及體能培訓原則
一、
教育部(以下稱本部)為督導各級學校學生身體活動及體能培訓之實施,培育學生規律運動習慣,適應日常生活及增進學習效率,促進身心均衡發展,特訂定本原則。
二、
各級學校教育人員於校園實施身體活動及體能培訓時,應參酌各級學校課程綱要內容,將本原則融入課程及活動計畫中實施,或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進行合理的體能活動,均應衡酌學生身心狀況,不得以處罰或體罰為目的行之。
三、
各級學校教育人員,於正式或非正式課程中實施身體活動及體能培訓時,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 個別差異原則:應配合年齡、生理與心理發展及體能狀況,選擇適當運動、身體活動量及增進體能的訓練方式。
(二) 有效指導原則:應有教師或教練在旁指導,以傳授正確運動觀念、知識及運動技巧,增進體能及運動能力為目標。
教師依法請假後,因外聘代理、代課教師衍生之投保費用疑義案
中市教中字第1040092409號
- 依據教育部104年11月16日臺教授國字第1040122006號函辦理。
- 查教育部國教署102年8月27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20057129號函說明四,教師請假外聘代理(課)教師,仍應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之規定辦理;既由學校依聘任辦法聘任,其雇主之認定自應為學校,先予敘明。
- 復查勞動部104年5月4日勞動保1字第1040140224號函說明三略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在僱傭關係之前提下,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是以,外聘代理(課)教師如與學校有僱傭關係,應依規定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其保險費負擔依同條例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普通事故保險費由投保單位為勞工負擔部分保費;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故學校應依前開規定負擔所屬加保外聘代理(課)教師之保險費。
- 末查衛生福利部104年5月8日以衛部保字第1040112857號函說明三及說明四略以,外聘代理(課)教師之雇主既為學校,依照前述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規定,應由學校作為投保單位為其外聘代理(課)教師辦理投保手續並負擔部分保費,惟該教師從事短期性工作未逾3個月,且其選擇以原投保資格續加保者,則學校尚毋須為其投保;如該教師為部分工時人員,若非每個工作日到工或每週工作時數合計未滿12小時,學校亦無為其辦理投保手續並負擔部分保險費之義務。
- 綜上,有關教師請假課務自理外聘代理代課教師之投保勞健保及提撥勞退金事宜由服務學校辦理,勞健保及勞退提撥金雇主負擔部分由請假之教師負擔一節之疑義,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2015年11月17日 星期二
2015年11月11日 星期三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及運動代表隊訓練注意事項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及運動代表隊訓練注意事項 ( 民國 103 年 07 月 24 日 修正 )
一、目的: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第十
一條及第十六條規定,執行各課程綱要應授基本能力,兼顧體育訓練正常
化,確保學生基本學力,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任務分工:學校各行政處室應分工合作,提供體育班及運動代表隊實施訓
練相關支援,包括課業輔導、心理輔導、場地設備及其他配套措施。
三、訓練時數、公假日數及球員休養期:
(一)體育班及運動代表隊學生每日訓練時數得依運動種類、訓練強
度、內容及週期等,由各校自行訂定合理時數,以每日至多三小
時為原則(包括課程應授時數),避免過度訓練及運動傷害。
一、目的: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第十
一條及第十六條規定,執行各課程綱要應授基本能力,兼顧體育訓練正常
化,確保學生基本學力,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任務分工:學校各行政處室應分工合作,提供體育班及運動代表隊實施訓
練相關支援,包括課業輔導、心理輔導、場地設備及其他配套措施。
三、訓練時數、公假日數及球員休養期:
(一)體育班及運動代表隊學生每日訓練時數得依運動種類、訓練強
度、內容及週期等,由各校自行訂定合理時數,以每日至多三小
時為原則(包括課程應授時數),避免過度訓練及運動傷害。
加強校園運動安全注意要點
法規名稱: 加強校園運動安全注意要點 ( 民國 89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
一、為加強校園運動安全,防止運動意外事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級學校應指定專人負責各種體育設備管理與維護。管理人員應定期實施
體育設備檢查、保養、維護並予記錄。
三、校園體育設備應標示明顯之安全注意事項或使用須知,遇有損壞應立即公
告禁止使用及設置警告標誌,並儘速維修。
四、各級學校實施夜間教學者,其體育設備應設置良好之照明設備。
五、各級學校游泳池於教學及開放時,應有合格救生員。
一、為加強校園運動安全,防止運動意外事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級學校應指定專人負責各種體育設備管理與維護。管理人員應定期實施
體育設備檢查、保養、維護並予記錄。
三、校園體育設備應標示明顯之安全注意事項或使用須知,遇有損壞應立即公
告禁止使用及設置警告標誌,並儘速維修。
四、各級學校實施夜間教學者,其體育設備應設置良好之照明設備。
五、各級學校游泳池於教學及開放時,應有合格救生員。
2015年11月5日 星期四
代理教師兼任學校行政職務是否適用公務員懲戒法
- 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4年10月27日臺會調字第1040002919號函並復貴局104年9月9日北市教人字第10439016000號函辦理。
- 案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函以,公立學校之代理教師雖非屬公務員懲戒法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代理教師,就其所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應受公務員懲戒法之規範。是該類人員如有違法失職情事,事後縱已離職,仍應依法移送懲戒。
2015年10月26日 星期一
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以下簡稱支給規定)」邀請之講座、專題演講及兼職人員 支有報酬,另行支給差旅費及教材費等事宜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4年9月4日總處給字第1040045562號書函辦理。
- 配合行政院104年7月15日函頒修正之「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第6點規定,並避免重複支領情事,各機關學校依支給規定邀請之講座、專題演講及兼職人員支有報酬,另行支給差旅費及教材費等事宜,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 講座、專題演講及兼職人員如係由遠地前往(三十公里以外),邀(聘)請機關學校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支給交通費及住宿費。
- 專題演講人員之書面演講資料,基於支給規定對於專題演講人員各場次報酬標準,已授權邀請機關學校衡酌演講內容自行核定支給,爰書面演講資料應一併納入支給內容考量,不得再另以稿費名義支給。
- 講座編撰之教材,考量邀請之授課人員自其專業範圍為授課準備之教材,應屬授課之一環,若已支給講座鐘點費,不得再另以稿費名義支給。
1040004860
2015年10月15日 星期四
國民小學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注意事項
國民小學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注意事項
一、 為維護學童視力健康,特訂定本國民小學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注意事項。
二、 本注意事項所指電子化教學設備包括投影機、電子白板、液晶顯示器、行動載具等。
三、 學校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之年級、時間及相關建議事項如下:
(一) 低年級不建議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
(二) 中、高年級使用時間:
1. 中年級:建議上下、午各最多使用30分鐘。
2. 高年級:建議隔節使用,且需符合3010原則(螢幕注視每30分鐘休息10分鐘)。
2015年10月7日 星期三
國民中小學辦理戶外教育實施原則
國民中小學辦理戶外教育實施原則
一、 為落實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辦理戶外教育,以擴充學生知識領域、增加學習體驗、整合學習效果、深化認識臺灣,特訂定本原則。
二、 課程目標:
(一)戶外教育為學校課程與教學之一環,依據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目標,以學校本位課程為主軸,結合領域教學及彈性課程,規劃各年級系統性之校外教學課程活動,據以實施。
(二)戶外教育課程活動內容以學生學習為核心,增進自然與人文關懷、認識家鄉及愛護家鄉為主要目標,避免流於以旅遊玩樂性質為主之活動。
三、 辦理次數:每學年以至少辦理一次為原則。
嘉義市政府所核發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合格證書有效期乙案
- 依據嘉義市政府104年9月22日府教學字第1041513585號函辦理。
- 查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具特定科目、領域專長,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具有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人員之聘任資格。
- 再查同辦法第11條規定,國民教育法第11條第4項所定認證資格之互相承認及教學支援人員聘任之相關事宜,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 嘉義市政府考量該市及他縣市近年已較少辦理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作業,倘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於證書有效期間曾從事教學工作,雖已過證書有效期,毋須換證,該市府同意視為持續有效。
1040004582
2015年10月6日 星期二
2015年10月2日 星期五
有關屆齡退休國小教師得否報名參加各國中小閩南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甄試案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9月18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40093585號函辦理。
- 查「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3條規定略以,具備有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家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或教育部閩南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即具有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人員之聘任資格。同辦法第5條規定,各校聘任教學支援人員,應公開甄選,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合先敘明。
- 依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略以:「教職員任職五年以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退休:1、年滿六十五歲者。」惟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並非編制內教職員,且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並未明定應聘人員年齡之限制。
- 依據本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第17條規定:「學校聘任退休教師擔任代理、代課教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須以學校特殊科目、師資缺少及特殊情況之聘用為限。聘期一週以上者應報本局核備,每學年以二個月為限。」爰本案屆退教師得否報名各國中小閩南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甄試事宜,仍應考量學生受教權和學校課務需求依上開規定本權責妥處。
2015年9月10日 星期四
中小學辦理教學輔導教師作業規定
中小學辦理教學輔導教師作業規定
依據教育部99年10月22日 台國四字第0990177563號函公告
一、依據「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要點」第5點第6款第2目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申請辦理教學輔導教師計畫之學校,其教學輔導教師之儲備,應經推薦、儲訓、認證等程序,合格人員由縣市政府/中部辦公室發給證書造冊候聘;各校申辦教學輔導教師輔導計畫時,應由學校依據實際需求,提出計畫及申請表,經縣市政府/中部辦公室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縣市政府/中部辦公室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再依計畫執行之。
2015年7月31日 星期五
公共政策網路提議試辦實施要點
公共政策網路提議試辦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院授發資字第1041500911號函訂定
一、
為試辦網路提議機制,提供我國國民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以下簡稱參與平臺)就我國公共政策提供創意見解或政策建言,並透過附議過程,形成共識,協力擴大施政量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參與平臺管理機關:指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權責機關:指行政院所屬中央二級機關。
三、
網路提議機制包含提議者認證、提議、檢核、附議及回應等五項程序。
2015年7月21日 星期二
臺中市國際學校獎試辦計畫
臺中市國際學校獎試辦計畫
104年7月13日
壹、 依據
:
一、 教育部2011年中小學國際教育白皮書:扎根培育21世紀國際化人才
二、 市長政見(編號:10-04)。
貳、
緣起
全球化浪潮不僅使全球各國的關係更緊密,也更具競爭性。因此,如何培育下一代跨國與跨文化能力成為因應全球化挑戰的課題,而國際教育則被視為與國際接軌及培育跨國與跨文化知能的重要途徑。
教育部於2011年公佈「中小學國際教育白皮書」並啟動為期十年的國際教育,其目標係為培養中小學親、師、生具備國際視野知能及合作能力,培養具有全球力的未來公民。英國文化協會也擴大辦理「教室連結」計畫,與教育部及臺灣11縣市教育局合作推動「教室連結網路社群」(Connecting Classrooms
Online Community)專案計畫,邀請縣市中小學共同參與國際學校合作計畫,並以英國文化協會特別為該專案計畫架設之Schools Online網站為平台,協助學校建立國際合作夥伴學校。
本局與英國文化協會合作推動「國際學校獎 (International School Award, ISA)」認證計畫,提供一套健全的獎勵與認證機制,整合國際教育資源,輔導學校全面推動國際教育,並體現在課程融入、國際交流、教師專業成長以及學校國際化等面向。
2015年7月15日 星期三
教育部補助辦理國際學術教育交流活動實施要點修正規定
教育部補助辦理國際學術教育交流活動實施要點修正規定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學校、學術研究機構或團體辦理國際學術教育交流活動,以增進彼此交流與互動、提升我國國際形象及能見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國內公私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
(二)經核准設立之國內教育事務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以下簡稱民間團體)。
(三)本部所屬駐外教育機構或其薦送之海外學人團體、學術機構或留學生團體。
三、補助項目:
(一)於國內辦理之國際學術研討會、研習營或學術講座。
(二)赴海外舉辦之教育展、辦理招生宣導活動或校際間國際學術研討會。
(三)其他依本部政策所認定之國際學術教育交流活動。
前項第一款所定國際學術研討會、研習營或學術講座,其參與國家應有三國以上(包括地主國,不包括大陸、港、澳等地區),且與會外籍講員人數應占會議所邀請全部講員人數四分之一以上。
第一項所定補助項目屬藝文、音樂展演、參加國際節日及國際技藝能比賽等活動者,不予補助。
2015年7月12日 星期日
臺中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設置要點
臺中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府授人企字第1040151897號函訂定
一、臺中市政府為健全校園專業輔導制度,建構輔導人力運作機制,推動並落實三級輔導體制,協助提升學校輔導團隊專業知能及成效,以維護與促進學生之身心健全發展,特依學生輔導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設臺中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提供學生心理評估、輔導諮商及資源轉介服務。
(二)支援學校輔導嚴重適應困難及行為偏差之學生。
(三)支援學校嚴重個案之轉介及轉銜服務。
2015年6月26日 星期五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各該實驗教育學校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該主管機關)應於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計畫(以下簡稱實驗教育計畫)期間,邀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實驗教育審議會)委員每三年辦理評鑑一次;第一次評鑑應於實驗教育計畫執行滿二年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完成。
各該主管機關應於評鑑一年前,辦理評鑑協調說明會,針對評鑑之實施作業,向實驗教育計畫主持人(以下簡稱計畫主持人)及實驗教育學校詳細說明。
計畫主持人應於每次各該主管機關通知之評鑑期日六個月前,依評鑑內容,檢附自我評鑑報告書,送各該主管機關辦理評鑑。
依本條例規定申請設立或改制之實驗教育學校,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評鑑,免再參加一般學校校務評鑑。
2015年6月25日 星期四
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實施原則
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實施原則
( 民國 96 年 04 月 14 日 發布/函頒 )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教師請假規則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
事項,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對象為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三、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如下:
(一)返校服務事項:指基於推動學校校務工作之需求,教師應返校參與
、辦理或協助之事項。
(二)研究與進修事項:指教師於寒暑假期間,從事下列與本職有關之學
習或研究活動。除法令或政策規定應辦理之課程外,各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與同級教師會於每學年度前協商,規劃所屬學校全體教師到
校參加之研究與進修,學校不得逕行訂定。
前項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之實施,教師無法配合參與時,應
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未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者,依教師請假規則第
十五條規定辦理。
( 民國 96 年 04 月 14 日 發布/函頒 )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教師請假規則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
事項,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對象為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三、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如下:
(一)返校服務事項:指基於推動學校校務工作之需求,教師應返校參與
、辦理或協助之事項。
(二)研究與進修事項:指教師於寒暑假期間,從事下列與本職有關之學
習或研究活動。除法令或政策規定應辦理之課程外,各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與同級教師會於每學年度前協商,規劃所屬學校全體教師到
校參加之研究與進修,學校不得逕行訂定。
前項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之實施,教師無法配合參與時,應
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未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者,依教師請假規則第
十五條規定辦理。
2015年6月24日 星期三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藝術教育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藝術教育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藝術教育法第十八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推動藝術人文深耕教學:
1、整體推動:推動本項計畫行政經費以每直轄市、縣(市)新臺幣六十萬元為原則。
2、藝術人文深耕教學:以直轄市、縣(市)偏遠地區學校數估算,並以每校新臺幣六萬元為原則,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補助偏遠地區校數應占申請補助總校數百分之七十以上。
3、前二目補助經費,以使用於外聘師資鐘點費、出席費、教材與教具費、差旅費、教學用途公開與印刷版權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支出為原則。
4、補助教師進修表演藝術課程學分費每人十二學分,且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四千元。申請學分費補助之教師,應檢附修習完竣之學分證明或中等學校教師任教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
2015年6月15日 星期一
經濟部水利署表揚節約用水績優單位及節水達人實施要點
經濟部水利署表揚節約用水績優單位及節水達人實施要點
九十一年八月五日經水綜字第○九一一四○○五○三○號頒
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九次修正
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第十次修正
一○四年 月 日第十一次修正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全民節約用水,促進愛護水資源之具體行動,達到水資源永續利用之目的,對推行節約用水績優單位及推廣節約用水成效卓著之節水達人給予表揚,特訂定表揚節約用水績優單位及節水達人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有關全國節約用水績優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及節水達人之推薦、報名、評審及表揚活動等,悉依本要點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表揚單位分為五組:
(一)機關組:包括行政院暨所屬機關、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國營事業之非生產事業單位。
(二)學校組:包括學前教育事業、小學、中學、職業學校、大專院校及特殊教育學校。
(三)產業組:包括所有製造業。
(四)商業組及其他:係指批發及零售業、運輸及倉儲業、住宿及餐飲業、資訊及通訊傳播業、金融及保險業、不動產業、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醫療保健服務業及不屬於第一款至第三款分組單位者。
(五)節水達人組:具單一或多項節約用水方法、技術或觀念推廣專長之個人,其推廣方式操作簡易、環保、不需花費高價,且不涉及商業行為者。
2015年6月3日 星期三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大學協助偏鄉地區國民中小學發展課程及教學作業要點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大學協助偏鄉地區國民中小學發展課程及教學作業要點
一、 目的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偏鄉地區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發展課程及教學,推動師資培育之大學 (以下簡稱師培大學)組成專業團隊(以下簡稱團隊)以長期、深入及系統性方式,至學校協助教師專業成長,促進學生有效學習,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
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教育部主管之國民中小學。
三、 補助項目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辦理本要點相關事務之業務費,依參與之學校數計算補助經費,總計以新臺幣(以下同)五萬元為限。
(二)
學校:每校每年以補助十萬元為限。但離島地區學校得補助十二萬元。協助之團隊每年到校次數至少八次,到校總時數不得少於四十小時。其補助項目如下:
2015年6月2日 星期二
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符合相當於CEF語言參考架構B2級之各項英語檢定考試標準參照表
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符合相當於CEF語言參考架構B2級之各項英語檢定考試標準參照表
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 (簡稱CEF) B2級以上英語相關考試檢定及格證書
教育部辦理補助國中小學磨課師課程創新教學應用計畫徵件須知
教育部辦理補助國中小學磨課師課程創新教學應用計畫徵件須知
中華民國104 年5 月7 日
臺教資(一)字第1040039698 號函訂定
一、 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建立多元彈性磨課師(Massive Online Open Courses,
MOOCs)課程教學應用模式,鼓勵國民中小學發展創新教學活動,以提升學習成效,
依據本部補助推動人文及科技教育先導型計畫要點,公告受理申請國中小學磨課師
課程創新教學應用計畫。
二、 補助對象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所屬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小)、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
中)。
中華民國104 年5 月7 日
臺教資(一)字第1040039698 號函訂定
一、 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建立多元彈性磨課師(Massive Online Open Courses,
MOOCs)課程教學應用模式,鼓勵國民中小學發展創新教學活動,以提升學習成效,
依據本部補助推動人文及科技教育先導型計畫要點,公告受理申請國中小學磨課師
課程創新教學應用計畫。
二、 補助對象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所屬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小)、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
中)。
2015年5月28日 星期四
臺中市104年度國民中小學課後運動社團補助計畫
臺中市104年度國民中小學課後運動社團補助計畫
壹、 依據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04年度施政計畫及104至107年度中程施政計畫辦
理。
貳、 目標
一、 結合社區、社團舉辦課後運動性社團,協助家長為學生安排適當活動,培養學生正當休閒習慣,促進身心健全發展。
二、 推動本市學校運動風氣,培訓全國性運動會的本市選手,厚植本市整體運動實力。
參、
辦理期程:104年8月1日至105年1月31日止。
2015年5月27日 星期三
教育部體育署補助推動學校游泳及水域運動實施要點修正後全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台體(三)字第0970048227C 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台體(三)字第0970248323C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臺體(一)字第1010229014B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臺教體署學(二)字第1040013937E號令修正
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擴展學生水域運動體驗學習機會,培養學生游泳能力,以提升學生水中安全認知及自救能力,促進學生將水域運動列為終生運動之選擇,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單位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教育部主管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下各級學校。
三、補助活動範圍
(一)水域運動觀摩及研討(習)。
(二)區域性水域體驗推廣活動。
(三)充實與更新水域運動體驗場地及設備。
(四)學生游泳體驗(營)。
2015年5月24日 星期日
2015年5月22日 星期五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執行科技部科學教育培龍計畫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執行科技部科學教育培龍計畫
【國小學生琢玉培龍計畫:數學有感、能知、願行之提升】
104至105學年度推動計畫書
一、計畫依據與目的
(一)計畫依據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執行科技部104至105學年度「科學教育培龍計畫」之「國小學生琢玉培龍計畫:數學有感、能知、願行之提升」整合型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徵求國民小學參與本計畫。本計畫協助國小教師篩選需要數學補救教學學生,並應用可行的教學資源進行補救教學,希冀提升數學低成就學生的數學成就和數學學習動機與態度。
(二)計畫目的
本計畫進行國民小學四至六年級數學低成就補救教學,頒給參與之國民小學「數學培龍特色學校」證書,以及核給參與國小教師「數學培龍特色學校專業教師」證書。本計畫採融入式補救教學,進行縱貫性實務研究。104學年度參與年級為四、五年級導師,105學年度參與年級為四、五、六年級導師。本計畫可精進「數學培龍特色學校」教師教學專業,提升國民小學專業特色。
臺中市國中小補救教學與民間資源整合運用實施計畫
臺中市國中小補救教學與民間資源整合運用實施計畫
104年5月21日中市教小字第1040035936號
壹、依據: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補救教學作業要點。
二、臺中市104年度推動補救教學整體方案。
貳、目的:
一、整合政府與民間資源,發揮補救教學資源綜效。
二、提昇補救教學實施品質,提高補救教學成效。
二、透過民間資源精進補救教學教材教法,強化敎師補救教學知能。
參、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二、承辦單位:臺中市南屯區惠文國小、臺中市沙鹿區北勢國小
2015年5月20日 星期三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大學協助偏鄉地區國民中小學發展課程及教學作業要點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大學協助偏鄉地區國民中小學發展課程及教學作業要點
一、 目的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偏鄉地區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發展課程及教學,推動師資培育之大學 (以下簡稱師培大學)組成專業團隊(以下簡稱團隊)以長期、深入及系統性方式,至學校協助教師專業成長,促進學生有效學習,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
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教育部主管之國民中小學。
三、 補助項目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辦理本要點相關事務之業務費,依參與之學校數計算補助經費,總計以新臺幣(以下同)五萬元為限。
2015年5月19日 星期二
各級學校學生安全健康上網實施計畫
中華民國101年05月09日臺電字第1010063158號核定
中華民國102年08月20日臺教資(三)字第1020113465號修訂
中華民國104年04月08日臺教資(三)字第1040034864號修訂
壹、緣起
近年來由於資通設施普及化,學生持有智慧型行動裝置比例的提高,加上各類型行動APPs的推陳出新、以及上網優惠措施的趨勢,使用的應用服務也越來越多元,上網的時間越來越長,許多新的犯罪或詐騙手法趁機發展,因此希望藉由本計畫打造安全健康的網路環境,有效教導學生瞭解網路的本質、培養正確的網路使用態度、辨認網路的訊息種類及養成良好的網路使用習慣,進而成為資訊社會的好國民。
貳、實施目標
一、從學生、教師、學校及家庭四方面,全面提升安全健康上網教育。
二、跨單位推動學生安全健康上網工作,並定期檢討與精進。
三、以三級預防之概念,培育具有資訊倫理與健康上網良好習慣的現代國民。
參、計畫期程
104年
4月 8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
2015年5月18日 星期一
臺中市政府捷運工程交通維持計畫稽查小組設置要點
臺中市政府捷運工程交通維持計畫稽查小組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府授人企字第1040112386號函訂定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降低轄內捷運施工期間交通衝擊及減少交通事故,統籌協調督導交通維持計畫之稽查工作,維護用路人安全,設臺中市政府捷運工程交通維持計畫稽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捷運工程係指符合大眾捷運法第三條之大眾捷運系統建設相關工程。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交通局副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本府交通局主任秘書及本府警察局交通大隊大隊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交通局交通行政科科長兼任,其餘小組成員由本府就下列機關股(課)長以上人員派兼之:
2015年5月12日 星期二
臺中市政府心理健康委員會設置要點
臺中市政府心理健康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3年03月31日府授人企字第1030058089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4年05月11日府授人企字第1040105700號函修正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全體市民心理健康之基本人權,促進其心理健康及提升幸福感,強化政策訂定、行政推動及網絡連結,特設臺中市政府心理健康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強化心理健康促進之基礎建設。
(二)協調與整合跨局處之心理健康資源與網絡。
(三)精進心理健康政策之執行成效。
(四)精神疾病和自殺防治研究計畫及精神照護機構設立之諮詢事項。
(五)病人就醫權益保障及權益受損申訴案件之協調及審查事項。
(六)其他有關心理健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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