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7日 星期三

嘉義市政府所核發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合格證書有效期乙案


  1. 依據嘉義市政府104年9月22日府教學字第1041513585號函辦理。
  2. 查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具特定科目、領域專長,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具有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人員之聘任資格。
  3. 再查同辦法第11條規定,國民教育法第11條第4項所定認證資格之互相承認及教學支援人員聘任之相關事宜,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4. 嘉義市政府考量該市及他縣市近年已較少辦理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作業,倘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於證書有效期間曾從事教學工作,雖已過證書有效期,毋須換證,該市府同意視為持續有效。

1040004582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注意:只有此網誌的成員可以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