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7日 星期五

104學年度第2學期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辦學績效評鑑

104學年度第2學期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辦學績效評鑑
實施計畫
一、  依據
(一)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第9條。
(二)      國民教育法第9條之3
    高級中學、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現職校長申請遴選前,均應接受辦學績效評鑑
二、  評鑑對象
任期屆滿之市立高級中學、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現職校長,欲申請連任者。

三、實施期程(實際送件時間另行公告於本局全球資訊網)
(一)                                  申請表及成績考核通知書送件時間:104127日至11日。
(二)評鑑時間:1051月。
四、組織與分工
教育行政視導評鑑,委員由教育局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各視導區督學、科長及主任擔任。
五、評鑑項目
(一) 辦學理念。
(二) 校務推動情形。
(三) 組織運作與領導。
(四) 社區與家長資源整合、運用。
(五) 校本特色與發展。
(六) 其他辦學特色與績效。
六、辦理方式
(一)教育行政視導評鑑
1. 實施對象:各受評學校校長。
2. 實施內容及方式
(1)   實施內容包含政策執行、經營管理、專業領導、品德操守暨總評述等項。
(2)   本府教育局對業務督導評定成績所占比例如下:
a.視導區督學:10%,並填註考核意見。
b.中等教育科/國小教育科科長:10%
c.社會教育科、體育保健科、特殊教育科、工程營繕科(倘該校有重大工程,工程營繕科納入評分)等各業務科長及秘書室主任共20%
d.督學室主任:6%
e.專門委員:6%
f.主任秘書:8%
g.副局長:各10%
h.局長:20%
(二)年度成績考核
1. 實施對象:各受評學校校長。
2. 實施內容及方式
1)校長應將最近4年成績考核分數,連同核定通知書影本一份,送本府教育局彙整。
2)本府教育局依據所提年度成績考核分數,以其算數平均數為本項成績分數。
七、辦學績效評鑑結果
(一) 各項成績占評鑑成績比重
1.  教育行政視導評鑑60%。
2.  年度成績考核40%。
(二)辦學績效評鑑成績等第
1.  優良:85分以上。
2.  良好:80分以上未滿85分。
3.  適任:70分以上未滿80分。
4.  不適任:未滿70分者。
(三)評鑑結果有效期至105131日止。
(四)辦學績效評鑑結果優良者,得送遴選委員會考量優先遴聘。
八、本計畫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https://www.tc.edu.tw/news/show/id/8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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