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5日 星期一

經濟部水利署表揚節約用水績優單位及節水達人實施要點

經濟部水利署表揚節約用水績優單位及節水達人實施要點
九十一年八月五日經水綜字第○九一一四○○五○三○號頒
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九次修正
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第十次修正
一○四年        日第十一次修正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全民節約用水,促進愛護水資源之具體行動,達到水資源永續利用之目的,對推行節約用水績優單位及推廣節約用水成效卓著之節水達人給予表揚,特訂定表揚節約用水績優單位及節水達人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有關全國節約用水績優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及節水達人之推薦、報名、評審及表揚活動等,悉依本要點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表揚單位分為五組:
()機關組:包括行政院暨所屬機關、各直轄市及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國營事業之非生產事業單位。
()學校組:包括學前教育事業、小學、中學、職業學校、大專院校及特殊教育學校。
()產業組:包括所有製造業。
()商業組及其他:係指批發及零售業、運輸及倉儲業、住宿及餐飲業、資訊及通訊傳播業、金融及保險業、不動產業、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醫療保健服務業及不屬於第一款至第三款分組單位者。
()節水達人組:具單一或多項節約用水方法、技術或觀念推廣專長之個人,其推廣方式操作簡易、環保、不需花費高價,且不涉及商業行為者。

四、參加表揚之單位須符合下列資格限制:
()最近二年內未曾受本要點表揚者。
()工廠須為依法設立登記並繼續營運二年以上者。
()用水戶須最近二年內確實居住於用水地址未曾遷移者。
()節水事蹟須以最近二年內仍持續執行者。
()同一節水事蹟不得分別以不同單位名義報名。
()不得有非法取水之行為,違反者取消其資格,五年內禁止報名參加。
五、單位於推動節約用水具有下列效益一項以上,經評審為優良者,給予表揚,並頒贈獎牌或其他適當之獎勵;惟僅提計畫或方案尚未付諸實施,或執行尚無具體成效者不予表揚:
()改善水資源有效利用作業,促進用水合理化者。
()勵行省水措施成效卓著者。
()推動水循環或再生利用,有效節用水量績效卓著者。
()開發研製省水型用水器材及雨水貯蓄設施確有效用者。
()對節約用水技術有創新發明或整合功能,並經第三者施行有效者。
()辦理發行、宣導、講習、教育、訓練等節約用水推廣工作,成效卓著者。
()其他推動愛護水資源及節約用水工作有具體績效者。
六、參加表揚之節水達人須符合下列資格,經評審通過者,頒贈獎牌或其他適當之獎勵:
()不限國籍,惟最近兩年內必須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
()最近二年內未曾受本要點表揚者。
()推廣節約用水方式可為單一或多重項目,其推廣方式操作簡易、環保、不需花費高價,且不涉及商業行為者。
七、為評審節約用水績優單位及節水達人,每年組成評審小組,就報名表進行資料書面審查、實地現勘,以及評分標準、參與評審過程等有關規定之審定。評審小組置委員九人以上,由本署就政府有關人員、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聘任,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評審委員之聘期一年,期滿得予續聘;委員為無給職,惟開會及審查時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有關評審委員會議之召開,須逾全體委員半數之出席,且各決議事項,須逾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
八、每年表揚名額之分配原則如下:
()依第三點之分組予以審查,每組錄取報名單位數百分之五十,並以十個單位為上限,報名單位皆未達節約用水績優標準者可從缺。經評審委員會議討論,得增加各組錄取名額,惟總錄取以四十個單位為限。
()節水達人不限定名額,報名者皆未達標準可從缺。
九、報名參選方式及評選項目如下:
()報名方式:自行報名。
()各單位應檢附報名表(附表一)、節水事蹟摘要表(附表二)及節水事蹟成效總說明表(附表三)各一份(含電子檔);節水達人應檢附報名表(附表五),寄送至本署台北辦公區新店辦公室(新北市新店區安和路三段七十六號)或指定地址。
()績優單位評選項目:針對單位推動節約用水策略、近二年節()水設備改善及效益、用水管理及推廣措施等給予權重評分,詳附表四。
()節水達人評選項目:報名者親自展示說明推廣節約用水之方式,時間以三十分鐘為限,可自行準備道具。
()報名期間:每年六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為原則,得視實際需要調整變更。
()表揚方式:由本署舉辦表揚頒獎典禮,公開表揚以茲鼓勵。
十、本要點奉署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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