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網路提議試辦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院授發資字第1041500911號函訂定
一、
為試辦網路提議機制,提供我國國民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以下簡稱參與平臺)就我國公共政策提供創意見解或政策建言,並透過附議過程,形成共識,協力擴大施政量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參與平臺管理機關:指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權責機關:指行政院所屬中央二級機關。
三、
網路提議機制包含提議者認證、提議、檢核、附議及回應等五項程序。
四、
提議者認證:
(一)提議者資格:
1.凡我國國民均得就我國公共政策提出建言,並利用多元帳號登入參與平臺進行提議。
2.參與平臺提供網路提議規範及提議者資格聲明,供提議者同意遵守,以確保後續提議程序之有效性。
(二)提議者身分認證:
1.提議者應填報姓名、暱稱、電話、手機號碼、電子郵件及地址等聯絡資料。
2.參與平臺依提議者登錄之手機號碼及電子郵件信箱進行雙重認證,經提議者回傳認證確認後,始得提議。
五、 提議:
(一)提議範圍:
1.以行政院及其所屬各級機關之業務範圍內為限。
2.涉及總統府、行政院以外之其他中央各級機關,及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各級地方民意機關職權之提議,不適用本要點。
(二)提議方式及原則:
1.提議者提出提議前,得參考參與平臺提供之相同或類似之歷史提議。
2.提議者得依需求選擇參與平臺提供之「提議協作」服務,協助修飾提議名稱或內容。
3.提議者得選擇該提議之權責機關;如不確定權責機關,得指定參與平臺管理機關協助判斷歸屬。參與平臺管理機關得變更提議者所選擇之權責機關。
4.提議者選擇之權責機關,以三個為原則;超過時,參與平臺管理機關得視提議內容涉及範圍與權責機關進行協商,或增加權責機關數。
5.提議者應依附件一格式提出提議。
6.提議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參與平臺管理機關得隱藏其提議申請:
(1)恐嚇、猥褻、誹謗、詐欺或公然侮辱等情事。
(2)侵害他人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3)種族、宗教及性別歧視、人身攻擊。
(4)違反刑法或引起民事責任之虞。
(5)法院審理中之司法案件。
(6)其他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法律規定之情形。
7.提議者於確認瞭解前六目事項後送出提議者,自次日起進入檢核程序。
六、 檢核:
(一)由參與平臺管理機關依提議內容進行初步檢核作業,檢核時程以七個工作日為原則。檢核內容如下:
1.提議內容是否符合第五點規定。
2.提議內容歸屬權責機關之正確性,或協助確認歸屬之權責機關。
3.提議議題之範圍。
4.權責機關有二個以上時,由參與平臺管理機關協調主、協辦機關。
(二)經參與平臺管理機關初步檢核無誤者,以電子郵件通知權責機關。如初步檢核發現有疑義者,經與提議者聯繫確認後,由參與平臺管理機關具體敘明理由回復,並由提議者自行決定撤案或修正提議內容。
(三)前款權責機關應於五個工作日內回復確認。如無疑義,自確認回復日之次日起進入附議程序;如有疑義,則由參與平臺管理機關與權責機關共同協商。
七、 附議:
(一)附議者資格︰凡我國國民均得利用多元帳號登入參與平臺進行附議。
(二)提議應於四十五日內完成二階段附議,始能成案。
(三)第一階段:
1.第一階段應於十五日內取得二百五十份附議,於達到門檻資格之次日起即進入第二階段,並將附議人數併入第二階段計算。
2.第一階段附議門檻提前達成者,其第一階段附議剩餘日數不併計於第二階段。
3.未能於本階段期限內達到門檻資格者,提議將移至未成案專區供查詢。
(四)第二階段:
1.第二階段應於三十日內取得五千份附議(含第一階段附議數),於達到門檻資格之次日起,權責機關應即依第八點規定進行回應。
2.第二階段附議門檻提前達成者,仍繼續開放附議至附議期限屆滿。
3.未能於本階段期限內達到門檻資格者,提議將移至未成案專區供查詢。
(五)提議者於成案前得隨時撤回提議,但成案後不得撤回。撤回之提議,將移至參與平臺撤回專區供查詢。
(六)附議方式以點擊附議功能鍵累積附議數,參與平臺將提供一組驗證碼,以電子郵件供附議者回傳確認後始納入有效附議。為簡化附議程序及避免爭議,參與附議者不得取消附議。
八、 回應:
(一)每一提議之權責機關應傾聽各界意見,及評估納入政策推動之可行性。
(二)對於相同或類似之成案提議,主辦權責機關得併案辦理。
(三)主辦權責機關對於成案之提議,應研擬具體回應,聯繫提議者瞭解提議訴求,並得召開研商會議,邀請提議者列席說明。
(四)正式回應說明得以召開記者會、公開新聞稿或其他得使公眾週知之方式,就提議內容說明參採情形及其理由(納入研議、同意參採或部分參採、不予採納等),並應將回應資料公開於參與平臺。
(五)成案之處理期間以不超過二個月為原則。
(六)未成案之提議,權責機關亦得視需要進行回應。
(七)權責機關之回應格式如附件二。參與平臺管理機關應定期彙整回應情形,陳報行政院。
九、 公開透明原則:
參與平臺就提議者暱稱、檢核過程、參與附議者帳號或暱稱及權責機關回應等資料得開放查詢;提議者姓名、聯絡電話(或手機)及電子郵件,不予開放。
十、
暫停提議及附議:
全國性選舉期間,於投票日前七十五日暫停提議,並於投票日前三十日暫停附議。
十一、 權責機關應配合辦理事項:
(一)權責機關應由主任秘書或相當職級、職務人員負責督導本要點相關事宜;如提議內容屬於該權責機關所屬各級機關主管業務者,並應視議題性質協調所屬各級機關辦理。
(二)推派至少一位業務單位人員擔任聯絡人,以利參與平臺管理機關通知相關事宜。權責機關得因應網路提議機制,組成工作小組辦理。
(三)確認提議內容為該機關權責。
(四)附議過程中應適時關切附議進度。
十二、 附則:
(一)網路提議機制以試辦六個月為原則。
(二)參與平臺管理機關得視國民熟悉參與平臺及附議程度,適時調整附議程序及門檻。
(三)參與平臺不刪除任何提議,任何成案、未成案、撤案之提議,將集中於參與平臺專區供查詢。
(四)網路提議每一階段程序,由參與平臺以電子郵件通知提議者;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附議數達到門檻時,並應通知權責機關,以利提議者及權責機關瞭解流程進度。
(五)「提議協作」由提議者自主開放網路徵詢及募集協作人員。
(六)公共政策網路提議附議流程圖如附件三。
(七)地方政府得參考本要點,另訂規範辦理網路提議相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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