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7日 星期三


教育部體育署補助推動學校游泳及水域運動實施要點修正後全文
中華民國97529日台體()字第0970048227C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98120日台體()字第0970248323C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81221台體()字第0980209737C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1127日臺體(一)字第1010229014B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4520日臺教體署學(二)字第1040013937E號令修正
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擴展學生水域運動體驗學習機會,培養學生游泳能力,以提升學生水中安全認知及自救能力,促進學生將水域運動列為終生運動之選擇,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單位
()直轄市、縣(市)政府。
()教育部主管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下各級學校。
三、補助活動範圍
()水域運動觀摩及研討()
()區域性水域體驗推廣活動。
()充實與更新水域運動體驗場地及設備。
()學生游泳體驗(營)。

四、前點第二項及第三項所稱水域體驗推廣活動及水域運動,其項目包括風浪板、獨木舟、浮潛、輕艇、輕艇水球、水肺潛水、衝浪、溯溪、帆船、西式划船、水上芭蕾、水球、蹼泳、跳水及其他新興水域運動。
五、補助對象、額度及實施內容
()水域運動觀摩及研討()
1.補助對象:發展水域運動具有特色,或具水域相關系科、社團之學校。
2.補助額度:每一計畫補助上限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原則。
3.實施內容:辦理水域運動休閒相關論壇或研討會,其活動內容應包含教學觀摩及研習等,且參加對象應以從事水域運動教育之各級學校教師為主。
()區域性水域體驗推廣活動
1.補助對象
(1)各級學校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具有水域運動相關系科,以及水域特色文化。
辦理水域運動具有績效,或學校已發展成為區域水域運動推廣中心。
具備水域場地、推廣經驗、合格師資、或與專業團體密切合作。
地理環境適合發展水域運動之學校。
(2)具第一目第二小目條件者優先補助。
2.補助額度:每一計畫補助上限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原則。
3.實施內容
(1)活動內容
辦理學生水域運動體驗營【不包括學生游泳體驗(營)】。
辦理學生水域運動競賽。
辦理水域運動種子教師培訓班。
(2)活動內容應包括水中安全認知及自救能力課程。
4.參加對象為單一學校師生者,不予補助。
()充實與更新水域運動體驗場地及設備
1.補助對象
(1)各級學校具有下列條件之一,且同時申請補助辦理前項區域性水域體驗推廣活動者:
具有水域運動相關系科,以及水域特色文化。
辦理水域運動具有績效,或學校已發展成為區域水域運動推廣中心。
具備水域場地、推廣經驗、合格師資、或與專業團體密切合作。
地理環境適合發展水域運動之學校。
(2)具第一目第四小目條件者優先補助。
2.補助額度:每一計畫補助上限以新臺幣八十萬元為原則。
3.實施內容:購買辦理前項區域性水域體驗推廣活動所需之器材及設備。
()學生游泳體驗(營)
1.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部主管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對低收入家庭、原住民、偏遠、山地、離島地區等弱勢族群學生及學校無游泳池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有優惠措施者。
2.補助額度:依本署年度預算編列情形調整。
3.實施內容
(1)活動內容應包括水中安全認知及自救能力課程。
(2)得依區域游泳池資源情況,於正式課程、課後、週休二日或寒暑假辦理,並鼓勵以游泳訓練營方式辦理。
六、申請期限及程序
()申請單位應依本要點規定,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本署申請補助,但本署政策規劃需求或有特殊急迫需要者,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檢附資料如下:
1.活動計畫申請表
2.經費申請表
3.申請充實與更新水域運動體驗場地及設備者,另應檢具三年經營管理計畫(包括設備管理、資源共享及安全維護等。)
4.本署視實際需要所通知申請單位提供之其他資料。
()申請單位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教育部主管公私立各級學校逕向本署提出申請,每校至多申請二件計畫為原則。
()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訂定所轄直轄市、縣市之整合計畫,向本署提出申請,申請補助「區域性水域體驗推廣活動」之學校至多五所,其中國民小學至多三所。
七、審查作業
()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公私立學校,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初審,排列優先補助順序,並檢具初審紀錄,送本署審查。
()教育部主管公私立學校,由本署逕予審查。
()由本署聘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等,成立專案小組進行審查,其審查結果應通知申請單位。
()前項審查,其有必要者,本署得指派專人至現場進行實勘,或邀請申請單位指派專人至本署或其他指定地點配合說明。
()申請單位因配合本署政策規劃及政策推動需求,或有特殊急迫需要者,本署得依權責逕行審查,經專案核定後給予補助,不受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八、補助經費支用項目
()經常門補助項目為鐘點費、裁判費、工作費、膳宿費、保險費、場地使用費(不補助內部場地使用費)、器材租借費、旅運費、印刷費或雜支等項目。
()有關計畫經費編列補助原則及不得支給項目,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之規定辦理。游泳及水域運動具危險性,其經費編列及支用應包括保險費。
九、經費請撥及結報
()受補助單位應依本署核定補助之總金額,備文並檢具註明補助款字樣收據,報本署請款;其為分期撥款者,由受補助單位於規定之日期或工作進度達成時,報本署請款。
()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備文檢附「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書一式五份,報本署核銷或核結。
()經費請撥、支用及結報,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補助成效考核
()受補助單位應設專案小組或專責人員,督導本計畫之確實執行。
()為瞭解受補助單位辦理成效,本署得視需要派員前往輔導訪視,受補助單位應配合輔導訪視需要,提供詳細資料並作必要之說明。
()本署得依計畫執行情形及成效,作為下年度核定補助之參考。
十一、其他應注意事項
()經核定補助之計畫,因故變更、延期或取消辦理,應事先報本署核准。
()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署所辦理之水域安全或水域相關活動。
()受補助單位於活動結束後,應將經剪輯之活動成果光碟一片連同成果報告報本署,本署於宣導之範圍內,得將其錄音、平面攝影或文字編輯,予以剪接、編輯或重製後,不限時間、地點、次數,公開播送或推廣使用。
()本署得視計畫內容及經費項目,核予補助經費。未獲補助之項目及經費,由申請單位自籌經費支應或申請其他機關補助。
()申請計畫案如因本署政策規劃需求或有特殊急迫需要,得專案核准其補助額度,不受第五點所定補助額度之限制。
()本案經費補助比率,依教育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直轄市政府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縣(市)政府應依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且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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