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0日 星期四

中小學辦理教學輔導教師作業規定

中小學辦理教學輔導教師作業規定

依據教育部991022台國四字第0990177563號函公告
一、依據「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要點」第5點第6款第2目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申請辦理教學輔導教師計畫之學校,其教學輔導教師之儲備,應經推薦、儲訓、認證等程序,合格人員由縣市政府/中部辦公室發給證書造冊候聘;各校申辦教學輔導教師輔導計畫時,應由學校依據實際需求,提出計畫及申請表,經縣市政府/中部辦公室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縣市政府/中部辦公室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再依計畫執行之。

、推薦規定:
(一)學校應由取得「評鑑人員進階證書」的教師中,依據任教領域/學年/學段,遴選人格特質和能力適合的教師,參加「教學輔導教師」儲訓,以儲備課程教學及班級經營的領導教師,協助學校和教師達成專業發展目標
(二)儲訓對象為參加「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要點」的教師、主任及校長。
(三)學校得推薦具有下列資格條件之教師參加儲訓:
1.5年以上正式教師之年資,並有5年以上實際教學經驗。
2.具有評鑑人員進階證書。
3.具學科或學習領域教學相關知能。
4.有擔任教學輔導教師之意願。
5.能進行教學示範,並輔導其他教師教學,提供相關教育諮詢服務,協助教師解決問題。
(四)學校推薦教師參與儲訓時,應由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推動小組)就符合資格者中推薦,經學校教評會(或課發會)初審通過,送請縣市政府/中部辦公室委員會複審,學校變更推薦教師時之程序亦同。
(五)前項推薦參加儲訓教師總人數,以核心學校20%,一般學校15%為原則。
四、儲訓及認證規定
(一)教學輔導教師的儲訓,由教育部統一委託大學成立區域中心辦理,儲訓內容應依教育部公布之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人員初階研習、進階研習、教學輔導教師研習與認證作業規定辦理。
(二)縣市政府/中部辦公室委員會複審通過之名單,由縣市政府/中部辦公室將推薦表轉送區域中心,區域中心得安排儲訓場次及課程,辦理儲訓作業。
(三)全程參與儲訓研習後,可於二年內,在區域中心公布之認證期程內,依規定至區域中心參與進修活動,並依據認證規定檢附相關評鑑認證資料至區域中心進行認證事宜,於認證規定期間,實習教師可列為儲訓中教學輔導教師的受輔對象。
(四)通過認證之教師,由區域中心公布名單,並行文請縣市政府/中部辦公室核發「教學輔導教師證書」,證書的有效期限是10年;證書期滿需再次認證方能換證,未完成換證者,該證書逾期自動失效。
 () 換證規定: (符合其中一項即可換證)
甲:10年內經學校指派擔任教學輔導教師,並完成2位教師的輔導工作
乙:10年內經學校指派擔任教學輔導教師,並完成1位教師的輔導工作,且完成下列項目之ㄧ者:
1.進行創新教學研究,並於正式研討會(論壇)進行分享。
2.完成與教學有關的行動研究,並正式發表與進行分享。
3.於正式期刊發表教學相關之論文。
4.於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計畫相關之研討會中發表相關論文。
(六)已取得證書之教師,如遇重大事件,需撤銷其資格,學校應敘明理由,經推動小組審議同意,由教評會(或課發會)初審通過,正式函文給縣市政府/中部辦公室委員會進行複審,如經審議通過,由縣市政府/中部辦公室委員會收回其證照;經撤銷資格之教師不得再行擔任
      教學輔導教師。
五、輔導工作
(一)教學輔導教師之服務對象為:
1.初任教學3年內之正式教師、新調校服務第1年教師、1學年以上之長期代理代課教師。
2.自願追求精進、需要協助教師。
3.經評鑑認定未達規準之教師。
(二)各校教學輔導教師應依工作規範執行下列工作:
1.協助服務對象了解與適應班級(群)、學校、社區之環境。
2.進班觀察服務對象之教學,提供回饋與建議。
3.與服務對象共同審視教學內容,協助服務對象建立教學檔案。
4.在其他教學事務提供建議與協助。
5.填寫輔導紀錄。
(三)每輔導1名服務對象,得酌減教學輔導教師原授課時數(同校輔導得減1節課、跨校輔導得減2節課);每位教學輔導教師最多得輔導2位教師。
(四)輔導績優者,得依各教育行政機關相關規定辦理敘獎或頒發獎狀(牌),實施成果有推廣價值者,得舉行公開發表會。

、為確保教學輔導教師之專業成長與工作內容,得定期舉辦教學輔導教師與服務對象間之專業對話及專業成長活動與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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