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府授人企字第1040151897號函訂定
一、臺中市政府為健全校園專業輔導制度,建構輔導人力運作機制,推動並落實三級輔導體制,協助提升學校輔導團隊專業知能及成效,以維護與促進學生之身心健全發展,特依學生輔導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設臺中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提供學生心理評估、輔導諮商及資源轉介服務。
(二)支援學校輔導嚴重適應困難及行為偏差之學生。
(三)支援學校嚴重個案之轉介及轉銜服務。
(四)支援學校教師及學生家長專業諮詢服務。
(五)支援學校辦理個案研討會議。
(六)支援學校處理危機事件之心理諮商工作。
(七)進行成果評估及嚴重個案追蹤管理。
(八)協調與整合社區諮商及輔導資源。
(九)協助辦理專業輔導人員與輔導教師之研習與督導工作。
(十)統整並督導學校適性輔導工作之推動。
(十一)其他與學生輔導相關事宜。
三、本中心人員編組、聘用及工作職掌如下:
(一)召集人一人,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局長兼任,督導本中心運作及發展方向。
(二)副召集人一人,由召集人遴選教育局副局長兼任:
1.協助督導本中心業務。
2.統籌本中心相關行政事務。
(三)主任一人,由召集人遴選教育局科室主管、學校校長或主任兼任:
1.綜理本中心各項業務。
2.擬訂本中心年度實施計畫。
3.推動本中心任務及相關業務。
(四)督導若干人,由教育局依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置輔導人員辦法第三條規定,遴選符合資格之輔導人員擔任:
1.規劃並推動本中心相關業務。
2.督導各分區學校專業輔導工作。
3.督導及指導輔導人員。
4.定期召開輔導人員團體督導會議,瞭解工作推展情形,並提供必要之行政支持或協助。
5.其他相關交辦事項。
前項兼任人員為無給職,並應隨其本職進退。
四、本中心設下列分組;其職掌如下:
(一)諮商輔導及研究發展組:置組長、副組長各一人,由督導兼任;組員若干人,由輔導人員兼任。辦理下列事項:
1.統籌規劃諮商輔導及個案處遇相關業務。
2.年度方案計畫統籌規劃及辦理。
3.輔導人員職前專業訓練及在職專業課程之規劃與辦理。
4.工作推廣宣導及相關手冊製作。
5.業務工作與方案計畫成果報告彙集。
6.學術研究成果彙整。
7.其他交辦事項。
(二)個案管理及行政資源組:置組長、副組長各一人,由督導兼任;組員若干人,由輔導人員兼任。辦理下列事項:
1.輔導成果統計及分析。
2.人事經費預算之規劃及執行。
3.組織規劃與人事管理。
4.辦理輔導人員甄選及移撥工作。
5.網站與資訊之管理。
6.各項財產、設備及檔案管理。
7.實習生甄選及實習統籌規劃。
8.其他交辦事項。
(三)適性輔導及高關懷組:置組長、副組長各一人,由督導兼任;組員若干人,由輔導人員兼任。辦理下列事項:
1.強化國中階段生涯發展教育。
2.彙整所屬各國中畢業生之進路追蹤,並進行資料分析。
3.督責所屬各國中充實適性輔導專業人力。
4.增益教育人員適性輔導功能。
5.建立家長、社區團體及企業單位參與適性輔導之管道。
6.高關懷學生追蹤輔導工作統籌及彙整。
7.中輟學生個案列管、追蹤輔導統籌及彙整。
8.協助並支援中介教育相關業務。
9.其他交辦事項。
前項兼任人員為無給職,並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中心輔導人員之差假管理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績效考核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考核要點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約聘輔導人員成績考核指標規定辦理。
六、本中心聘用之調用教師,其相關權利義務依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調用市立中小學教師服務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七、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及教育局年度自籌相關經費支應。
八、本中心應每年定期於臺中市學生輔導諮詢會進行成果報告,檢討本中心運作及服務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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