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低碳城市傑出貢獻獎實施計畫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府授低碳辦字第1030082949號函訂定
壹、
目的: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民眾、企業或機關團體積極參與低碳城市推動業務,從事或推動環境保護相關工作,以結合運用各界資源,推動低碳城市建構。為鼓勵績效優良之民眾、企業或機關團體,特訂定本計畫。
貳、
主辦機關:臺中市政府
參、
選拔對象:
民眾、企業或機關團體對本府推動建構低碳城市與環境保護工作,具有特殊貢獻者。
肆、
受理方式:
採推薦方式辦理,推薦者詳細填具「臺中市低碳城市傑出貢獻獎請頒推薦表」一式二份,連同資料檢核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敘明推薦理由並函送本府低碳城市推動辦公室受理。
伍、
評核方式:
一、
評核人員:
主辦機關聘請專家、學者或社會人士及各相關局處組成評核委員會。
二、
評核時間:
本計畫簽報核定日起,於每二年四月份起受理推薦報名,並於當年七月份辦理頒獎作業。
三、
被推薦者應符合下列任一評核指標:
(一)
「對臺中市潔淨能源發展貢獻」指標:
致力推動臺中市潔淨能源的研究、開發、精進或節能措施,具重大貢獻者。
(二)
「推動環境減碳效益」指標:
致力推動環境減碳、執行與宣導或實施措施效益明顯,足堪楷模者。
(三)
「其他能促進環境永續發展」指標:
致力推動城市規劃、建設作為具永續性或保護環境要素,具重大貢獻者。
四、
評核作業:
(一)
以書面評核為原則,必要時得進行相關事蹟訪查確認。
(二)
主辦機關聘請五位以上委員,針對每份推薦表(含具體事蹟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以評核委員審核結果表進行評核,通過審查票數達委員一半以上即為受頒者。
陸、
獎勵辦法:
一、 受頒者獲頒「臺中市低碳城市傑出貢獻獎」獎座乙座(含獎座證書),倘有協辦單位(者),另頒贈協辦單位(者)獎狀乙紙。
二、 受頒者事蹟得列入本府當期市政宣導月刊或其他相關刊物。
三、 受頒者得享免費贈閱該期市政宣導月刊。
柒、
注意事項:
一、 被推薦者上述所列之評量指標相關優良事蹟,須於公開報名日之前二年期間內。
二、
被推薦者當年度僅能選擇一項評核指標參加。
三、
被推薦者獲獎後,三年內不得參選同一獎項。
四、 被推薦者須簽署活動同意書,如涉及個人資料保護等事項者,由本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五、
推薦表填寫不完整、同意書未簽名蓋章表示同意、參選資格不符合規定及資料檢附不齊全,不予受理,請務必仔細審查報名資料無誤。
六、
報名相關資料,請務必書寫工整,建議以電腦繕打列印。
七、
被推薦者相關檢附資料,請恕不予主動退還。
八、
被推薦者之資格若有疑義時,由評審委員會合議認定之。
九、 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另行簽報,奉核定後實施。
本計畫自簽報核定日起實施。中市教體字第10300353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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