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獎勵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府授人考字第0991000387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府授人考字第1020017247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府授人考字第1020062004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府授人考字第1030096579號函修正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勵士氣,提升行政效能,表揚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模範公務人員,特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訂定本要點。
二、各機關編制內人員,最近三年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
(一)對經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者。
(二)對上級交付之重要工作,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者。
(三)個人發明或著作,經有關機關審查認定,對學術或本機關業務有重大貢獻者。
(四)察舉不法,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寧或澄清吏治有重大貢獻者。
(五)搶救重大災害或消弭重大意外事故,奮不顧身,處置得宜,對維護生命、財產有重大貢獻者。
(六)其他特殊優良事蹟或落實執行核心價值著有成效,足為表率者。
本府表揚之模範公務人員以最近五年內未曾依本要點接受表揚且最近三年考績均考列甲等者為限。
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遴薦為模範公務人員:
(一)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之處分者。
(二)經監察院彈劾、糾舉尚未結案者。
(三)因違法失職等行為,正在調查中或移送法院偵辦或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尚未結案者。
四、模範公務人員之遴薦,以配合行政院每年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作業辦理期程為原則,遴薦方式如下:
(一)模範公務人員應由各機關遴薦,機關首長應由上一級機關主動遴薦。
(二)各機關遴薦之模範公務人員,應先提經各機關考績委員會或專案審查委員會,依第二點及第三點選拔條件切實考評後,檢附相關具體資料,連同推薦表(格式如附件)層報本府評審。
(三)各一級機關遴薦本府評審人數(含所屬機關)以二人為限;同一機關以遴薦一人為限,但編制員額超過一千人者得遴薦二人。
(四)各區公所遴薦本府評審人數以一人為限。
五、模範公務人員之審議程序如下:
(一)初審:由臺中市政府人事處依第二點及第三點規定辦理初審。
(二)複審:初審合格者由本府遴聘高級幕僚或市政顧問及前年度本府遴薦參加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者共七人組成專案小組審議,評審時應以工作績效為依歸,審查候選人員所提具體事蹟,對機關或社會之貢獻、困難程度、創新、便民及廉潔等。審查結果由臺中市政府人事處簽報市長核定。
為鼓勵基層人員,每年模範公務人員銓敘審定委任官等人員及薦任官等非主管人員當選比例以不低於三分之一為原則。在依名次錄取人員時,若銓敘審定薦任官等主管以上人員當選人數已達三分之二時,以下則直接依序錄取銓敘審定委任官等人員及薦任官等非主管人員。
六、評審方式:
(一)第一階段:採序位法,以計點方式計算(即依每位評選委員所評定之名次順序換算相當之點數,再將所有點數合計,點數最低者為第一名,次低者為第二名,餘類推)。由評審委員就候選人依序評以名次,再由人事處換算成點數彙整。第一名至第二十名,依名次給予點數;第二十一名以後均給予二十一點,第三十一名以後均給二十五點,計算點數後以累計點數最低者為第一名,依序排出名次,選出年度模範公務人員;若累計名次(點數)相同者,以多數委員評以較高名次(較低點數)者為優先。
(二)第二階段:召開審查會議,由委員針對第一階段中入選之前十名模範公務人員進行討論後,再由委員依序評以名次,其中第一名至第五名,依名次給予點數;第六名至第十名給予六點,以累計點數最低者為第一名。
七、依本要點核定之模範公務人員,由本府頒給獎狀一幀、最高新臺幣五萬元之獎金及給予公假五天,並公開表揚,同時登載於個人人事資料中,以供陞遷考核之重要參考。
前項公假,應於當年度請畢。
第一項模範公務人員依當選名次列前四名提請市長圈定二人參加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經獲行政院表揚者,發給獎狀一幀,並記功一次,名額則依名次依序遞補之。
八、獲選之模範公務人員,事後如發現有不實之情事,應由原遴薦機關自知悉之日起查明後,函送主辦機關註銷其獲選資格並追繳其獎金、獎狀,取消記功乙次之獎勵。
九、各機關模範技工、駕駛、工友之選拔,得準用本要點。
府授人考字第10300965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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