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府授人企字第1020211335號函訂定
一、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議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原住民民族教育事務,特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設臺中市政府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教審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教審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市原住民族教育政策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本市原住民族教育政策之諮詢事項。
(三)關於本市原住民族教育政策之協調事項。
(四)關於本市原住民族教育政策之評鑑事項。
(五)其他應經教審會審議之事項。
三、 教審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主任委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會及本府教育局代表各一人。
(二)校長或教師代表三人至六人。
(三)學生家長代表三人至四人。
(四)專家學者五人至七人。
前項委員除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及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外,並應考量各級各類學校、原住民族各族群及地域之均衡。
四、 教審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一次。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應補行遴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前項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應補行遴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 教審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主任秘書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教審會相關行政業務。
六、 教審會會議以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或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召集或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之。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召集或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之。
七、 教審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逾二分之一之出席始得開會;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委員逾二分之一同意決議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八、 教審會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九、 教審會委員之利益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為之。
十、 教審會會議得視需要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單位列席說明、討論及提供意見。
十一、 教審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二、 教審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三、 教審會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注意:只有此網誌的成員可以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