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委員會推展客家學術文化活動補助作業要點
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90年8月28日臺(90)客會文字第0600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91年2月15日臺(91)客會文字第091000052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1年7月15日臺(91)客會企字第0910003455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2年3月5日臺(91)客會文字第0920001424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2年12月20日客會文字第0920009935號函修訂發布
中華民國95年5月 3 日客會文字第 09500038092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9年 4月8日客會文字第0990004029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客會文字第0990016599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客會法字第1010002369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客會文字第1030007939號令修正
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客家學術、文化活動,增進國人認識並弘揚客家文化,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 直轄市、縣(市)等地方政府。
(二)經依法立案之國內民間團體及公、私立各級學校。但政黨、民營事業機構所屬團體,不予補助。
三、補助範圍:
(一) 客家藝文展演、競賽活動。
(二) 客家學術、語文、師資培訓等研討、研習活動。
(三) 其他有助推展客家學術文化有關之計畫或活動。
四、補助原則:
(一) 申請地區為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者,得列為優先補助之參考。
(二) 本會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之最高比率依財力級次,第一級不予補助,第二級為百分之七十八,第三級為百分之八十四,第四級為百分之八十六,第五級為百分之九十;對鄉(鎮、市)公所之補助,準用所在之直轄市縣(市)級別辦理。
(三) 直轄市、縣(市)等地方政府所接受之補助款,應納入地方政府年度預算。
(四) 對民間團體及公、私立各級學校之補助,最高以補助百分之八十為原則。
(五) 民間團體及公、私立各級學校,每一年度補助以不超過二次為原則。且依本要點接受補助尚未結案者,不得再行提出申請,其再申請,得不予受理。
五、申請程序:
(一)直轄市、縣(市)等地方政府
1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辦理活動前兩個月,將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及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活動內容、實施方法、經費來源、概算及預期效益,如附件二)十份,連同光碟或電子檔,函送本會辦理。
2 .鄉(鎮、市)公所所提計畫,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後再彙送本會。表件不全者,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限請申請機關補正。
(二)民間團體及公、私立各級學校
1 .於辦理活動前兩個月,提出申請。
2 .各單位申請時,必須檢具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立案證書影本、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組織章程及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活動內容、實施方法、經費來源、概算及預期效益,如附件二)十份,連同光碟或電子檔,函送本會辦理。
(三)未依前二款規定提出申請者,得不予受理。
(四)各申請單位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申請本會補助項目及金額,同時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並應列明申請各該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
(五)表件不全者,經本會函請申請單位限期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得不予受理。
六、審查作業及結果通知:
(一)由本會邀請相關人員三至七人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必要時並得邀請學者、專家參與審查。
(二)審查時並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三)對於直轄市、縣(市)等地方政府所提申請案件,應於完成審查後,將核定結果函復各級地方政府納入地方預算。
(四)對於民間團體及公、私立各級學校所提之申請案件,應於完成審查後,將核定結果函復各申請單位。
七、補助項目及金額:
(一) 客家藝文展演、競賽活動:補助項目為文宣設計印製費、場地租金、布置費、節目手冊印製費、舞臺燈光音響設備費、表演費、表演內容攝錄影製作費、導覽人員解說費、導覽手冊印製、文物借展費用等。
(二) 客家學術、語文、師資培訓等研討、研習活動:補助項目為講師鐘點費、研習手冊印製費、文宣設計印製費、場地費、布置費等。
(三) 其他有助推展客家學術、文化之計畫或活動,經本會認可者。
(四) 計畫或活動之補助,其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出者,每案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為原則(第一級除外);各鄉(鎮、市)公所提出者,每案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為原則;民間團體及公、私立各級學校提出者,每案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原則。
八、審查考量原則:
(一) 對客家學術、文化之影響程度。
(二) 實施計畫內容詳實具體可行之程度(含方法是否明確、策略是否有效、行政協調作業是否周延等)。
(三) 經費運用情形(含經費編列是否覈實嚴謹、自籌款編列是否確實及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經費情形)。
(四) 以往辦理之績效。
(五) 結合運用當地社區資源之情形。
(六) 對客家相關學術文化活動永續成長之貢獻程度。
(七) 活動設計是否具備深化效果並開創系列附加價值。
(八) 研討會主題之啟發性、架構嚴謹情形,主持人、參與者對研討主題之熟悉及關連性。
(九) 研習課程配合本會施政重點之程度、師資與課程規劃情形。
(十) 為維護參與民眾之安全,辦理地點應擇交通便利之公共場所,且符合公共安全標準之建物(含消防設施)。
(十一) 展覽、演出活動具有客家意涵、教育啟發之意義、專業水準、對於開拓觀眾群及在傳統中求創新之程度。
九、輔助與考核:
(一) 為求計畫之落實,本會得派員實地瞭解實施情形及績效,並提供必要之輔助與考核。
(二) 活動內容與原申請計畫不符,補助經費未依指定用途支用,經費有虛報浮報或其他違反本補助作業要點之情事者,本會得撤銷其補助,並得於一定期間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三) 相關活動內容應符合著作權法等規定,違者自負其責。
十、財務管理:
(一) 直轄市、縣(市)等地方政府
1 .於年度開始後,掣製收據及地方政府納入預算證明函送本會,以憑撥付已核定之補助款。
2 .補助款應專款專用,如有挪用情事,將終止或取消其補助,地方政府並應繳回全部補助款。
3 .執行過程遇有經費不足現象,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又實際結算數或分攤費少於原補助款時,其賸餘款並應依補助比率一併繳還本會。但補助款賸餘未超過新臺幣十萬元時,該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免予繳回。
4 .受補助機關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及政府採購法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原始憑證由納入預算單位依權責辦理經費核銷。
(二)民間團體及公、私立各級學校
1 .受補助單位接受本會及其他政府機關補助,其合計之補助金額占計畫總經費達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佰萬元以上,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採購,並接受本會及其他補助機關之行政監督。
2 .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一個月內,檢具收據、活動總經費支出明細表、獲補助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如接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並應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補助項目支出原始憑證、成果報告書及相關資料報本會請款;但情形特殊者,得由受補助單位敘明理由報本會同意後,檢附收據送本會先行核撥二分之一。
3 .成果報告書應視活動性質,分別檢附活動照片、影音紀錄、競賽成績、論文輯要、培訓報告、研習心得或其他客觀上可稽之資料供核。
4 .逾期未請款,經本會通知限期請款,屆期仍未請款且無合理原因者,撤銷其補助。
5 .原始憑證應依據「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並加裝封面,依序裝訂。
6 涉及個人所得之所得稅、個人補充保費扣繳及接受政府機關補助款列入取得年度收入等事宜,由受補助單位依規定辦理。
十一、相關規定:
(一) 經本會核定之補助計畫,不得擅自更改活動內容、時間、地點、場地、及經費明細;如需變更,應於活動開始前十五日函報本會核定。但因不可抗力因素者,不在此限。
(二) 執行內容、經費如與原計畫不符或未依規定報本會備查者,本會得按比例酌減補助金額。
(三) 計畫經本會核定後,活動內容、經費項目或金額,修正幅度達二分之一以上者,本會得撤銷或按比例酌減補助金額。
(四) 補助申請案不得列本會職員擔任有報酬之職務,違者不予補助。
(五) 各項宣導資料、書刊及宣導影片等,應於適當位置標明「客家委員會補助」字樣,未標明者,本會得撤銷或核減其補助。
(六) 補助計畫之申請與執行,受補助單位應核實辦理,如有偽造不實之情事,應負法律責任。
(七) 受補助單位應擔保其著作及申請計畫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如有該等情事致本會權益遭受損害或受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受補助單位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八) 受補助單位應公開發表計畫之成果,其形式係指權利人以公開發行、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口述、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或其他適當之方法使公眾周知。
(九) 受補助單位就補助案所提供之文件及成果報告等資料,同意無償授權本會為推動業務之任何利用。
(十) 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本會恕不退件。
(十一)
活動宣傳資料應符合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
(十二) 辦理有關生命禮儀研習內容須參酌內政部公布之「臺灣地區殯葬禮俗」。
(十三) 辦理活動應將性別平等意識融入,鼓勵多元參與。
十二、政策性補助項目,得不受第四、五、七點之限制,並應經專案審查、報奉核定後實施。
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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