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4日 星期二

學生迎新活動所辦理之營火晚會(含戶外火舞表演)儀式、學生社團於戶外進行之火舞練習,認定非屬本市易致火災之「戶外火舞表演」行為


  1. 依據本府105年9月23日府授消預字第1050208261號函辦理。
  2. 考量學校迎新活動營火晚會所進行之戶外火舞表演儀式,其觀眾群較街頭藝人於街頭演出時固定(多為同校師生),且較易掌握現場表演者與觀眾之安全防護距離;依據臺中市戶外火舞表演安全管理辦法「戶外火舞表演」係指以「表演」為目的,故參照訂定管理辦法時將民俗節慶、儀式或原住民慶典等活動排除之精神(為保留地方特色之傳統文化),同意將下列活動及行為排除,認定非屬本市易致火災之「戶外火舞表演」行為:
    1. 學生迎新活動所辦理之營火晚會(含戶外火舞表演)儀式
    2. 學生社團於戶外進行之火舞練習。
  3. 請學校應自行督促管理學生迎新活動所辦理之營火晚會(含戶外火舞表演)及學生社團於戶外進行火舞練習,以維護師生生命財產安全。
https://www.tc.edu.tw/news/show/id/96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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