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重點發展單項運動遴選要點
修正草案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00年2月24日發布
103年4月25日修正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積極培育臺中市優秀運動選手,充實學校體育設備,加強校園運動風氣,以提昇本市運動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重點發展單項運動種類之遴定原則:
(一)教育局每年度依全市績優之各單項運動種類中得遴選年度重點發展單項運動種類。
(二)前一屆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教育部主辦學校運動聯賽等運動競賽種類。
(三)為配合教育部體育署之體育政策,教育局得遴選相關單項運動種類列為年度重點發展單項運動種類,而此款所遴選之運動種類得不受賽事成績限制。
三、學校遴選標準:
(一)最近二年內參加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教育部主辦學校運動聯賽最優級組比賽,獲得團體成績前八名、個人成績前六名者,每一種類以成績最佳之前二校為限。
(二)遴選學校應具備該項運動專長之教師與優異運動天賦之學生及其有關器材場地等基本設備,並得組織後援會,結合政府與社會資源。
四、學校遴選方式:
(一)申請學校依最近二年內參賽成績填報下列文件:
1.成績積分表:依成績積分及次數統計分數加總後並檢附參賽成績證明影本(需蓋與正本相符及負責人印),另於審查時需繳交參賽成績證明正本以供查驗。
2.選手升學情形調查表:敘明前目積分表中所填報學生之升學情形。
(二)由教育局會同體育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配合實際狀況選擇單項運動種類及審查各校所提資料遴選績優學校。
五、選手培育與管理:
(一)被選定學校應擬訂年度訓練實施計畫報教育局審核,並於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就實施情況詳加檢討,將檢討結果、執行成果及改進意見製作成執行成果報告書一併陳報教育局備查。
(二)訓練內容、比賽計畫及選手體能方面,應有周詳的設計。
(三)學校應指派專人輔導選手學業,輔導辦法由學校自訂,並視情形准予免學雜費或頒給獎學金。
(四)選手訓練應予以銜接,除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績優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辦理外,並應輔導選手升入本市同一單項績優重點發展學校繼續訓練。另選手銜接情形亦列入考評項目,若有未銜接於本市之選手,將扣除該選手所得成績之二倍積分。
六、補助經費:
(一)以各校提出之比賽成績,轉換成積分計算,每單項運動種類積分成績前二名之學校,核予經費補助;若積分成績未達單項運動種類前二名者則不予補助。
(二)前款補助標準由審查小組視各校成績及選手銜接情形得調整之。但有特殊情形者,依審查小組之決議,另案簽請教育局長同意後補助之。
(三)各重點單項運動發展學校經教育局選定後,補助經費一次撥付各校並依選定運動種類之需要支用於學校充實器材設備(經常門,單價不得超過1萬元)、隊職員對外參加比賽差旅費、選手營養費、運動傷害防護用品、參賽旅運費、移地訓練費、教練指導費、課業輔導費,該項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
七、考核:
(一)各校表現優異選手考核辦法,由學校自訂之。
(二)學校實施情形由教育局隨時派員督導並列為學校重點考核項目之一。
(三)對指導訓練成績卓著者由其服務學校列舉事實,陳報教育局核獎。
(四)實施單項運動重點學校定期由教育局召開檢討會,如辦理績效不彰,得視實際需要另行選擇適當學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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