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受保護樹木認養作業要點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結合民間力量,並運用社會資源參與本市受保護樹木養護維護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名詞解釋:
(一)受保護樹木:經本府公告之受保護樹木。
(二)認養人:係指與受保護樹木所在土地管理機關或土地所有權人訂定認養契約之個人、學校、企業、機關(構)、團體。
三、為認養受保護樹木,應提出認養計畫向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農業局)申請,由臺中市政府樹木保護委員會審查通過並經土地管理機關或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後,由土地管理機關或土地所有權人與認養人簽定認養契約(如附件),認養期間以一至四年為原則。
認養計畫內容應包含認養人基本資料及聯絡方式、認養期間具體施作內容及預期效益。但涉及新建設施及改變地貌等項目者,應載明相關表格圖說。
認養期間屆滿時,認養人得於認養期滿前三個月,向農業局申請繼續認養,並應依本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四、認養人除施作受保護樹木養護維護工作或整理維護其生育地環境外,不得為與養護受保護樹木無關之施作行為,並應依認養計畫內容確實執行。
五、為鼓勵認養人積極參與受保護樹木養護維護工作,並增進認養人對受保護樹木管理相關知識,認養人得優先參加農業局舉辦之各種受保護樹木相關活動。
認養者在不損害受保護樹木原則下,不違反相關法令規定、無損害公共設施與都市景觀,經農業局及土地管理機關或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後,得舉辦非商業性之教育推廣公益活動。
六、認養契約終止事由如下:
(一)契約期滿。
(二)契約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農業局得隨時以書面通知認養人終止契約:
1、認養人違反契約約定、認養計畫或法令規定事項。
2、認養人有其他足以妨礙受保護樹木生長之行為,經農業局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3、認養人申請提前終止契約。
4、受保護樹木土地管理機關或土地所有權人有收回需自行管理或另依法處理之必要。
5、其他經契約雙方當事人及農業局同意提前終止認養。
七、認養期間,農業局得隨時派員檢查受保護樹木認養情形。
八、相關所需書表格式由農業局另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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