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專案補助中小學科學教育計畫申請作業要點 ( 民國 103 年 09 月 22 日 修正 )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中小學科學教育
白皮書,特訂定本要點。
白皮書,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加強中小學科學教育研究、推廣、研習及輔導工作,提升中小學科
學教育品質。
學教育品質。
三、補助對象:
(一)第一類: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二)第二類:師範大學之科學教育中心。
四、補助範圍:
重點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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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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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對象
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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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環境科學教育推廣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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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小學假期環境科學教育研習活動之辦理。
2. 中小學實驗性或示範性環境科學教育活動之辦理。
3. 環境科學教育刊物之發行及科學教育網站之建立。
4. 中小學環境科學教育之研討。
5. 其他環境科學教育推廣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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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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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科學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之研究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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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小學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學科)研究與教材教法研發及評鑑。
2. 科學課程教材教法之研究改進、成果推廣及輔導。
3. 科學課程教學、評量方法之研究改進。
4. 數位化資訊與科學課程、教材教法結合之研究及發展。
5. 各級學校科學教學與評量標準之訂定。
6. 科學教師職前教育實習課程實習基準之建立。
7. 科學教師教育學程課程之檢討及修訂。
8. 能源議題融入課程教學。
9. 天然災害防治及環境保護議題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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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
第二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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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科學資賦優異學生教育研究及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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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科學資賦優異學生教學及評量方法之研究。
2. 科學資賦優異學生補充教材之編輯。
3. 科學資賦優異學生教育活動之辦理及輔導。
4. 科學資賦優異學生追蹤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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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
第二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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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鄉土性科學教材之研發及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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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地區特色性科學教學資源之調查研究。
2. 鄉土性科學教材之研究。
3. 鄉土性科學補充教材成果之推廣。
4. 中小學生鄉土性環境教育教學活動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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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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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學生科學創意活動之辦理及題材研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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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小學科學創意活動之辦理。
2. 中小學科學創意活動題材之研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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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
第二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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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原則:
(一)一般原則:應符合本計畫專案補助目的及補助範圍。
(二)優先補助之計畫:
1、實施之研究實驗計畫具有連續性質,實施成效經考察良好,目前
尚未完成者。
尚未完成者。
2、具有示範性及實驗性之計畫,對科學教育之發展能產生良好積極
之影響,或能啟發其它科學教師從事研究實驗者。
之影響,或能啟發其它科學教師從事研究實驗者。
3、計畫執行學校有配合款,單位主管及主辦人員具有熱忱並有充足
之研究人員可供支援者。
之研究人員可供支援者。
4、計畫內容符合年度重點工作之需要,對於推展科學教育頗有貢獻
,且過去並無其他單位或人員從事類似之研究者。
,且過去並無其他單位或人員從事類似之研究者。
(三)不予補助之計畫:
1、業經本署、教育部或國科會核予相關補助者。
2、曾實施科學教育計畫績效不彰者。
3、計畫內容非科學教育及科學人才培育範圍者。
4、與正在進行研究之科學教育計畫或過去已有研究之計畫重複者。
5、計畫效果不佳或無顯著價值者。
6、計畫所需經費數額過大,非本署科教經費所能負擔者。
7、計畫所需全程工作時間過長者(以不超過三年為原則)。
8、申請學校具有自行負擔之能力者。
9、申請學校所需師資設備能力不足完成任務者。
10、具有政策性研究計畫。
11、購置科學儀器、教育、標本或其它設備者。
12、修建科學館、科學教室。
13、基於本職所進行之研究工作。
14、計畫之人事補助經費占其經費總數比率過高者(以不超過百分之
五十為原則)。
五十為原則)。
(四)申請學校或機構得視執行計畫需要,依下列規定及教育部補助及委辦
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相關規定,編列經費,申請各項補助:
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相關規定,編列經費,申請各項補助:
1、同一計畫之人事費以不超過經費總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計畫主
持人、協同計畫主持人、專任行政助理及兼任行政助理之經費編
列基準如下:
持人、協同計畫主持人、專任行政助理及兼任行政助理之經費編
列基準如下:
(1)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及相當資歷人員:每月以新臺幣六
千元為限。
千元為限。
(2)講師、科學教師及相當資歷人員:每月以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為限。
為限。
(3)兼任行政助理及相當資歷人員:每月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
(4)專任行政助理:比照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工作
酬金支給基準(限三所師範大學之科教中心所提計畫案)。
酬金支給基準(限三所師範大學之科教中心所提計畫案)。
2、二個以上學校同時申請補助時,得補助其中之一或由二個學校協
同辦理。
同辦理。
(五)相關配合事項:
1、師範大學之科學教育中心應負責輔導與推動各區之科教相關事務
,各校科學教育中心輔導區域如下:
,各校科學教育中心輔導區域如下:
輔導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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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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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域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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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科學教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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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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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花蓮縣、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縣、新竹市、新竹縣、連江縣、金門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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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彰化師範大學科學教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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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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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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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師範大學科學教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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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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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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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計畫主持人相同或參加研究工作人員相同時,同一年度以二項計
畫為限。
畫為限。
3、參與研究工作人員不限申請學校之成員。
4、延續性計畫,除確因實際工作需要,經專案報准成立研究小組及
增置人員外,不得增加經費。
增置人員外,不得增加經費。
5、各項計畫之實施進度應配合學年度時間:延續性計畫之年度計畫
不得與上年度計畫重疊(例如某一計畫未能於該學年七月三十一
日前完成,須延展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完成者,其下學年度計畫應
扣除八月至十二月之執行期限)。
不得與上年度計畫重疊(例如某一計畫未能於該學年七月三十一
日前完成,須延展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完成者,其下學年度計畫應
扣除八月至十二月之執行期限)。
6、各校所提科教專案計畫申請書表及附件,應具有詳細說明足供了
解各項計畫之實施步驟、經費用途、參與工作人員及實施進度等
,違反者,不予補助。
解各項計畫之實施步驟、經費用途、參與工作人員及實施進度等
,違反者,不予補助。
7、直轄市、縣(市)政府所主管學校辦理區域性學生研習活動之各
項計畫,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酌予補助經費,並督導辦理。
項計畫,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酌予補助經費,並督導辦理。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程序:各申請案應檢附補助申請表一式三份(格式如附件)、計
畫主持人之個人資料表一式三份,送本署指定行政協助之承辦單位(
以下簡稱承辦單位)彙總審查;其程序如下:
畫主持人之個人資料表一式三份,送本署指定行政協助之承辦單位(
以下簡稱承辦單位)彙總審查;其程序如下:
1、教育部主管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申請案逕送承辦單位。
2、除前目以外,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申請案,應由其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審核彙整轉送承辦單位。
教育行政機關審核彙整轉送承辦單位。
3、各師範大學科學教育中心之申請案,逕送承辦單位。
(二)申請期間:由本署發函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轉知主管學校辦理期
限,各申請案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送達承辦單位。
限,各申請案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送達承辦單位。
(三)申請注意事項:
1、學校應依第四點補助範圍之重點項目及其需求之條件,依「補助
經費申請表」所規定格式詳實填寫,並依申請程序及申請日期之
規定提出申請。
經費申請表」所規定格式詳實填寫,並依申請程序及申請日期之
規定提出申請。
2、經核准補助者,如有由計畫主持人或計畫主持人以外之第三人完
成之各項專案研究報告等著作,受補助學校應與其簽訂契約,約
定著作財產權於著作完成時,全部讓與本署、教育部,並不得對
本署、教育部行使著作人格權。上述著作不得有抄襲、改作或其
他侵害他人著作權利用之情事;其涉及著作權利用之糾紛者,由
受補助單位及計畫主持人等自負法律責任。
成之各項專案研究報告等著作,受補助學校應與其簽訂契約,約
定著作財產權於著作完成時,全部讓與本署、教育部,並不得對
本署、教育部行使著作人格權。上述著作不得有抄襲、改作或其
他侵害他人著作權利用之情事;其涉及著作權利用之糾紛者,由
受補助單位及計畫主持人等自負法律責任。
3、申請補助經費執行期限,以該學年七月三十一日執行完竣為原則
。
。
(四)審查方式及重點:各申請案於受理截止後,由本署依下列規定及各申
請案性質每案送請二名學者專家進行書面初審,俟初審結果彙整完畢
後,再由本署邀集各領域相關學者專家召開審查評定會議進行複審,
評定各申請案補助金額,並於該年七月十五日前公布結果。
請案性質每案送請二名學者專家進行書面初審,俟初審結果彙整完畢
後,再由本署邀集各領域相關學者專家召開審查評定會議進行複審,
評定各申請案補助金額,並於該年七月十五日前公布結果。
1、審查方式:
(1)初審:以書面審查方式辦理。
(2)複審:採共同會審方式辦理。
2、審查重點:
(1)主持人研究表現、執行計畫能力及過去執行成效。
(2)計畫主題之適切性、多元性及創新性。
(3)研究內容及方法之可行性。
(4)預期完成之項目、具體成果及效益。
(5)經費及人力之合理性。
七、經費請撥與結報:獲核定補助之各案,應於該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請
款,並於次年八月三十一日前,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完成核銷作業。
款,並於次年八月三十一日前,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完成核銷作業。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經核准補助之各執行單位應於學年度執行期限結束後一個月內,完成
撰寫研究成果報告,並繳交書面報告一式二份及電子檔光碟片一份。
撰寫研究成果報告,並繳交書面報告一式二份及電子檔光碟片一份。
(二)本署得委託學術單位辦理期中及期末報告事宜,邀請各執行單位做口
頭報告,各執行單位應於事前提出書面期中及期末報告,研究成果報
告經學術單位審定彙集後,並依本署規定公告上網,以供各界查詢。
頭報告,各執行單位應於事前提出書面期中及期末報告,研究成果報
告經學術單位審定彙集後,並依本署規定公告上網,以供各界查詢。
(三)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期中、期末及研究成果報告,應列為各執行單
位申請補助或後續計畫補助之依據;各執行單位辦理本計畫專案成績
優良者,由其輔導學校函知本署,由本署函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
理敘獎;至其所屬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校長亦得從優敘獎。
位申請補助或後續計畫補助之依據;各執行單位辦理本計畫專案成績
優良者,由其輔導學校函知本署,由本署函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
理敘獎;至其所屬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校長亦得從優敘獎。
(四)本署於必要時得辦理相關訪視活動,並得邀請專家學者及本署人員組
成督導小組,安排諮詢、查核及督導各計畫辦理情形。
成督導小組,安排諮詢、查核及督導各計畫辦理情形。
(五)執行計畫之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為中小學教師者,以三人為限,可折
抵十八小時之進修時數。
抵十八小時之進修時數。
九、本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
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
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五十;屬第二級者,最高補
助比率為百分之七十;屬第三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屬第
四級、第五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九十。
1040000810
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
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五十;屬第二級者,最高補
助比率為百分之七十;屬第三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屬第
四級、第五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九十。
10400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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