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
一、
為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不適任教師之處理更為周妥,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學校教師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後段違反聘約情節重大之規定情事,應依教師法所定之處理程序辦理解聘、停聘、不續聘。
三、 學校教師有疑似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二款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之情事,依下列流程辦理:
(一)察覺期:
1、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接獲投訴或主動發現後四十八小時內,由校長邀集教師會、家長會及行政人員等代表研商是否成立調查小組,主動進行查證,並將處理結果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通報。
2、前目調查小組由教師會、家長會及行政人員代表組成,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調查時並得徵詢班級家長代表及相關人員意見。
3、調查期程以十四日內為原則,至多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評議期:
經查證屬實者,學校應於五日內提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審議,於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檢附教評會會議紀錄、具體事實表及相關資料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四、 學校教師有疑似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之情事,依下列流程辦理(處理流程圖如附表一):
(一) 察覺期:
1、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如發現或接獲投訴教師有不適任之情事,應於四十八小時內,視個案情形,由學校校長邀集相關權責單位代表判斷個案情形,決定是否組成調查小組,主動進行查證,並將處理結果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通報。
2、 前目調查小組由校長召集,成員包括相關處室主任(組長、科主任)、教評會、學校教師會及家長會代表等,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學校尚未成立教師會者,不置代表。
3、 調查期程以十四日內為原則,至多不得超過三十日。學校應將處理過程詳實記錄,並將查證結果於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4、 學校或調查小組依附表二所列情事,就個案具體事實審酌,經查確實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之情事,認為有輔導之必要者,即進入輔導期,無需輔導者,即進入評議期。
(二) 輔導期:學校或調查小組依前款第四目規定認為有輔導之必要者,依下列原則輔導之:
1、 學校應安排一位至二位績優教師擔任輔導員進行輔導,必要時得尋求法律、精神醫療、心理或教育專家之協助。
2、 學校或調查小組應不定期派員了解不適任教師教學改善情形並作成紀錄。
3、 輔導期程以二個月為原則,並得視輔導對象個案情形或參酌專家建議予以延長,最長以一個月為限。
4、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輔導無改進成效:
(1) 經學校或調查小組調查屬實,啟動輔導機制而拒絕輔導。
(2) 經學校或調查小組調查屬實,啟動輔導機制,以曠課或曠職方式避拒輔導計畫之實施。
(3) 經學校或調查小組調查屬實,啟動輔導機制,接受輔導期間,出席輔導會議未達三分之二、不配合入班觀察或有其他調查小組認定具態度消極情事。
(4) 同一事由曾經輔導期輔導,並經調查小組審議具改進成效後三年內再犯。
(三) 評議期:
1、 學校或調查小組依第一款第四目規定認為無需輔導,或輔導期程屆滿時,其輔導結果並無改進成效者,學校應於五日內提教評會審議。
2、 學校教評會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檢附前目所定無需輔導,或經輔導後仍無改進成效之紀錄、教評會會議紀錄、具體事實表及相關資料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五、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接獲學校報送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案件,應即進行處理,必要時得組成審議小組,視需要召開會議審議。審議小組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副首長以上人員擔任召集人,並得聘任下列人員擔任委員;審議時,得視需要請當事人或相關人員陳述意見:
(一)
地方教師會代表。
(二) 校長協會代表。
(三) 家長團體代表。
(四) 教育學者。
(五) 法學專家。
(六) 行政人員代表。
(七) 精神醫療專業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
六、 其他配合措施:
(一)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設立諮詢專線,協助學校處理減少程序之瑕疵,並蒐集處理不適任教師之相關案例及答客問彙編成冊或建置專門網站刊載相關案例,以供各校處理之參考。
(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建立列管機制追蹤處理結果,要求學校應限期處理,並列入校務評鑑參考。
10400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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