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修正條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01日中市教中字第1010077796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2年01月23日中市教中字第1020002382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12月02日中市教中字第1020091663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中市教中字第1040002464號函修正
一、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規範臺中市公私立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學生成績評量,特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 學校辦理學生成績評量,除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之規定外,應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三、 國民中學學生(以下簡稱學生)成績評量原則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四條規定應本適性化、多元化之原則,兼顧形成性評量、總結性評量,必要時得實施診斷性評量及安置性評量。
四、 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學習領域成績評量由學校教務處主辦,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由學校學生事務處主辦,各任課教師及導師應配合辦理。
學校為研議、審查學生成績評量及畢(修)業事宜,得設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審查小組之組織及運作等事項,由學校擬訂並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五、 學習領域評量分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定期評量以每學期至多三次為原則;平時評量由各校自訂,但不得舉辦全年級排名之學業競試。
六、 各學習領域學期成績評量及計算方式,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 定期及平時評量成績占學期成績之比例,由學校訂定之。
(二) 彈性學習時數與學習領域相關者得併入學習領域評量。
(三) 學生成績評量及計算方式,由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擬定成績評量方式,送教務處彙辦,並經課程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於每學期初公布。
七、 學生成績評量紀錄,學校應分別於實施定期評量及學期結束後,以書面通知學生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倘對成績有疑義,應於收到成績單之次日起一週內向學校申請複查,逾期學校得不予受理。
八、 學生定期評量時,因公(喪、病、事)經准假缺考者,准予銷假後立即補考。但無故擅自缺考者,不准補考,缺考學科之成績以零分計算,其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因公、喪、病請假或不可抗拒事件缺考,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 因事請假缺考,成績列六十分以下,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超過部分八折計算。
九、 學校應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針對學生該學期成績未達丙等之學習領域,以多元評量方式辦理補行評量,評量範圍應以該學期教學內容為原則,並公告通知學生於指定日期參加之。除有不可抗力因素外,逾期未參加者,視同放棄補行評量之機會。
前項補行評量及格者,該學習領域成績以六十分計;補行評量不及格者,該學習領域成績就補行評量成績或與原始成績擇優採計。
一百零三學年度之二年級及三年級學生,其已修習年級之學習領域成績有未達丙等者,得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補行評量。
未達畢業標準之學生,學校得於補行評量後,視其補行評量成績發給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
十、 學生成績之登記及處理應配合校務行政電腦格式紀錄,列入檔案存查,電子資料管理規範,由教育局另定之。
十一、 本補充規定所需相關表冊,由教育局另定之。
104000442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注意:只有此網誌的成員可以留言。